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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 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 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备注

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

容积率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B1(商业用地)

B2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容积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

B2类用地中的广播电视台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D1军事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D1类用地除生活服务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D2外事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D3安保用地

容积率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F8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容积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G1(公园绿地)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G4生态景观绿地

G5园林生产绿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H5采矿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容积率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3%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6%


M4工业研发用地

容积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P保护区用地

容积率

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7%

 



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9%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备注

R1一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

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7%


 



1.0<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5加油加气站用地

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S4类用地如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积1/3以上时,按地下建筑面积的30%配建人防工程

S4社会停车场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T1铁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T3港口用地

T4机场用地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项目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T5管道运输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U2环境设施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W1物流用地

W2普通仓储用地

W3特殊仓储用地

容积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X待深入研究用地

实际规划用途确定




 

C1村民住宅用地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3村庄产业用地

另行研究确定




 

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H9其他建设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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