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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及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设用地分类及适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十大类(详见附件一)。第四条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区和不同的规划阶段,可根据地区特点及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第五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需改变《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的规定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筑容量第七条新、扩筑工程项目的筑密度、筑容积率、筑高度以及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理筑素前网ZC.NE1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2、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文化艺术、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医疗卫生、体育场馆等筑的容量控制指标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3、凡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24米城市道路的项目,在指标计算时其用地面积不包括道路面积: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4、高、中、多、低层混合住宅区宜分别计算容积率,再根据用地面积比例计算综合容积率: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表二>提供公益性公共开放空间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筑面积(1.21.512182.5-3.52.23.5-4.52.64.5以上3.0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公共开放空间应为满足自身公共空间指标要求以外的面积。第九条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多层居住多层公共筑为800平方米:(二)中高层居住筑为2000平方米(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筑为3000平方米(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中高层公共筑为3000平方米(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筑为4000平方米(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四)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以核准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河道、道路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特殊需要设置的公用设施设。-3-甄素材阀Z.Z沁.ET
第四章筑绿地第十条各类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临城市道路交叉和主次干道的公共筑应将集中绿地临街布置作为公共绿地。第十一条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集中绿地、小区集中绿地、组团集中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四的规定。(面积核算见附图12.1.1,12.1.2,12.1.3)。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表三>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集中绿地率工业、仓库M、W应不小于30%,二类工业应不小于35%不小于10%行政办公CI应不小于35%不小于15%金融、商业C2应不小于30%,旧城改造应不小于25%不小于10%文化娱乐、宾馆C3应不小于35%,旧城改造应不小于25%不小于15%体育C4应称%大网不小于20%学校、科研C5应不小于40%不小于15%一类居住区RI应不小于40%不小于20%二类居住区R应不小于35%,旧城改造应不小于25%不小于10%注:1、在人均公共绿地、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率不一致时取最大值。2、在混合功能区宜按项日类别分别计算绿地率。<表四>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公顷规划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0明确功能划分,以绿地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小区中心绿地0.4组团中心绿地0.04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筑间距范围之外的要求。块状、带状绿地宽度应不小于8米。第十二条湘江沿岸绿化按湘江生态经济带规划控制。在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景观道、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等必须保证每侧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理筑素前阀Z.ZC.ET
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200一500米宽的绿带,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筑物、构造物外,不得其他性质的筑物、构筑物。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有条件的可以设公园,成公园的,其面积计入游憩绿地。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一1000m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设。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0m。铁路正线两侧的防护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30m,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5m。第十三条为美化环境,有条件的可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湖、河的坡岸绿化等。第五章筑间距第十四条各类筑的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居住筑间距:居住筑必须满足地面一层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不少于2小时。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同一地坪标高上的多、低层居住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小、多层住它类边阳朝南耳平蚕置时,其最小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得小于南向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段不得小于1.1倍:低层居住筑的间距按相应间距的1.1倍控制: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4米)时,按相应间距的0.9倍控制。(见附图15.1.1)。当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见附图15.1.1)。<表五>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布局形式距(L)备注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筑,南南侧筑面宽(a)为15-侧为东西向布置的筑时。在旧城改造地段内L≥0.524米时,按点式筑间距控制H:在新区L≥0.6H: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筑时。L≥8米当南侧筑为高层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L≥0.5H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筑的东侧为东L≥8米西向布置的筑时。当东侧筑为高层筑时,其L≥0.5H间距应不小于18米南北向筑面宽a为15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筑的东侧为南24米时,按点式筑间距控制北向布置的筑时。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24米)居住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见附图15.1.2)。.5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表六>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附图)布局形式间距(L)备注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筑,南南侧筑面宽(a)为15-侧为东西向布置的筑时。在旧城改造地段内L>≥0.524米时,按点式筑间距控制H:在新区L≥0.6H: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筑,南L≥8米侧为南北向布置的筑时。当南侧筑为高层筑时,其L20.5H间距应不小于18米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筑的东侧为东L≥8米西向布置的筑时。当东侧筑为高层筑时,其L>0.5H间距应不小于18米南北向筑面宽a为15-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筑的东侧为南24米时,按点式筑间距控制北向布置的筑时。注:1、凡山墙上开有除卫生间、厨房窗户外的其他窗户或有外挑阳台的,在上述间距的基础上增加01倍距离。H为南侧和东侧筑的高度。2、凡其中一幢筑为高层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3、居住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筑高度的0.9倍。4、住宅底层店或感扇本佳宅周的计应符合不定:在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居住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见附图15.1.4<1>)。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或有等高非居住筑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或非居住筑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或非居住筑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南向筑高度的0.8倍。(见附图15.1.4<2>)。5、多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低层不小于4米,单栋住宅的长度不宜超过80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居室窗洞,若在两侧山墙有居室等主要房间开启非防火窗洞,则其间距多层不小于8米,低层不小于6米,单侧开启时多层按不小于6米、低层不小于4米控制。多层居住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计算。6、不规则平面多、低层居住筑,按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筑关系计算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筑间距,不平行的多、低层筑其长边交角≥45的按相互垂直布置计算间距。-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二)在同一地坪标高上的多层居住筑与低层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按南向和东向筑高度计算间距,符合本条第(一)要求。多层及低层居住筑位于3层(高度10米)以下且在规中又属需改造地段的旧民居筑的南向时,其间距按南向筑高度的0.6倍计算,多层及低层居住筑位于北向时按北向筑高度的0.5倍计算,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三)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筑间距。(四)在同一地坪标高上的高层居住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高、中、低层居住筑之间的间距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居住筑与高层居住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按下表执行(见附图15.4.1)。间距筑面宽≥30米筑面宽≤30米最小值高度旧城改造其他地段旧城改造其他地段≤50米0.7H0.8H0.65H0.7H24米>50米10+0.5H15+0.5H20+0.25H22.5+0.25H注:以上两个数值不一致时取较大值。2、当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按表五进行折算。(见附图15.4.2)。3、高层居住筑一般不应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的相应标雅的09倍迁算,其最题离不办2米。J.NE4、高层居住筑位于多、低层居住筑南侧时按本条第四款第1、2小款执行:高层居住筑位于多低层居住筑北侧时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5、高层居住筑与高层居住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得小于南侧或东侧筑高度的0.35倍、在其他地段不得小于0.4倍,并不得小于13米;高层居住筑与多、低层居住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一侧是防火墙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见附图15.4.5)。6、高层居住筑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均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居住筑山墙为防火墙的其间距不小于9米。如高层居住筑的山墙宽度>24米、多、低层居住筑山墙宽度≥15米,其山墙间距应符合本条第六款第三小款要求。(五)居住筑位于不同标高基地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南高北低时应以北侧筑基地为起点以南侧筑檐为顶点的高度计算间距:南低北高时以南侧筑高度扣除基地高差后计算间距: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南向筑高度的0.8倍。(见附图15.1.5<3>,<4>)。第十六条非居住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一)7筑素前网J之.2S沁.ET
医院病房、休(疗)养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筑间距,必须满足地面一层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不少于3小时。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南侧为多层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5倍。2、南侧为高层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筑(不包括零星附屈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低层非居住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或南面为多、低层居住筑的,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面筑物高度的0.8倍,在其他地段不小于南面筑物高度的1.0倍:但南面筑物是多层、北向为低层非居住筑的,其最小间距应≥6米:同时应符合消防要求。2、多、低层非居住筑东西向(偏角≥45°)平行布置或东面为多、低层居住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东面筑物高度的0.6倍,在其他地段不小于东面筑物高度的0.7倍:但东面筑物是多层的,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同时应符合消防要求。3、多、低层非居住筑与居住筑垂直布置时: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侧或者东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筑间距的规定执行: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西侧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1款执行。4、高层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按高层居住筑相应间距0.8倍,但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高层非居住筑之间及与高、中高、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第六章筑退让第十七条沿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城市四线”管理办法和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应同时符合木章规定。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规划绿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黄线等。第十八条-8罚素前网Z.Z0
用地红线退让。沿筑用地红线的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当界外是空地,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多层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多层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筑高度的0.40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不小于6米。(见附图19.1.)。(二)当界外是空地,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不小于2米:东西向布置低层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筑高度的0.40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4米,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不小于4米。(见附图19.2.)。(三)高层筑的退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界外是空地,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高层筑或中高层住宅与北向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退界不小于L-10米(L为标准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4米:与南向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退界按不小于10米控制。侧向端距按不小于筑高度的0.15倍控制。(见附图19.3.)。(四)地下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虾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筑底板的底部的距离)至L刘..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见附图19.4.)。(五)当界外是3层筑高度10米以下的旧民居且在规划中又属需改造地段的,按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六)当界外是永久性筑物的按筑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道路红线退让。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一)临城市规划确定的二环线、河东大道、板塘大道、芙蓉路、富洲路、设南路、丝绸路、吉安路、昭山大道、月华路、福星路及湘江生态经济带防洪景观道等进行新、改、扩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二)筑物后退河西地区其他道路每侧不小于道路红线宽度的1/20,最小后退距离比小于2米:后退河东地区和羊牯、赤马地区道路每侧不小于道路红线宽度的110,最小后退距离比小于3米。(三)不在道路交叉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开设出入的筑物后退道路交叉视距三角形的距离不小于相交的两条道路平均宽度的1/5。-9罚素前网Z.Z0
(四)在道路交叉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开设人流出入的筑物,后退道路交叉视距三角形的距离在符合本条第(三)款后,应根据城市形象设计及、景观要求及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10-20米。(五)高层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在满足以上后退要求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筑总高度的1/10-1/5。注:1、高层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三十条第(一)项综合考虑。2、交义后退距离如遇立交时,按立交用地控制。3、视距三角形顶点为两条道路红线边线的交点,两腰的长度应不小于两条道路的平均红线宽度:当主干路与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道路相交时按不小于两条道路的平均红线宽度的0.7倍计算4、当与公路、高速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六)新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车站、港码头、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重要筑物,其主要出入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10-20米,并妥善安排好出入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七)各类筑退让城市跨江桥梁引桥边线的最小距离100米:退让城市高架桥边线的最小距离为20米:退让城市立交桥主桥边线不小于30米,退让匝道边线不小于20米。第二十条绿线退让。在各类风名胜区主自然保护空周边进行设的各类筑物必须符合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主子內有关规定。各类筑退让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界线的离界距离按不小于筑物高度的1.0倍距离控制,但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12米,并应符合视线、景观要求。第二十一条蓝线退让。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所筑物,其筑控制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湘江生态经济带开发设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防洪安全要求:沿湘江大堤内侧的各类筑物(除规划确定的码头、水文设施、配套设施和景观筑外)距离大堤外侧不得小于100米:与涟水大堤的距离不小于50米。筑物与规划保留的各类水渠、塘坝的外边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在各类水库周边进行的开发设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在水库大坝上和下方50米内设与水库设施无关的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二条黄线退让。筑物后退城市基础设施、地上地下各类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紫线退让。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筑物后退文物保护单位控制界线的距离应符合-10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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