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工程承包合同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和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国际惯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应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招标单位接受投标函(即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往来函电、传真,以及设计变更记录等全部书面材料。
33-3-1 国内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国内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建设部于1999年12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即1991年3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的修订版本。修订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个附件组成,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览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费用、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施工场地、书面形式、违约责任、索赔、不可抗力、小时或天等在合同中使用的23条词语赋予本条规定的定义(专用条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IS.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0.其他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34.质量保证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6.索赔
37.争议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1.担保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合同解除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根据每一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通用条款予以具体化,使用时,针对工程实际,一个工程一议,一个条款一议,一个事项一议,按通用条款的顺序一一列明。履行合同,实际就是履行专用条款的规定。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表33-61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m2)
| 结构
| 层数
| 跨度 (m)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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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表33-62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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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且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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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外,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有预付款的,还应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则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担保书。
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外,其他担保书的格式如下:
承包人履约担保书
致:(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