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12〕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提高工程勘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2]168号)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3号令)、《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
二、实施工程勘察、见证合同备案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见证活动的工程勘察单位或勘察见证单位,依法签订勘察合同或勘察见证合同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勘察或见证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是否私拉外单位人员从事勘察、勘察收费是否过低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在勘察合同上加盖“舟山市勘察(见证)合同备案专用章”。凡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勘察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三、勘察收费应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发布),原则上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四、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见证制度。在工程实地勘探施工和取样、试验工作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见证单位对勘察单位现场施工作业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勘察见证单位应对工程勘察外业过程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业见证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外业见证员岗位证书。
五、实施勘察文件提前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勘察报告编制完成,提交设计单位使用前,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六、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深度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勘察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等勘察任务的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48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项目信息报备表》。
九、在勘察报告首页,应附有由勘察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的对勘探、取样、测试、试验等勘察工作及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声明文件(详见附件一),否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予以审查。
十、工程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详见附件二),注册执业人员应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以示对勘察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十一、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的照片和钻探、取样的照片,高层建筑勘察文件还应附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十二、勘察单位的试样实行工程项目负责人确定选样送样制度,由取样员在钻探现场取样,送到设在本市的单位内部土工试验室或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可开展对外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土工试验室进行试验。试样在送验、存放和养护时,应确保不受扰动和干扰。
十三、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现场服务工作。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勘察文件交底工作,及时解答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市外勘察单位在舟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需现场解答和处理问题,切实承担工作责任。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大型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十四、勘察见证的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取样等进行旁站监督并签证,并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见证报告和见证确认表应一并装订在勘察文件文本之中,和勘察文件一道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和审查合格书一起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勘察报告未附录勘察见证单位旁站签证资料和管理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可。
十五、土工试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工程勘察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并对试验成果质量负责。从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试验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十六、土工试验单位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操作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开土取样管理、试验记录管理等制度,确保试验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土工试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样勘察单位填写试验任务单,任务单上要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名。
十七、土工试验单位对出具的试验结果负有终身法律责任。试验结果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及结论必需真实、准确、可靠,试验成果不得涂改,报告必须具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舟山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成果专用章”方可生效。 试验任务单、原始记录、试验成果表等土工试验原始资料必须按试验项目分类建帐,统一编号,不准随意涂改,不准抽撤,并由试验室存档。土工试验原始记录须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年方可销毁。
十八、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将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审表1份;
2.全套工程勘察文件(详勘阶段)五份,见证报告和见证确认表一并装订,必要时应附原始资料及计算书;
3.勘察总平图;
4.勘察合同(复印件,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作为勘察依据的文件及附件;
6.市外勘察单位进舟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
7.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九、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对勘察文件中是否按规定附录齐全的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测试和试验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二十、勘察文件审查合格报告(详见附件三)、初审意见和答复意见及补充的勘察报告(答复意见和补充勘察报告均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后加盖审查专用章)材料应集中装订,作为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交设计单位使用。
二十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地基开挖施工及地基验槽以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地基验槽进行监督检查时,若发现勘察文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或与工程地质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市场的监督管理,制止出卖资质、违法挂靠、压价竞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定期对工程勘察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勘察文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取样、检测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勘察见证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旁站见证管理职责等,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诚信体系建设,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业务、恶意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见证单位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报告、伪造数据、抽撤单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土工实验单位,按《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列入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法查处。
二十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2.X X X X 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舟山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单位此次出具的勘察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准确的。我知道报送虚假的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报送的勘察文件及其附件材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及本人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 X X X 项目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勘察阶段:
工程编号:
勘察起止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提交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或签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审定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审核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报告编写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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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舟山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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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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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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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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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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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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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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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概况: X X X X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拟建X栋X X层X X X楼、X栋X X层X X X楼……,设地下室X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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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 □不合格。 审查人员: (签字) 审查机构法人(签字): 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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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意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勘察文件已完成审查,现□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 备案机关:(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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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备注:自2013年1月1日起,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审查分开进行,勘察文件应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设计单位使用。未经勘察文件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依据,设计企业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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