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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河新区C14R15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
     
     
     
     
     
     
     
     
     
     
    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年九月
     
     
     
    项目名称:沣河新区Ⅱ—C14Ⅱ—R—1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委托单位:土地储备中心
    编制单位: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设计证号022005
     
     
     
    院    长:沙  石
    总    工:郑明放
    室 主 任:林  杰
    项目负责:马金华
    设计人员:林  杰   卢艳玲   梁晓平   李军锋
             薛建锋   马金华   薛  娟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咸阳市沣河新区规划》和《世纪大道环境景观规划》的规划意图,顺利实施《沣河新区Ⅱ—C—14Ⅱ—R—1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 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沣河新区Ⅱ—C—14
    Ⅱ—R—15地块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本与沣河新区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四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沣河新区周边环境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陕西省和咸阳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经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及控制
     
    第六条  Ⅱ—C—14Ⅱ—R—15地块位于沣河新区,北临世纪大道,南至陈阳南路,西靠清华科技园,东接中医学院。其中
    Ⅱ—C—14地块净占地面积为6.44公顷(不含代征路及城市防护用地);Ⅱ—R—15地块净占地面积为24.24公顷(不含代征路及城市防护用地)。
    第七条  沣河新区Ⅱ—C—14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贸易咨询、旅馆业、商务公寓等,与该用地性质相容的使用性质为文化娱乐用地(C3);Ⅱ—R—15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第八条  图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用地相容性原则。
    第九条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限制(见附表)。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规划范围内建筑间距,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距用地界限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山墙间间距及山墙与用地界限的间距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控制:
    Ⅱ—C—14地块内建筑高度,应满足《世纪大道环境景观规划》,主体建筑高度60,裙房不低于3层。Ⅱ—R—15地块内建筑若为多层,建筑高度20;若为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0。该地块不得进行别墅等低层住宅建设。
    第十三条  后退红线控制:
    Ⅱ—C—14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沿路后退区线要求,沿世纪大道建筑后退红线不得小于126—10层建筑,每增加1层后退增加111—15层建筑,至少后退2015层以上建筑,至少后退25
    Ⅱ—R—15地块规划范围内建筑沿陈阳南路建筑后退红线不得小于6
    第十四条  建筑立面控制:规划范围内立面形式应体现现代建筑风格,高低错落,进出有致,反映城市现代化风貌。陈阳南路沿街建筑立面要求同世纪大道。
    第十五条  建筑色彩控制:规划范围内建筑色彩应以传统的青、白色为主调,运用明快的黄、红、蓝相搭配,以使色彩平衡。
    第十六条  用地出入口控制:按照用地规模和性质,Ⅱ—C—14Ⅱ—R—15地块出入口均不得少于两处,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得少于80,建议出入口位置如图所示。
    第十七条  市政管线控制:
    Ⅱ—C—14Ⅱ—R—15地块内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给水管道均由世纪大道引入,地块内排水应按雨、污分流系统控制,排水接入世纪大道排水干管。
    第十八条  场地竖向控制:场地周边标高不宜低于图则中规定的标高,建议规划范围内地块平均标高如图所注,场地竖向坡度宜采用0.3—3%
    第十九条  本规划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要求见图则1《开发控制指标》表。停车场采用地上、地下结合,如设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应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得少于80
    停车场院必须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条  Ⅱ—R—15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与地块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地块内必须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居住组团应按小康型居住水平为居民留有足够的停车场所;公共活动中心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宜采用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完成之后,应充分体现地块特色,保证具有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规划范围内的陈阳南路的南部分作为防护用地,用地性质不得更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条件下,可按以下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的10%
    1.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如表所示。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

    地块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1.5
    1.0
    ≥1.5,<2
    1.5

     
    2. 开放空间要求: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②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③ 以净宽度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④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12.0m,且开放地面层。
    ⑤ 建设竣工作,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⑥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 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按市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定处理。
    2.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附录:本规划文本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下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
    正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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