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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乡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第五条城乡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设项目(单栋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筑的保护。第八条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改扩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或维修。1.属文物古迹、历史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2.筑物的任何酚含地虾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3.不得对四邻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第九条新开发城乡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筑密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设用地地块内的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第三章筑规划管理罚素前网Z.Z0
第一节筑间距第十一条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十二条低、多层居住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居住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一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35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1倍。3.低、多层条式居住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二)低、多层条式居住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曲Z,ZCET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行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筑间距控制。(三)低、多层条式居住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0倍。3.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筑间距控制。(四)低、多层条式居住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蜀素衬阀Z.Z℃.ET
(五)多层点式居住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9倍。(六)多层条式居住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第十三条中高层条式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一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筑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高层居住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高层居住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1.高层居住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2.高层居住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3.高层居住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高层居任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一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筑间距不小于55米。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筑间距不小于50米。(三)高层居住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筑的间距控制。(四)高层居住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O)的间距: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罚素前网Z.Z0.ET
据。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筑间距控制。(五)高层居住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第十五条居住筑与南侧非居住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二)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三)高层非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四)高层非居住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第十七条旧区、村庄等改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十八条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项目内的新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筑素前网Z.ZC
(六)如新筑界外相邻原有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筑后,不得使相邻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节筑退让第十九条沿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筑外,同一筑在筑间距和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筑,在筑间距和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第=+典锐键範泰(一)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筑类别居住筑非居住筑退地界距离(米)10-1818层>10m.>24m.筑界面1-3层4-6层7-9层≤10m>50m以上<24m<>≤50m临地界线的筑外墙长度小于、等3≥5≥5≥6.5≥94≥4≥6.5≥9于20米临地界线的筑外墙长度大于2025>≥12≥15≥18≥22>6≥12≥15≥18(二)临街筑经双方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设。(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设。(五)地上筑物突出物、地下(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筑高度、筑使用功能等确定。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地块,用地局限时,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二)地上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地下室出入、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造。(三)地虾(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第二十二条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一)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村庄等改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二)地上筑附属突出物、地下(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筑后退公路距离:(一)在公路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的(构)筑物外,禁止修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公路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理罚素前网Z.Z0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的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十四条筑后退铁路的距离:(一)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二)在铁路道附近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用地局限时,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趣的李奏第三节筑高度第二十六条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设控制地带内的(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筑主体长边面向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本筑主体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筑主体山墙宽度超过25米时,按长边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设的(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高度控制要求。罚素衬网Z.ZC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规划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第四章绿化和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绿化第三十一条城乡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类城乡设用地的净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5%:工业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二)城市旧区、村庄等改用地及代征有城市绿地的用地,净用地绿地率可将前款规定指标降低5%。曲4串容主士大网17(三)因用地条件衡约或其爸特殊原因,设用地净用地绿地率达坏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可适当降低前两款规定指标要求。(四)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第三十三条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在国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省道及县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在主要河流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主城区外环路外侧和内侧一般应设置宽度分别不小于50米和30米的防护绿带。第三十四条城乡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就地保护,避免移植。第二节景观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设计、设时,应注重塑造自然与人文有机交融、和谐统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乡景观。第三十六条筑立面、造型、风格等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筑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興尚理筑素前网ZC.NE1
变化要求,且其筑立面和屋顶应当进行景观重点设计。第三十七条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既有筑物,在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时,应将外立面装修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三十八条下列筑应当进行亮化设计,并将亮化设计方案与筑本体设计方案一并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一)所有临城市干道的筑:(二)成片开发地块的中高层、高层筑组群:(三)车站、广场、公园、滨水区域等重点公共场所的筑:(四)其它按照城市夜间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筑。第三十九条筑亮化景观方案的设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筑亮化要处理好和周围环境的关系,既统一协调,又有所变化,周围环境与被照筑座保持尚爱宽烫璃莉避免光的于扰与眩海SC.N正T(二)城市标志性城市干道两侧高度超过50米的城市其它重要公共筑以及城市广场、公园、景观水体周边的筑须进行轮廓亮化及屋顶亮化,并对临城市干道、广场、公园、景观水体的非住宅筑界面实施泛光照明:(三)成片或成组团开发的中高层、高层住宅群须实施屋顶亮化:(四)筑亮化不得影响天文观测及交通安全:(五)筑亮化应使用国家推广的节能光源灯具,且灯具、线路安装不应影响筑的白天景观。第四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景观的要求,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扩、改的筑物,应将依附于筑物的户外广告设计纳入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一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二)在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筑物的高度、风格、色彩及周围环境相理筑Z.Z沁.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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