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一、总 则
第1.1条 根据《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城镇总体规划》中将黄舣镇发展为现代白酒工业为主,农业、旅游业为辅的现代化工业重镇的定位,为保证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可持续发展和泸州酒业的发展壮大,结合目前白酒市场恢复性增长和产业布局二次调整机会,在酒业集中发展区北区 (一期)基础上,特制定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1.2条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及《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5.《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项目建议书》
6.《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城镇总体规划》(2008—2020)
第1.3条 规划原则
1.发挥集聚优势、构筑产业高地、建设特色发展区的原则。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3.大集中、小分散、基础设施先行、按白酒产业供应链模式高标准配套的原则。
4.统筹园区与城镇建设,依托城镇,共享设施,共同发展的原则。
5.循环经济模式发展,构建生态工业旅游园区,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原则。
第1.4条 本规划是规划区范围内各街区、地块及各类用地开发建设的指导性与规定性文件,在规划区内有关建设活动,必须按本规划执行。
第1.5条 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四部分组成,《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下称本文本)是对本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本文本和图纸、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1.6条 本文本对细分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后退红线、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设施等为规定性指标。建筑的形式、体量、色彩及环境等指标为指导性指标。
凡本规划条款未予明确规定的指标和技术规定的应按国家、四川省、泸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1.7条 本规划由泸州市政府委托酒业集中发展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二、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及本规划区范围、功能与规模
第2.1条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总体范围及分区
规划的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包括南北两区,其中北区(一期)90.91公顷(已实施),南区294.74公顷。本次规划为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
第2.2条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功能定位及规模
四川省长江上游白酒经济带的核心基地,泸州市工业发展带上重要的工业组团,以酒类工业为龙头,各种配套工业门类齐全,基础设施现代化的产业集中发展区。
到2012年,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酒类生产总规模达到:年综合加工白酒50万吨以上,实现产值和服务性收入150亿元。新增酒业岗位3万个以上,每年精深加工农产品50万吨以上,并带动周边新农村建设。
第2.3条 本规划区范围
本规划区为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即泸州--合江公路南侧,总用地约294.74公顷(4421.1亩)。
第2.4条 本规划区功能定位及产业工人规模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以酒类工业及其配套企业为主酒业观光旅游为辅的拓展片区和管理、服务、营销、会展的核心区,发展区形象的对外窗口。
本规划区生产规模包括:年白酒生产能力2.04万吨(1.32万吨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各0.3万吨,手工酿酒0.12万吨);12万吨基酒储存;1.5万吨洞库储存;20万平方米物流库区;48条灌装线,1条PET灌装线,2条手工罐装线;年玻瓶生产40万吨;年粮食加工5万吨。产业工人规模与管理人员为25000人。
三、 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
第3.1条 总体结构
以东西、南北向两条24米干道为主骨架,结合已形成的泸合公路和规划的黄舣镇道路格局,在充分尊重自然景观与浅丘地形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路网的转承,将用地划分成为网格状的地块总体结构。
根据规划区自然地形特点及酒类工业的工艺要求,规划区用地功能总体上由园区道路划分为六个片区:
片区一:位于用地西侧,紧邻发展区北区,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布局入口景观大道及办公会展区(含预留发展区)。
片区二:位于用地中西部,紧邻城镇区域,发展酒类配套的包材生产区。
片区三:位于用地中部,利用现有地形高差,发展酒类储存、灌装生产及物流仓储,形成完整的生产流程。
片区四:位于用地中东部,发展酿酒工业(包含手工酿造区)。
片区五:位于用地东侧,为减少生产对城镇的影响,发展酿造配套区及玻瓶生产区。
片区六:紧贴泸合公路,近期规划为30米宽的防护绿带;远期规划为20米临街酒业营销展示区及10米防护绿带。
第3.2条 酒类生产区布局
主要酒类生产区布局于规划区中部及东部,从西向东分别布置基酒库区(B3-1-1、B3-2-1)、室外酒库(B3-3-1)、灌装区(B2-8-1、B3-4-1、B3-5-1、B3-6-1、B3-7-1、B3-8-1、B3-9-1)、物流库区(B3-10-1、B3-11-1、B4-1-1、B4-2-1、B4-3-1)、酿造区(B5-1-1、B5-2-1、B5-3-1、B5-4-1、B5-5、B5-6)。
基酒库区布置于灌装区南侧,结合南高北低的地形高差产生的重力输送酒液,产品中转库结合灌装区尾部建设,物流库区紧邻灌装区南侧和东侧布置。酒类生产所需材料沿规划区东西向24米园区道路向中部输入,成品从规划区南北向24米园区道路运出。
第3.3条 配套企业布局
配套企业主要集中于酒类生产区东、西两侧。东侧布置以印刷、瓶盖为主的包材生产区(B2-1-1、B2-2-1、B2-3-1、B2-4、B2-5-1、B2-6-1、B2-7-1),西侧布置玻瓶生产区(B6-2-1、B6-3)及酿造配套区(B6-1-1)。西部企业利用南北向18米园区道路输入原料,从东西向24米园区道路向东运出产品;东部企业由最东侧南北向18米园区道路输入原料,从东西向24米道路向西运出产品。配套企业仓库结合厂区自行安排。
第3.4条 用地布局
1.二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总用地面积为72.4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4.56%,分布于规划区中部及东部,东西向24米园区道路两侧。中部主要为酒类生产工业,东部主要为酒类生产工业及配套企业中的二类工业,其中配套企业中的二类工业布置于规划区最东侧。
2.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总用地面积为39.7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3.50%,主要集中于规划区的中西部,主要为配套企业中的一类工业。
3.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总面积为59.6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0.26%,主要集中于规划区中部。包括基酒储存、室外酒库及物流库区三部分。
4.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用地主要集中于规划区西部及泸合公路南侧。
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位于长五间水库南侧,地块为B1-1-2,其中包括发展区的行政管理中心兼有研发功能、企业总部兼有服务、营销、展示、孵化等功能及会展中心,行政办公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3.5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4.59%。
2) 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集中于入口景观大道两侧及泸合公路南侧,总用地面积为17.1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5.82%。
5.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布局于入口景观大道两侧,总用地面积为5.4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86%。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本规划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为110KV变电站(B3-3-2)、配气站(B2-1-3),酿酒配套区(B6-1-1)。市政设施总用地面积为6.9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36%。
7.对外交通用地
本规划区无对外交通用地,该部分用地考虑在城镇规划用地中。
8.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形成网格式结构, 在发展区西侧主入口处布置入口景观广场(B8-1-1),用地面积为0.26公顷。道路广场用地总面积为37.94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2.87%。
9.绿化用地
规划区绿地总用地面积为37.29公顷(不含水域),占总用地面积的12.65%。
1)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主要为长五间水库周边绿地(B1-1-1)和入口景观大道,18、24米园区道路两侧的街头绿地,总用地面积为21.01公顷(不含水域),占总用地面积的7.13%。
2)生产防护绿地
规划区内的生产防护绿地主要分布于规划区临近泸合公路的7米园区道路北侧及南部山体区域,作为防灾缓冲带和生产防护绿地,总用地面积16.2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5.52%。
第3.5条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具体布局以《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准,各类用地面积及比例详见附表《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南区土地利用汇总表》。
四、土地使用控制
第4.1条 地块分区
以具有明显边界特征的自然或人工分界线为依据进行地块分区,本规划区以泸合公路、入口景观大道、东西向24米、18米及南北向24米、18米等8条大道为界,分为B1-B8八个分区,编为86个地块。
第4.2条 地块划定
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求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尊重现状地籍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考虑在规划实施中小地块合并成大块或大块细分为小块的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地块性质一般划分至中类,保证生产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划分至小类。
第4.3条 建设强度
(1)二类工业用地:场地占用强度较高,容积率控制在2.2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5%以下。
(2)一类工业用地:场地占用强度较高,容积率控制在2.2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5%以下。
(3)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B1-1-2)开发强度较低,容积率控制在2.0之内,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行政办公用地(B1-1-2)可以结合长五间水库(B1-1-1)景观整体设计,形成生态化、园林化的建筑群体,但总建筑强度必须严格符合两个地块的合量。
(4)仓储用地:场地占用强度较高,容积率控制在2.2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5%以下。
(5)居住用地:强度开发适中,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
(6)商业用地:开发强度较低,容积率控制在1.2-2.0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
(7)市政设施用地:开发强度不宜过高,容积率控制在1.0之内,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
第4.4条 土地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体系进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与指导性指标,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指标控制详见《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
第4.5条 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支路可根据实际开发
建设需要在具体的修建设计中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控制要求。
第4.6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
土地使用性质分为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则中加以表示。在土地采用兼容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核定。
第4.7条 规划管理
1.凡在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其有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规划区处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建筑间距的规定、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边界关系及相邻地段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参照《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称《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以工艺及消防要求为准。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后退24米干道不少于10米,后退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