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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根据潍坊市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般设被网J.N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设,并且规划及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第三章筑容量第十条新、改和扩筑物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筑密度和2理罚素前网Z.Z心.ET
第二十五条沿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筑物,其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筑工程,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第二十七条沿设用地边界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新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75NE定筑间距的2/3,直不小于12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8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2.新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8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2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3.新非住宅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5米。4.地下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理罚素前网Z.Z心.ET
米。第二十八条筑后退道距离按照以下规定:市商业中心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的商业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小于15米:其他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小于6米。第二十九条一般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7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第三十条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沿边绿化带,且不开门筑物后退绿线10米以上,开门筑物退15米以上。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小于30米,支线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界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二条沿公路两侧新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8理罚素前网Z.Z心.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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