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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和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筑规划管理部分。第1.0,3条由《成都审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置素前网Z.Z0.NE]
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2.1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2条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2.1.3条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西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士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2.2.1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设用地划分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筑为主。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设用地。第四分区,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的比例: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第2.2.4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1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2.2.4.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总容积率总筑密度绿地率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容积率折≤25%≥25%算系数表2.2.4.2确定基准奢积率4并索容率折根据容积率查表9224.8E丁一分区≥25%算系数表2.2.4.2确定确定三分区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容积率折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30%算系数表2.2.4.2确定确定第四分区≤2.0≤30%≥30%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筑密度均为上限,因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第一分区范围内总筑密度不大于25%,基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容积率为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筑密度。选取总筑密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筑密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且总筑密度上限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筑密度。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农贸市场或其它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原有设用地的指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设用地内进行扩。当同一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总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总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第2.2.5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4.5时,总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30%。7興尚览Z.Z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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