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理确定城市性质、目标与规模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和基础。本次规划修编立足于首先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方针。并以此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深入分析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北京城市发展所暴露出的矛盾与问题、正确理解北京城市发展在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中的地位和作用、理性认识北京城市发展的重要条件,尤其是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性质、目标与规模,为有效配置城市发展资源、合理规划城乡发展空间、促进北京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章 背景与指导思想
第1条 规划修编的背景
(1) 为了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1年底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任务。2003年7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完成了《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后上报国务院,得到充分肯定,并批示据此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1月建设部致函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2) 实践证明,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方针和原则是正确的。十年来,在指导首都城市各项建设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原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迫切需要修编总体规划。
(3) 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面临举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机遇,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谋求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4) 大城市问题日益显现,交通、环境等问题日趋恶化,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压力巨大,建成区呈现不断无序蔓延的趋势,原有单中心的规划布局已经难以解决新的城市问题,迫切需要调整规划思路。
(5) 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差距加大,在产业协调、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上差距明显,迫切需要有效的统筹和协调城乡空间发展。
第2条 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高效开展工作服务、为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教育发展服务和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2) 全面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首都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市与郊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城区与郊区、南城与北城、平原地区与山区以及京津冀地区的发展规划;统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协调好人口、资源、环境规划配置,为广大群众建设适宜居住的城市。
(3) 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强调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尤其重视推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4) 充分考虑北京作为世界著名古都的历史文化价值,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面展示北京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5) 正确处理城镇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考虑北京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3条 规划修编的技术路线与重点
(1) 深入分析首都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理清城市发展中的限制性因素,确定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城市职能,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空间结构。
(2) 本次修编突出新城规划、交通与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四个重点内容,同时对城市安全问题和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3) 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采取更为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的规划对策,此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主要体现城市宏观的、长远的规划内容,将微观的、近期的规划内容放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编制,并采取滚动编制的机制,加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第4条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范围为目前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石景山、丰台等八区的行政辖区范围的主体,加上回龙观、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
第5条 规划的基本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 《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2003)
第6条 规划期限为2004-2020年
近 期 2004-2010年
远 期 2011-2020年
远 景 2020年以后
第2章 城市发展重要条件
第7条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与北京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是北京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第8条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教、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首都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已成为北京在国家战略机遇期内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金融管理、对外交往、人才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经济社会:近年来,北京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增长已进入稳定增长时期,经济增长率连续5年保持在10%以上,“三、二、一”的产业发展格局全面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快速成长,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各项重大改革稳步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教、文化、卫生、体育、残疾人等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发展。但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市场化程度较低、经济增长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不够协调、城市化进程亟需加快等一些问题。
金融产业: 2003年,北京金融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15%,成为北京第一大支柱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北京是全国性金融管理中心,全国90%的信贷资金、65%的保费资金以及超过80%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和研发中心都聚集在北京,具有政治、经济决策和国际化程度高的独特优势。
科技创新:北京无论在拥有科技活动人员的绝对数,还是在科学家工程师占科技活动人员的相对数上,都处于全国前列。在科技产业化方面,已形成较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并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格局。
人文、人才资源:北京具有丰富的人文资源,有悠久的传统文化积淀,文化名人荟萃。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北京是全国科技和教育事业最发达的地区,人才拥有量、高等院校数量及培养力度为全国第一。
第9条 土地、水、能源等不可再生及稀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保障北京城市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和水资源的合理承载力之内。
北京市山地面积9071平方公里,是维持北京生态环境的重要生态屏障。其中不适于城镇建设,坡度大于25度的面积约占70%。北京平原地区面积共6361平方公里,扣除农、林、水域以及其他维持生态所必需的用地,可用于城乡建设的用地约为2400平方公里。
北京是世界上严重缺水的大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00m3,仅为全国人均的八分之一,世界人均的三十分之一,是资源性缺水地区。北京市现状可供水量为41亿m3,在枯水年份只有34亿m3,平原地区平均地下水开发率达到109%,地表水资源开发率达到86%。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影响首都现代化建设的突出问题。
北京的能源资源极为有限, 能源供应以外地调入为主。自产煤炭主要分布在京西门头沟和房山区,有少量的水力发电资源(到目前为止已开发利用近一半),石油和天然气尚未发现可供开采的工业储量。电力供应60%从华北电网调入;天然气来自陕甘宁长庆天然气气田和华北油田。原油全部由外地调入;原煤主要由山西调入。能源问题是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直接关系到北京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安全放在首位。
第10条 北京城市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与生态的现实状况和发展目标。
(1)生态承载力是合理确定北京城市发展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目前研究结论表明,北京若要维持相对良好的环境与生态条件,平原地区应保证3500平方公里的绿色生态空间不再减少。若要实现更高的城市与地区环境发展目标,则需更大的绿色空间加以保证。
(2)北京的山区中坡度大于25度的不宜建设区、地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被划入山地保护区。山前高程在50米到100米的区域是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划入山前生态缓冲带,须严格控制开发建设。
(3)北京湾平原的城镇布局应尽量避开主要地下水防护区、滞蓄洪区、机场噪音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第11条 北京所在的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在产业、城镇、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紧密的联系,尤其京津城镇走廊是未来京津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地区,这是确定北京未来城市发展主导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和围绕京津的河北省唐山、承德、张家口、保定、廊坊、秦皇岛、沧州7市组成的京津冀都市圈是中国沿海地区的核心经济区域之一,其内部的合作不仅对各组成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统筹全国区域发展和推动中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从全国来看,京津冀都市圈是三大都市圈之一,但和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相比,应加强区域统筹和整体发展。从内部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京津冀都市圈各组成地区之间合作的发展潜力巨大。北京的东部、南部、东南部与天津、河北等地在产业、交通等方面具有紧密的联系,特别是京津走廊上分布有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战略资源,沿交通轴发展城镇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第12条 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应本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确定北京不同空间的发展要求。
(1)北京的西部、北部是山区和浅山区,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宝贵财富,该地区还是北京的绿色屏障,以及主要的水源保护地区,对于北京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该区域不适于大规模的人口集聚和产业集聚。
(2)北京的东部、南部及西南部平原地区,是北京建设条件最好的地区,同时也是北京通往东北、华北、华南等重要经济区的交通要道,城市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少,适于大规模人口和产业的聚集。
第3章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规模
第13条 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重要的经济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国际大都市。
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为“北京是伟大社会主义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10年来,该性质定位有效地指导了首都的城市建设。近年来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城市综合实力显著提高,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金融贸易、高新技术研发与生产等行业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北京未来面临举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机遇,同时北京的经济发展对带动京津冀经济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14条 城市主要职能
(1) 全国的政治中心:国家级政府管理机构、军事管理机构、外交管理机构所在地。
(2) 全国的文化中心: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
(3) 国家经济管理中心:国家经济管理、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
(4) 国际交往中心: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5) 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生产、研发与创新基地。
(6) 国际著名旅游地及旅游服务中心: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7) 国际交通枢纽: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8) 全国的教育、医疗卫生中心:高等教育、医学研究中心,大型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所在地。
(9) 全国专业化服务与区域性商业中心:全国重要的设计、咨询等新型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所在地;区域综合性商业设施,尤其是高端设施聚集地。
第15条 城市发展目标
(1) 国家首都——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高效开展工作服务,为国际交往服务,保障首都政治、行政与国务活动的效率与安全。
(2) 世界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目标,重点发展具有国际影响的金融、贸易、旅游、会展及信息服务等职能,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文化名城——保持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建设全国的文化、教育、科技中心,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的、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
(4) 宜居城市——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居住环境,创建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首善之区。
第16条 经济发展策略
(1) 坚持“首都经济”发展方向,依托科技、人才、信息优势,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首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扩大第三产业规模,加快服务业发展,全力提升质量和水平;增强高新技术的先导作用,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2) 2020年,北京人均生产总值的目标为10000美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0%以上。
(3) 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符合首都生态要求的技术含量高、水资源消耗低的都市型农业,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各类资源为基础,以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为支撑,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化都市型农业。
(4) 第二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主体,以优化改造后的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都市型工业为重要补充的新型工业结构。
(5) 第三产业:提升三产质量,重点发展服务于首都经济的现代服务业以及与文化名城和世界城市相匹配的文化产业。
第17条 社会发展策略
(1) 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2) 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新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旧区综合环境质量。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创建现代文明社区。
(3) 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建设布局合理、分类管理、运营高效、福利完善的社会事业体系,科、教、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指标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主要城市平均水平。
(4) 促进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推动社会均衡发展。
(5) 保障城市安全。构建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完善的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有效预警和防范机制。
(6)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数字城市”,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水平。
第18条 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1) 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强化北京作为环渤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地位。
(2) 加强京津冀地区在产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空间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北京作为京津冀地区核心城市的作用。
(3) 在京津冀城镇群的核心地区形成以京津城镇发展走廊为主轴,京唐、京石城镇发展走廊和京张、京承生态走廊为骨架的区域空间体系,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4) 在产业上形成北京以高端服务业、高科技研发及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与天津、河北共同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完整产业体系。
(5) 在交通体系上以建设世界城市为目标,加强与以天津港为核心、京唐港(王滩港区、曹妃甸港区)、秦皇岛港共同组成的渤海湾枢纽港群海洋运输体系的协调,建立以北京为核心的区域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体系以及以北京首都机场为枢纽的区域航空运输体系,形成陆海空一体,国际国内便捷联系的区域交通网络。
第19条 生态环境发展策略
(1) 以生态健康为目标,确保生态安全。综合考虑各种生态要素,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联合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合作,保护并加强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建设。
(2) 发展平原地区生态林地。划定限制建设地区,有效保护森林、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积极进行绿化隔离地区、森林公园、生态廊道、城市公共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
(3) 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控制大气、水、噪音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优化能源结构,节约使用能源。
第20条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1) 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北京与京津冀地区,特别是与京津走廊以及北京外围城市发展作用区的协调,构筑面向区域整体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
(2) 市域战略转移。逐步改变目前单中心的空间格局,加强外围新城建设,构建中心城的反磁力系统,实施空间结构的战略转移,构筑中心城与新城相协调、分工明确的多层次空间结构。
(3) 旧城有机疏散。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逐步疏解旧城的部分职能,构筑与世界文化名城相适应的空间结构。
(4) 村镇重新整合。加快农村地区城镇化步伐,整合村镇,推进撤乡并镇、迁村进镇,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构筑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网络化空间结构。
第21条 城市人口规模
到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1.4%。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暂住人口450万人左右。考虑到影响城市人口集聚的多方面因素及其不确定性,为适应首都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及城市空间将通过对城市实际发展速度的动态监测,适时做出调整,积极应对各种发展状况,始终保持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统筹人口、资源与环境,实现协调发展。考虑到流动人口以及其它不确定性,本次规划在基础设施等方面指标暂按2000万人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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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北京市常住人口1456万,2020年人口规模预测采用三种方法:①生态及水资源承载力法:北京湾平原地区总面积为6361平方公里,其中绿色空间3500平方公里,研究表明,根据目前国际可比城市的技术和生活水准,现代城市每人需要200平方米绿色生态空间,综合其它相关因素,预测相应的人口规模为1750万人左右;按照北京市域水资源、南水北调及节水等措施的实施后,北京水资源总量约为55亿立方米,按照节水水平达到缺水的中等发达国家水平(340立方米/年.人),以此预测相应的人口规模为1617万人。考虑到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水资源在城市产业配置方面的不断优化,城市发展的水资源约束将有所改善。(目前北京市农业用水占全市总用水量的39%)②就业岗位需求预测法:以经济发展预测为基础,采用数学模型的预测方法,分别预测2020年经济规模与就业岗位的规模、结构、布局。预计2020年全市就业岗位需求量为810万人左右。分别以北京实际历史情况和发达城市的经验值为依据确定两组就业参与率、适度失业率和人口有效比的参数,得出2020年常住人口规模为1747万-1857万。③综合增长率法:1990-2003年年均增长率为2.2%,根据北京市近10年来人口规模、人口构成、人口迁移等方面的规律以及合理引导城市人口流动与分布等因素,未来人口年均增长率在1.22%-1.45%,2020年总人口为1790-1860万人。如果保持现有人口年均增长率,北京2020年总人口将达到2100万人。
综合各种因素,2020年人口规模以1800万人左右为宜。
第22条 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
2020年,北京市的城镇人口规划控制在160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城镇人口规划控制在900万人以内,新城城镇人口约为520—550万人,镇区城镇人口约为150—180万人,城镇人口占全市人口的比例为90%左右,城镇人口预计每年增加0.6%-0.8%。在规划期内,在努力控制中心城规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心城内的人口分布,进一步疏解旧城人口,积极引导新城的人口集聚,大力促进农业人口向有条件发展的小城镇转移。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引导人口在区域层面上的合理分布,以保证远期北京人口突破规划控制的1800万人时,区域具有足够的聚集和吸纳能力,疏解北京的人口。
第23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7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约110平方米。其中中心城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75—90平方米,新城人均建设用地约120平方米。
2003年,全市城镇建设用地1150平方公里,人均10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人均建设用地76平方米;远郊区人均建设用地180平方米。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首都和特区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在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之间。
第24条 城镇建设用地控制
(1)大力加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根据对城市年度人口综合增长率的判断与研究,依据趋势与变化,调整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和建设时序。并适时调整规划应对方案。
(3)坚持城镇建设用地的投放与城市发展重点紧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新城建设,实现空间结构的调整。
第二部分
以第一部分述及的城市性质、目标与规模为基础,北京要达到协调发展的目标,要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必须依据客观的资源环境条件、区域经济发展联系(包括资源和环境联系)以及长期积累的发展基础等,着力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制定既符合北京实际发展阶段、状况又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的城乡布局与规划。
本次规划修编强调在市域范围内积极构建 “两轴、两带、多中心”这一新的城市空间格局,改变目前单中心均质发展的状况,通过对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解决过度中心聚焦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通过构筑新的城市空间结构,充分发挥中心城、新城和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实现。
要实现城市发展新格局,必须大力推动新城建设,结合北京的优势与特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引导产业与人口聚集,加强新城间的分工与联系,为有效疏解中心城的压力创造条件;必须调整优化中心城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首都职能,提高城市的核心经济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必须加强旧城历史文化传统和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进一步疏散人口和职能,通过有机更新的方式逐步改善旧城内居民的生活条件,引导和鼓励发展以传统文化为基础并适合旧城空间形态的文化产业,逐步改变旧城衰败的趋势,保持旧城活力,促进旧城的复兴;必须通过建立新的发展机制,切实可行地将新城的建设、中心城的调整优化、旧城的整体保护联系起来,以保证城市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4章 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第一节 城市空间布局
第25条 根据对北京发展重要条件的综合分析,为支持北京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形成“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
(1) 两轴:指沿长安街的东西轴和以北京传统中轴线为核心的南北轴。
(2) 两带:指包括怀柔、密云、顺义、通州、亦庄、平谷的“东部发展带”和包括延庆、昌平、门头沟、房山、大兴的“西部发展带”。
(3) 多中心:指在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个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城市职能中心,提高城市的核心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包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区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顺义、通州会展中心、石景山休闲娱乐中心等。
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演化的本质是经济社会要素在地域空间上聚集与扩散的运动过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城市空间结构与形态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以及大都市日益国际化、区域化、网络化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大城市的发展走向一个共同的方向,即对外进行区域联合,对内发展多中心城市体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把握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机遇,为系统优化北京的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北京长期繁荣与发展,在客观分析北京城市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城市的社会经济、区域、土地、水资源等重要发展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城市核心功能的提升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联系和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古都格局延续的原则,《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2003)提出了“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市域空间发展战略构想。
第26条 在“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北京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结构。
(1) 中心城是北京政治、文化等核心职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其范围是城八区的行政辖区的主体,加上回龙观与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
(2) 新城是在原有卫星城基础上,承担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疏解,新的产业聚集,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具有相对独立性。规划新城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
(3) 镇是所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推动北京市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镇和一般镇。
随着北京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部分目标已经提前实现,规划空间容量趋于饱和,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度聚集、城市交通和生态环境恶化、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不够等大城市问题日益显现。卫星城、中心镇在承担市区人口、产业疏散,促进郊区城镇化等方面功能明显不足。同时,随着郊区交通条件的改善,在城市郊区化和郊区城市化的双重推动下,郊区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有必要对1993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卫星城、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四级城镇体系布局进行适当调整,适应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目标,实施以新城、重点镇为中心的城镇化战略。“构筑以城市中心与副中心相结合、市区与多个新城相联系的新的城市形态” (《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2003),提升郊区城镇的建设水平、规模和产业聚集度,增强吸引力,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有机疏解城市中心区的功能和人口,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次区域的划分与发展策略
第27条 按照“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市域空间结构,为统筹社会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不同区域的现状发展特征、资源禀赋及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划定次区域,通过对次区域的限制条件、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分类指导,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
第28条 次区域的划分与发展策略
(1) 中心城次区域:包括城八区和昌平回龙观、北苑北地区。是全市城市人口最集中、功能最集聚的地区。以调整优化和提高为主,重点进行城市环境整治、交通疏理、基础设施改善,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强度,逐步疏解人口与产业,完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整体保护和有机更新旧城区,大力发展以高端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
(2) 东部平原次区域:包括顺义、通州和亦庄地区(大兴区的亦庄镇、瀛海镇、青云店镇、长子营镇等,以及通州的永乐店镇、马驹桥镇等)。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功能疏解和新的产业聚集的主要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的重要地区。实施以综合交通走廊为引导,整体联动、高密度集约发展模式。
(3) 南部平原次区域:包括大兴(除亦庄地区以外地区)、房山区山前平原和丰台河西地区。是城市未来重要的发展地区,主要承担部分重要产业、商业物流、居住等职能,应以优化、整合、完善现有的发展空间为主,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品质,促进集约发展。
(4) 西部山区次区域:包括房山西部山区和门头沟区。是城市的西南部重要生态屏障,应以生态维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主。
(5) 北部平原次区域:包括昌平(不含回龙观、北苑北地区)的山前平原和海淀山后地区。主要承担高科技研发、教育、居住等职能。在保障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引导高品质、组团式发展,防止高密度连片开发。
(6) 北部山区次区域:包括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区县和昌平北部山区。是城市北部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城市自然环境最好、人文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应以水源保护和生态维护为前提,建设为首都国际交往服务的重要外事活动基地,开发旅游休闲、会议培训和生态农业,平原地区可适当发展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应与生态环境充分协调,防止高密度连片发展。
(7) 根据次区域不同的发展模式和资源特点,按照城乡统筹、产业联动、基础设施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杠杆在区域分工、产业布局等方面的调节作用,引导鼓励差位竞争和优势互补,形成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四个跨次区域的城镇协作单元,统筹协调协作单元内城镇的职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高效配置资源。其中东北区域以顺义、怀柔、密云、平谷的城市地区为主体,东南区域以亦庄、通州、大兴、朝阳的城市地区为主体,西北区域以昌平、延庆、海淀山后的城市地区为主体,西南区域以石景山、房山、门头沟、丰台长辛店的城市地区为主体。
第三节 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
第29条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北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农业发达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
目前,北京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差距加大,城市和农村、市区与郊区、平原地区和山区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村镇数量多、密度大、规模小,形不成聚集效益,土地使用不集约,发展不平衡,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严重,迫切需要城乡空间发展的有效统筹和协调。
北京市目前共有142个建制镇(至2002年),每镇平均人口约9000人,平均镇区人口不足5000人,33个中心镇平均镇区人口规模仅约1.1万人。而一般理论认为,一个城镇至少集中5万人,在发展时才能真正节省资源和成本,获得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建制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195平方米,远远高于国家人均12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高限。
农村居住点比较分散,宅基地超标严重,大部分为平房,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目前北京农业人口为329万(至2003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245平方米,远远高于国家标准150平方米的高限。另外,基本上每个乡镇甚至村都有1-2处产业用地,分散零乱,占地大,经营粗放,土地产出率低,还存在恶性竞争、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第30条 实施以新城、重点镇为中心的城镇化战略,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改善郊区生态环境、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郊区产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
第31条 镇的建设
(1)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托高速公路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 扩大小城镇规模,优先发展重点镇。适当归并、重新整合,选择一批区位条件优越、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作为重点镇。重点镇规划人口规模应达到3—5万人,以形成聚集效益和区域竞争优势,镇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促进土地的集约使用。
(3) 针对中心城周围、新城周围、山区小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发展水平,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平原镇带动山区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4) 合理确定和强化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发挥比较优势,与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梯次结构。以解决农民就业为主要目标,发展符合大城市郊区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
(5) 加快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差距。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小城镇集中发展。
第32条 村庄建设
(1) 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紧凑建设的原则,促进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居住向小城镇、中心村的集中。将中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
(2) 积极推进村庄整合及迁村进镇。通过对分散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扩大中心村规模,集约使用土地。中心村人口规模应不小于2000人,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3) 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山区生存与发展条件恶劣村庄的搬迁。
第33条 农村城镇化是一个长期、复杂、动态的过程,应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为原则,制定综合性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
(1) 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2) 改革土地征用制度,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3)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资源有效配置的经营模式,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拓宽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合资金的来源。
(4) 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展和耕地的保护,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通过退宅复耕和归并零散农田,维持耕地的动态平衡,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
(5)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到城镇由流动就业向稳定就业转化;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就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
第5章 新城发展
第34条 新城是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市域空间结构中两个发展带上的主要节点,是承接中心城人口和职能疏散,新的产业聚集及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应充分依托现有卫星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将其建设成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发达的健康新城。
第35条 新城的发展策略
(1) 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按照次区域的划分合理确定各新城的发展模式和开发强度,并积极引导各新城地区进行分工与协作,形成城镇协作单元,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统筹区域发展。
(2) 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机制创新、高效务实,并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质的发展平台。
(3) 根据城市发展的环境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发展时序,合理确定市域范围内新城的布局、职能与空间规划,使城市的空间布局与产业布局互为依托,不断完善城市的结构与功能;合理确定新城规模,形成聚集规模效益,增强新城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
(4) 新城应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并注重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根据发展环境的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新城的规模和建设时序。
(5) 新城发展采取以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土地开发与交通设施的相互协同,建立以公共交通为纽带的城市布局及土地利用模式,推动新城的理性增长。
(6) 大力发展并高品质、高标准建设新城的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新城吸引力,引导和促进新城发展。
第36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区域联系的主导方向,综合分析各新城的区位条件、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力,重点发展位于城市东南部的通州、顺义和亦庄3个新城。重点发展的3个新城应成为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疏解及新的产业聚集的主要地区,形成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共同构筑中心城的反磁力系统。
第37条 通州新城及地区发展
(1) 是城市东部副中心,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是中心城行政办公、金融贸易等职能的补充配套和东部发展带的服务中心。引导发展行政办公、金融贸易、文化、会展、商业服务、教育、科研等功能。
(2) 空间上主要向东、向南发展,跨过北运河以东地区是引导发展行政办公、金融贸易等功能的重要区域,对该地区的规划和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使其与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功能相匹配。
第38条 顺义新城及地区发展
(1) 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空港物流业、会展业、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功能。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三部分组成:①潮白河以西地区主要包括顺义城关镇、马坡镇和牛栏山镇;②潮白河以东地区主要包括北小营镇和南彩镇;③天竺空港区主要包括空港工业区、北京天竺空港出口加工区和后沙裕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空港为依托的物流园区。
第39条 亦庄新城及地区发展
(1) 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引导发展电子、汽车、医药、装备等高新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研发、会议、展览、商务、物流、居住等功能。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亦庄和永乐地区两部分组成,亦庄在现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继续向东南方向发展,形成综合性功能组团;永乐在现有永乐镇的基础上主要向西北方向发展,成为京津城镇发展走廊的重要节点。
第40条 大兴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未来面向区域发展重要节点,在北京未来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引导发展生物医药等现代制造业、商业物流业、文化教育等功能。
(2) 空间上重点向西发展,东部地区结合麋鹿园、团和行宫建设南部郊野生态公园,同时应建设并保护好南中轴沿线地区的绿色开敞空间。
第41条 房山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面向区域发展重要节点,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物流、新材料产业(石油化工、新型建材)、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
(2) 空间上重点向南、部分向东发展。
第42条 昌平新城及地区发展
(1) 与海淀共同组成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基地。引导发展高科技研发与生产、现代制造业、生态旅游、休闲会展、高等教育等功能。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两部分组成:①昌平组团,引导发展高科技研发与生产、现代制造业、商业服务等功能;②沙河组团,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高教、高科技研发与生产等功能。
第43条 怀柔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东部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和生态涵养特点相结合的区域,也是北京市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会议、旅游、休闲度假、影视文化基地,平原地区可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现代制造业和物流集散基地。
(2) 空间上主要向东北方向发展。
第44条 平谷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京津发展走廊的重要通道之一。引导发展都市型工业和现代制造业、物流、休闲度假、居住等功能。
(2) 空间上主要向西发展。
第45条 密云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也是北京重要的水源保护地,也是北京市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与首都现代制造业相配套的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与国际化大都市相衔接的旅游度假和会议培训基地,与首都农业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都市型生态农业基地,与首都全国教育中心地位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基地。
(2) 空间上主要向西、南方向发展。
第46条 延庆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国际化旅游休闲商务区,是联系西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引导发展旅游、休闲度假、物流、食品加工业等功能。
(2) 新城位于官厅水库上游,结合山川盆地空间形态,营造山水相间的生态园林新城。
第47条 门头沟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城市西部副中心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服务等功能。
(2) 空间上以现有建成区为基础优化调整,提升品质。
第6章 中心城调整优化
第一节 规模与结构
第48条 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900万人以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75—90平方米。
第49条 中心城包括以旧城为核心的中心地区、第一道绿化隔离带、边缘集团、外围地区。
第二节 目标与原则
第50条 目标
(1)中心城是政治、文化中心功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进一步强化首都职能,加强与大国首都相适应的国际交往职能;弘扬城市文化,协调推进历史文化传统保护与现代化建设;提升城市的核心经济功能,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
(2)中心城的建设从外延扩展转向调整优化。完善“分散集团式”布局,加快形成核心功能区适度聚集、边缘集团功能完善、绿化隔离地区环境优美、外围地区发展协调的良好格局。
第51条 原则
(1)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既要保持中心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也要提高城市整体的运行效率。疏解中心城的部分功能到新城,提升中心城的社会公共服务品质,同时提高新城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2)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增强政治和文化中心的功能,调整出影响政治和文化中心功能发挥的设施,保护古都的风貌和整体空间格局,形成传统物质空间与现代城市功能相协调的城市形态。
(3)坚持整体建设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保证各类用地的合理比例,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遵循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引导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协调的现代服务业在城市职能中心相对集聚;改善人居环境,控制开发强度,增加开敞空间。
(4)坚持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重视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和抗风险能力。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体系,支持城市高效运行。建设高质量的绿化环境系统,改善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第三节 调整优化
第52条 中心城主要承担国家政治中心、文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对外交往中心、教育科研中心的职能,同时具有服务全国的会展、旅游、体育、医疗、商业等功能。
第53条 中心城以旧城为核心,继承发展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轴向延伸的十字空间构架。
(1) 中轴线以文化功能为主,以中部历史文化区、北部体育文化区、南部城市新区为核心,体现古都风貌与现代国际城市的完美结合。其中,中部地区荟萃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精华,应严格保护;北部地区以奥林匹克公园为主体,建成国际一流的文化、体育、会展功能区;南部地区通过建设商业文化综合区,带动南城发展。
(2) 长安街以政治和文化功能为主,向东延伸至通州,向西延伸至门头沟。中部以中央行政办公、国家级历史文化和现代文化设施为主,严格控制商务办公和金融设施的建设;在东部建设商务中心区,在西部逐步搬迁首钢,改造传统工业区,建设大型综合文化服务区。
第54条 中心城的中心地区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合理的空间容量为前提,控制总体建设规模,职能中心适度聚集。
第55条 优化中央首脑机关行政办公用地,形成若干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同时为满足中央行政办公发展需要,在新城规划预留新的集中办公区。
第56条 旧城突出政治、文化和旅游等功能,优化用地结构,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局部改善和修缮为主,提高环境品质。
第57条 旧城危房改造应紧密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为出发点,在明晰房屋产权的基础上,正确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就业安置带动居住安置,疏散部分人口,妥善安排生活困难居民。
第58条 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应建成具有游憩功能的景观绿化带和生态保护带。对现状保留单位提出合理的规划改造方案,分期实施。
第59条 边缘集团担负着疏解中心地区压力的重要作用,应鼓励混合功能用地的综合开发,鼓励本地就业,促进产业、公共服务、居住等设施均衡发展,改变边缘集团居住功能单一、配套设施不全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对传统制造业的搬迁改造,发展都市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
第60条 边缘集团应根据各自的发展条件与特点,进一步完善功能。
(1) 石景山集团结合首钢搬迁,强化其文化娱乐和综合服务功能。
(2) 清河、酒仙桥、丰台集团均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用地,承担高新技术产业的功能,应保证其产业用地的合理规模。
(3) 定福庄、北苑、西苑集团除居住功能外,还有一定的教育、科研功能,用地以调整完善为主。
(4) 东坝、垡头集团均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开发强度和规模应适度,同时改造工业区,以与城市整体空间格局相协调。
(5) 南苑集团远期作为综合新区和中央办公区备选用地。
第61条 外围地区
控制开发强度,防止连片发展。加强空间整合和环境整治。
第62条 健全中心城道路交通系统和市政基础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和缓解中心城交通状况,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63条 综合整治中心城环境,改造“城中村”,完善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空间和停车场地,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64条 加快中心城绿地系统,提高绿化用地面积,重点地区提升绿化品质。结合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将城市建设用地外围的绿色空间划定为“永久性绿地”,促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
第65条 城八区功能定位
(1)东城区是北京市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是全国性文化机构聚集地之一,传统文化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
(2)西城区是国家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传统风貌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
(3) 崇文区是北京体育产业聚集区,都市商业区和传统文化旅游、娱乐地区。
(4) 宣武区是国家新闻媒体聚集地之一,宣南文化发祥地和传统商业区。
(5) 朝阳区是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的重要节点,对外服务业发达地区,现代体育文化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6) 海淀区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之一,国际知名的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聚集区,国内知名的旅游、文化、体育活动区。
(7) 丰台区是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代表处聚集地,北京南部物流基地和知名的重要旅游地区。
(8) 石景山区与门头沟新城共同构成城市西部的副中心,是全市文化娱乐中心和重要旅游地区。
第五节 地下空间利用
第66条 开发利用原则
(1) 坚持开发利用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和首都特殊的战备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分层开发,地上与地下相互协调,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空间体系。
(2) 建设完善的地下交通系统、地下生命线系统、地下人防系统、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公共设施系统。
(3) 科学利用浅层(-10米以上),作为近期建设和主要城市功能布置的重点;积极拓展次浅层(-10~-30米);统筹规划次深层和深层(-30~-100米)。
第67条 以主要交通节点为发展源,以地铁网络为骨架,以重点功能区为重点,形成与城市总体布局结构相匹配的“两轴、双环、多点”的布局模式。
第7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存在问题:
一、旧城保护认识上和理论上有待于探索。
从建国开始至今,旧城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旧城保护、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经济发展等方面利益冲突交织,政府、群众、专家、开发商价值取向分歧较大,始终难于达成共识。
二、旧城人口、功能过度聚集,客观上给保护造成困难。
一方面,旧城的人口密度已接近每平方公里3万人,远远高于世界其它国际大都市的城市中心地区;另一方面,旧城聚集了行政办公、国际交往、文化娱乐、商务办公、商贸、旅游、教育、居住等众多功能,相互重叠干扰,影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
三、某些地区大拆大建的危改方式造成“建设性破坏”。
经过长期探索,危改工作对旧城危积漏、住房困难户的改造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伴随着旧城“建设性破坏”的现象。“危”“旧”不分的做法导致大量的旧城老建筑被拆除,仍有一定数量的危旧房长年得不到修缮和改造,这种通过房地产开发大拆大建、就地平衡的危改思路急需转变。
四、旧城诸多地区已出现衰败的趋势。
由于市场机制、房屋产权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旧城相当地区正处在衰败的状态,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情况严重,房屋自然老化破败,基础设施、居民生活条件差。大量有价值的文物和四合院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同时,旧城人口逐渐老龄化、贫困化。
五、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亟待改善。
现行市政技术标准与旧城空间形态与胡同肌理保护存在一定矛盾,胡同狭窄曲折,大市政配套难度大、成本高,致使改造举步维艰。旧城内交通需求日益增大,一方面,道路供应跟不上交通增长,停车场地匮乏,现有路网负荷趋于饱和,交通污染严重;另一方面,在交通需求管理方面缺乏政策与措施,导致交通增长对历史文化名城带来冲击。
六、旧城保护缺乏产业支撑。
由于旧城功能过于混杂,高端产业与低端产业并存,土地及文化资源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阻碍了符合旧城空间形态的产业集聚和发展,致使保护工作得不到实质性的落实。
第68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
(1)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建设必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以保护历史文化和传统空间格局为前提,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2) 坚持以人为本,辩证对待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与古都风貌保护的关系,在加强保护的同时逐步消除旧城内危房造成的隐患,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有计划地疏散旧城的居住人口,提高人口素质。
(3) 坚持积极的保护方针,切实扭转旧城诸多地区趋于衰败的局面,解决“建设性破坏”和“消极性保护”所引发的矛盾,重塑旧城优美空间秩序,统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4) 完善市域和旧城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旧城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要整体保护旧城的风貌。
(5) 提升和调整旧城功能,弱化经济目标,强化文化职能。大力发展符合旧城空间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复兴,增强发展活力。
(6) 在保护的前提下,加强旧城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旧城交通状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旧城空间形态的规划建设方法。
(7) 加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城市的各级保护规划管理体制。鼓励旧城保护的公众参与。
第69条 旧城保护与复兴
(1)北京旧城是中国古代都市计划的无比杰作。旧城是指北京城市中明清时期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保护的控制边界为北京市二环路,面积62.5平方公里。
? 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传统风貌特点。
? 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环。
? 保护北京旧城内外与城市历史沿革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筒子河、菖蒲河、御河等。保护旧城内重要的水工建筑物,如后门桥、银锭桥、北海大桥等。
? 保持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重要的建筑物遗址。
? 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
? 以故宫、皇城、天坛和中轴线为中心,分层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和舒展的天际线。确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范围,分期拆除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逐步提高历史景观环境品质。
? 保护“银锭观山”等从旧城遥观西山的重要景观线,以及景山万春亭、北海白塔、妙应寺白塔、钟鼓楼、德胜门箭楼、天坛祈年殿、正阳门城楼和箭楼各景点之间几条主要的传统景观线。
? 保护古树名木,增加绿地和广场,突出古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
? 保护旧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地名、戏剧、音乐、舞蹈、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老字号品牌、餐饮风俗、庙会等。
? 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邻里居住形态。
(2) 旧城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限制建设区进行保护,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3) 文物保护单位应保护历史的真实性。文物建筑一般不应采取“易地保护”的方法。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保护传统风貌,对不符合传统风貌保护要求的建筑应逐步整治和拆除。
旧城内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全国重点保护单位3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9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5处;区级文物暂保单位39处,普查登记在册文物478处;总计821处。
(4)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保护传统风貌,应根据不同地区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方式,体现旧城的整体空间格局;要加强旧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对现存的四合院以院落为单位进行保护和修缮。保护区内的胡同、街巷原则不再加宽。因地制宜确定有机更新的发展模式。
进一步扩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根据北京旧城的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现状和传统风貌的整体状况,在北京旧城内现有的3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基础上扩大、整合划定统一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将风貌完整的传统平房区纳入,进行积极的保护和整治。
(5)限制建设区是指旧城内已经被彻底改造的地区。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严格控制新的建设,制定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加强街区空间环境与旧城整体的历史文化环境的协调。
(6)实施旧城保护规划的重点
? 制定鼓励旧城人口疏散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减少旧城人口数量。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内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根据市公安局、旅游局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北京2003年旧城实际人口不低于165万人(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有人无户+漏登暂住人口—有户无人),比1983年版总体规划确定的旧城从180万人逐步减少到120万人的目标相去甚远。自1983年至今旧城公共建筑用地增加,住宅占地面积相对缩小,20年来旧城人口疏散效果并不显著。针对以上情况,须进一步疏散人口,降低人口密度,提高居住质量;调整人口结构,改善旧城人口的年龄、职业和教育状况。
? 合理区分危房和旧房,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逐步拆除旧城内的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严格限制旧城内的建筑总量和建设项目规模,停止大拆大建,新的建设须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完善市场机制,推进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北京旧城局部地区的“衰败”不同于西方城市中心区的衰败,土地正在不断升值,而旧房承载着大量有形和无形的历史信息,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宝贵资源。因此,必须健全旧房长期修缮、保护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衡量和保护修缮标准,及时对建筑外观和结构进行维修,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改造。应坚持“小规模、渐进式、多样化、微循环”的危房改造运作模式,减少房地产开发行为,不宜搞一次性超强度开发。完善四合院挂牌保护的措施,逐步拆除七十年代见缝插针建造的简易楼及四合院中私搭乱建的临时房屋。重点研究平房私有化问题,建立并规范平房、四合院交易市场。
? 通过整个城市空间布局、新城发展、中心城的优化调整统筹考虑,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功能,转移旧城内的低端产业,制定鼓励发展符合旧城空间的文化产业政策,创造就业机会。
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和新城、新区建设,政府主导,统筹建立容积率补偿机制和配置旧城向外疏散用地,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多种手段并举,多元投资,适时迁出公交场站、低端的小商品市场以及在旧城内因用地限制难以发展的行政办公、文教、医疗单位等,腾出用地,完善行政办公、文化、服务、旅游、特色商业和居住等主导功能,促进房屋修缮的传统工艺和建材产业的发展。
? 在保护街道肌理和尺度的同时,改善现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制定适合旧城的交通政策,梳理现有旧城道路网络,建立适合旧城尺度的道路网络系统,扭转依靠拓宽道路满足大量交通,尤其是私人交通增长的局面。
完善旧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鼓励技术创新。尽量利用现状胡同体系完善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交通和步行游览系统,保持街道肌理和尺度,逐步发展地下轨道交通对旧城未来交通环境的支撑。
第70条 区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1) 历史文化资源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古迹三个层次进行保护。
(2) 完善市域及周边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突出历史文化脉络,形成市域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以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为重点,充分发掘其中的文化内涵。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极富特色和品位。
北京市市域范围内现有风景名胜区26处,其中国家级2处,市级7处,区县级17处。面积为2210平方公里,分布在9个区县,总面积达2200余平方公里,绝大部分分布在北京市的西部和北部。其中,有以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八达岭-十三陵为代表的人文型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以东灵山-百花山、云蒙山为代表的山岳型自然风景名胜区,有以石花洞、京东大溶洞为代表的溶洞型风景名胜区,还有以森林、湖泊、潭泉等多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等。此外,京、津、冀地区历史文化资源与北京城市历史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保护密切关联的地区主要包括长城、承德避暑山庄、清西陵、清东陵等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蓟县盘山、渤海湾和白洋淀等风景名胜区。
重点保护以故宫、皇城、北海、天坛、明十三陵等为代表的皇家建筑文化遗产;以成片四合院、胡同为核心的传统北京民居建筑文化遗产;以北京大学红楼、东交民巷使馆建筑群、卢沟桥等与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文化遗产;以琉璃河遗址、莲花池、元土城为代表的古代城市遗址文化遗产;以宛平城、川底下、模式口为代表的历史文化村镇文化遗产;以雍和宫、黄寺、潭拓寺、云居寺等为代表的宗教文化遗产;以颐和园、圆明园、玉泉山为核心的京郊皇家园林文化遗产;以传统地名、地方戏剧曲艺、民俗节庆活动、老字号品牌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通过普查,继续在市域增划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是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精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第一批、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合计共有40片。其中,近、远郊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总计10片。旧城内历史文化保护区总计30片,总占地面积约1278公顷,占旧城总面积的21%。旧城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总面积为2617公顷,约占旧城总面积的42%。
(4) 按文物保护法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升级和保护工作,并继续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对地下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施工的原则。
北京市域现拥有世界文化遗产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6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1处;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237处,普查登记在册文物2521处;总计3583处。
第71条 机制保障
(1)健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法律法规。
以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编制《北京旧城保护详细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和管理。
(2)打破旧城行政界限,改善与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在政策拟定、规划编制、资金投入、组织实施、市政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落实责任,处理好保护与危改的关系;各级政府财政应成为资金来源的主体,建立保护的资金筹措渠道和保障机制;对行政区范围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协调,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
(3)制定鼓励社会和公众参与的政策措施。
完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尊重居民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第三部分
实现北京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全面履行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为北京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和规划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统筹安排城市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集约使用土地并切实保护耕地。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促进城市发展。更加重视公共事业发展和建设综合性的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和文化精神需求,保障公共安全。完善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与措施,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8章 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7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城乡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1) 维护农民利益,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2)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处理好城镇化快速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4)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5)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73条 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控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改善经济结构、促进地区协调发展。
第74条 合理确定城乡土地利用规模,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根据城市空间总体布局,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003年市域现状城镇及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950 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建设用地 1150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为 800 平方公里。按照2020年总人口1800万人,城镇人口1600万人的规模,人均建设用地约110平方米的指标考虑,2020年市域城镇建设用地1700平方公里。初步判断全市城镇建设用地约需增加550平方公里。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原则,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采取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并重开发建设的方式。存量用地开发以城市建成区更新改造和村镇整合为主,根据相关研究,北京2020年村镇整合存量用地理论潜力约240平方公里;增量用地需适当调整部分农用地,本次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需调整或占用农用地约230平方公里,其中调整基本农田约130平方公里,占基本农田总量的5.6%。
第75条 充分发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不断加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的再开发,深度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优化调整中心城的土地资源配置,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标的前提下,结合中心城的职能调整,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等占地少的行业,按照土地级差地租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不同地区的开发强度,提高土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2)结合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和“村镇规模化、工业园区化,就业城镇化”的原则,调整现有村镇的数量和布局,适当合并村镇和农村居民点,重点向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村镇倾斜,促进土地集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76条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偿机制,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补充耕地,促进土地整理的市场化、产业化,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第77条 实施城乡用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对土地储备的引导。积极创新土地储备融资方式,探索建立城市土地基金。
第78条 严格保护涉及城市公共利益和具有特殊功能的重要土地资源,如耕地、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用地;通过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次序的控制,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盲目圈占土地;依法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合理建设项目用地。
第79条 结合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在市域范围内集约使用顺义潮白河以东、通州运河以东、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新城重点建设地区土地资源,严格控制昌平浅山区、大兴南部、亦庄新城永乐地区等城市远景发展需要预留的重要土地资源。
第9章 生态环境规划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目标
第80条 生态环境目标:将北京建设成为山川秀美、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
2008年为生态城市的起步阶段,2020年为生态城市的成型阶段,2050为生态城市的成熟阶段。促进经济从资源消耗型向生态友好型转变,即从传统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转型;促进城市及区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活化的可持续生态系统演变。
生态文明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经济发展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支撑。北京的城市发展策略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以生态保育、生态恢复、生态建设的原则,积极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均衡协调发展。近年来,北京的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距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相差较远,距城市居民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环境污染没有得到彻底改善、城市绿地总量不足、热岛效应突出等方面。根据《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北京的环境支持系统综合评价仅列全国各省市的第14位。
生态城市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一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系统和谐、持续发展的人类住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此次规划提出了将北京建设成为生态城市的目标。由于生态城市建设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长期动态的过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此次总体规划根据《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中确定的城市分阶段发展目标,提出生态城市分阶段建设目标。
第二节 城市空间发展的生态限制性分析
第81条 生态限制性要素分为生态敏感性要素和生态服务性功能要素。北京的生态服务功能重点从河湖水体、水源涵养、洪涝调蓄、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6个方面评价分析对北京生态服务功能保育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
第82条 根据北京地区生态环境特征与生态环境问题现状,主要评价的生态敏感性要素包括山前生态保护区、地震地质、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面沉降、地下水超采、基本农田保护、湿地保护、景观资源保护、机场噪音影响、历史文化保护、绿色廊道等。
第83条 基于北京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与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分析北京城市发展生态适宜性与生态制约性,将北京划分为四类区域,即城市发展的不适宜区、较不适宜区、较适宜区和适宜区。
第84条 将城市发展的不适宜区划定为禁止建设地区,将较不适宜区划定为限制建设地区。禁止建设地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避让;限制建设地区多数是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尽可能避让,对于避让不开或对城市结构构成分割的可提出具体限建要求和生态补偿措施。
第三节 综合生态空间结构
第85条 综合生态空间结构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绿色空间)、河湖水系规划(蓝色空间),以及上述空间与城市建设用地(红色空间)的耦合规划(共轭生态规划),在规划中应坚持生态保育、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86条 蓝色空间生态规划通过分析水环境、水资源、水景观、水生境、水安全等5个方面水生态功能的保育、恢复和建设对蓝色空间的结构提出规划要求。
(1)水安全规划在市域空间层次为骨干河道的蓄滞洪区及超标洪水防治规划;在中心城空间层次为中心城蓄滞洪区规划,坚持西蓄、东排、南北分洪的中心城防洪排水原则。
(2)水资源规划在综合生态空间结构规划中重点是加强官厅水库饮用水源恢复建设,加强现有两库一渠及官厅水系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3)水生境规划重点是通过维护水体面积、疏通水系和维护原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
(4)水景观规划为整合、保护、预留和建设水景观资源。
(5)水环境规划重点是防治与改善水体水质。
第87条 绿色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农田、林地、荒地、公园、城市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方面。充分发挥绿色空间在生态、环境、景观、文化、游憩、减灾方面的综合作用。
第88条 市域空间绿地系统由中心城、平原区、山区三个层次构成。
建成以山区普遍绿化为基础,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绿化为重点,平原农田林网绿化为依托,主要河流、公路沿线绿色通道为脉络,中心城、新城和村镇等各级绿地系统有机联系的、城郊一体的完整体系。
第89条 中心城:形成以旧城区为中心向外逐渐扩展的环状、放射状、点状绿地交织而成的网状系统,完善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形成中心城环境优美、生态健全的人居环境。
(1)环状绿地:围绕旧城区大体呈现明清城垣“凸”字形轮廓的绿色城墙(以二环路,南、北护城河绿地为基础形成);围绕城市中心大团以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形成公园环及四环路、五环路景观防护林带。
(2)放射状绿地:在中心城不同方向开辟的楔形绿地、沿放射路两侧绿化形成绿色通道。完善由东西长安街、南北中轴线及其延长线两侧的绿地组成的“十字”景观轴线,体现北京地域与历史文化特色。
(3)点状绿地:逐步实现各级规划公园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形成系统完整、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中心城点状绿地布局。实现居民出行500米见绿地,消除公共绿地服务盲区。
第90条 平原区:以大型水体、片林、森林公园和现有的森林、湿地等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加强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心城与新城、各新城之间的绿色缓冲隔离带建设和城镇公共绿地建设,完善道路、水系的防护林带建设,相互连结,共同构成平原地区完整的绿地系统。
(1)重点建设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是控制中心城向外蔓延的生态屏障,规划由两个绿环、九片楔形绿色限制区及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制区构成绿地系统。两环是指沿温榆河及永定河两岸绿色生态走廊、六环路绿化带。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位于新城之间,沟通中心城与外围绿色空间的联系。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是沿着放射路在中心城与新城之间,起到防止建设连片的作用,并且沟通楔形绿色限建区之间的联系。
(2)在九片楔形绿色限制区基础上向外延伸,形成自然程度较高的永久保留的绿化地区,构筑西北挡、东南敞,生态廊道与城市建设轴互补的格局。连接中心城、新城及外埠地区,维护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与格局的连续性;为动植物迁移和传播提供有效的通道,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开辟大量绿色空间,美化城市景观,畅通城市风场,降低热岛效应。
(3)结合九楔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四个功能明确、规模适度、生态作用明显的郊野公园。具体为北部森林公园、西北部历史文化公园、东部湿地游憩公园、南部郊野公园。
第91条 山区:依托“三北”防护林体系,加快燕山地区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区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都风沙入侵的屏障。完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加强山地绿化,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区植被恢复,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减少水土流失的功能。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
第92条 规划和建设新城之间的绿色缓冲隔离带,防止新城连片蔓延发展,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新城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形成各具特色、相对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其绿地建设标准、布局结构和各项指标应优于中心城。
第93条 综合生态空间结构由绿色空间、蓝色空间和红色空间三部分相互交融构成,它们之间适当的有机耦合形成良好的城市形态和适宜的人居环境。在城市建设区内,建设用地是基质,绿地是斑块;在城市建设区外,绿地是基质,建设用地是斑块,线性绿地和楔型绿地为骨架,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农田用地,保证必要的、结构性的绿色空间功能要素的前提下,补充生态公园或生态缓冲区。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
第94条 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是: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状况得到控制并有所改善,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全面好转,各项环境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远景达到国家生态省和生态市的建设标准。
第95条 环境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96条 水污染控制措施,重点通过保护水源地、整治城市河湖水系、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增加水面面积,使水环境得到根本改观。
第97条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重点放在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面。进一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98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燃煤污染、尾气污染和扬尘污染。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工业污染源整治,严格控制尾气污染,全面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99条 噪声、辐射、热岛效应等污染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治理。
第10章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第100条 交通发展目标
全面建成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交通需求,与国家首都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功能相匹配的“新北京交通体系”。
以世界先进水平的交通设施和全方位交通信息化与智能化运行管理为依托,构建公共运输为主导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为基础,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舒适和环保的人性化交通服务;城市交通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引导、支持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优化调整,实现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01条 交通战略任务
(1)突出交通先导政策,根据“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布局,加大新发展带上交通引导力度,积极推动东部发展带综合交通运输走廊的建设,构筑以城际轨道、城市轨道、高速公路(高速客运专线、货运专线)以及换乘枢纽为主体的交通支撑体系。
(2)加快城市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确立公共客运在城市日常通勤出行中的主导地位。实施区域差别化的交通政策,引导小汽车交通需求发展。
(3)优化完善中心城城市路网体系,全面整合既有交通设施资源,挖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大力提高现有交通系统的通行能力,加大路网密度,完善路网“微循环”系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合理确定市区建成区的土地开发强度与建设规模,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
第102条 交通发展指标
预计到2010年,全市民用机动车拥有量达到350~400万辆,全市出行总量将达到3500~4000万人次/日;到2020年,全市民用机动车拥有量将达到500万辆左右,全市出行总量将达到5200~5500万人次/日,中心城内日常通勤交通中的公交出行比例将提高至50%~60%,其中轨道及快速公交承担公交出行的50%左右。
第103条 空港规划
首都机场是我国的三大航空枢纽之一,到2010年,形成6000万人次/年,180万吨货物吞吐量,年起降架次达到50万次的能力;2010年前后在北京东南部建设首都第二机场,作为首都机场航空枢纽组成部分。加强空港集散交通设施建设,促进空港的区域共享。
第104条 公路网规划
(1) 公路干线网络按照国家、区域与市域三级进行规划。国家干线由高速公路组成,主要承担区域对外联系功能;区域干线由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组成,主要承担区域内重要城镇、发展地区的联系;市域干线由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组成,主要承担市域内主要城镇地区的联系。市域内形成以高速公路与一级公路为骨架,功能级配合理,国家、区域、市域三级干线公路网络有机衔接的网络。新城及平原区重要的中心镇均直接与高速公路走廊相连接,市域范围内公路网络覆盖全市所有村镇,实现村村通油路。
(2) 国家干线网络规划,与国家公路网络规划相结合,形成以北京为中心的放射型干线公路网络布局,加强区域内城镇与广大经济腹地的联系,主要建设京福高速公路,与天津干线高速公路网络衔接,完善以北京为中心的放射状国家对外高速公路网络布局。
(3) 区域干线网络加强区域内主要服务中心、产业发展地区、区域性交通枢纽之间的联系,以京津为核心布局,形成北京与区域内主要城镇多通道联系。规划将北六环向东延伸,经蓟县至天津港;京津第二通道连接京津间的首都机场、东部发展带、首都第二机场和天津港;改造京津高速公路,提高通行能力;在北六环路以外规划货运通道。
(4) 市域网络规划与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相协调,作为国家干线与区域干线补充,联系城市各发展地区、重要乡镇。
第105条 铁路枢纽规划
(1) 北京铁路枢纽
规划形成17条干线,三重环线,7个客运站,6个编组站,1个集装箱中心站,11个综合性货运站构成的环形放射的大型铁路枢纽。
(2) 客运站布局
规划形成“四主三辅”铁路客运枢纽,北京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北京北站为主枢纽,新北京东站(通州站)、亦庄站、丰台站为辅助枢纽,新北京东站(通州站)随东部发展带的壮大,远期形成主枢纽站。站点之间利用环线、地下直径线进行联系,实现各客运站点均可以发送不同方向的列车。
(3) 编组站及货运站布局
规划丰台西、双桥、魏善庄、三家店、沙河南、石景山南站等编组站,其中丰台西和魏善庄为主要编组站,其它为辅助编组站。货运站规划布局形成1个集装箱、2个办理站、8个专业性货场和11个综合性货运站。
(4) 高速铁路
规划京沪高速铁路从北京南站出线,向南经大兴至天津;京广高速铁路从北京西站出线,沿京广铁路东侧走线;京哈高速铁路从北京站或新北京东站(通州)出线,经通州向东。
第106条 区域快速轨道
(1) 区域快速轨道交通作为区域内部城际重点发展地区联系的高服务水平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与区域城镇发展、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以及城市职能区域化结合起来,促进和引导北京新城与区域城镇一体化协调发展。主要服务于区域内服务中心、重点发展地区、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设施之间的联系。枢纽布局与城市交通系统良好衔接,实现区域交通与城市交通一体化,促进区域交通设施的共享。
(2) 构筑以北京为中心,以京津为主轴,京唐、京石、京承为主线的区域快速轨道网络。京津区域快速轨道:满足京津直达和京津主轴主要发展地区之间的联系,老北京东站至亦庄线路与首都机场经新北京东站至亦庄线路在亦庄枢纽合并后经首都第二机场至廊坊、天津,利用区域快速轨道交通加快东部发展带的发展。京石区域快速轨道:五路至良乡线路与亦庄经大兴至良乡线路在良乡合并至保定,线路接入亦庄枢纽与京津区域快速轨道衔接。京唐区域快速轨道:从北京站出线,经通州新北京东站至唐山,线路接入通州新北京东站枢纽与京津区域快速轨道衔接。京承区域快速轨道从北京北站出线,经沙河中心区、首都机场、怀柔至承德,与京津区域快速轨道在首都机场枢纽衔接。
第107条 城市道路网络规划
(1) 应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建立在总体布局和空间尺度上与城市环境、风貌相协调,并具有高度畅达性、可靠性和应变能力的城市道路网络。合理分配道路资源,体现公共交通优先,创造良好的步行、自行车交通环境,重视弱势人群出行交通设施的建设。
(2) 中心城保持“环放”状的路网格局,继续优化、完善由快速环路和放射线、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胡同与街坊道路共同组成的城市路网体系。2010年建成4条环线加15条放射线的城市快速路网。二环以内旧城地区道路网络结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重点进行支路加密和胡同路的合理利用。二环以外路网重点形成合理的网络布局结构,完善干线走廊,加密路网,形成合理的道路级配,强化南北向贯通性干道的规划建设,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城市放射快速路与环路的衔接。
(3) 外围发展地区实施“交通先导”的发展策略,结合城市结构调整和新城发展,加快外围新城干线道路网络建设,增加东部、北部道路网密度,在都市区范围内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为骨架、级配合理的方格形路网。中心城与东部发展带主要新城之间均有高速公路和多条快速路联系,中心城与其他新城之间有高速公路和快速路联系,中心城与远郊新城之间有高速公路联系,东部发展带新城之间形成高速公路、多条快速路联系。
第108条 公共客运交通系统规划
(1) 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策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至2010年使城市轨道规模达到300公里以上,重点以市区轨道交通建设为主,2020年达到500~600公里,重点以新城与中心城联系以及郊区线路为主;加强公交换乘枢纽建设。
(2) 以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为依托,优化公交线网结构,以形成多方式协调、方便、快捷、可达性高的公交网络,改善公共交通乘车环境,以及自行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环境,大幅度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和客运比例,加快公共交通车辆发展,鼓励清洁能源公共汽车使用,形成运力结构合理的公共交通车辆系统。在各阶段土地利用规划中应确保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开发同步建设。并在公共交通发展上体现对弱势人群的补贴和出行权的重视。
(3) 控制出租汽车总量规模,提高档次,逐步实现智能调度,逐步降低出租车空驶率。
(4) 制定公共交通市场竞争的管理条例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场及服务行为;建立完善的公交补贴核算标准与机制,推进一体化票制、票价体系建设。
(5) 市域主要公交走廊由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承担,服务于外围新城与中心城之间的长距离快速客运交通出行,并在城市外围新城与区域客运走廊衔接。市区公共交通网络结合中心城优化调整和交通枢纽布局调整进行完善。
第109条 客运交通枢纽
(1) 构建“以人为本、换乘方便、布局合理、运营、组织、票制协调”的客运交通枢纽系统,衔接不同交通方式和方向的客运走廊。
(2) 在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北京北站、北京东站(通州)、老北京东站、五路站、首都机场、亦庄、大兴、六里桥、东直门、宋家庄、沙河、良乡、怀柔、顺义等地形成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一体化的综合性换乘枢纽,在金融街地区、王府井地区、CBD地区、中关村地区、前门、动物园、公主坟、四惠、苹果园、通州北苑、德胜门、望京、北太平庄、一亩园等形成市区交通为主的综合性交通枢纽。
第110条 货运交通枢纽
(1) 结合铁路、公路、航空货运枢纽构建城市物流交通系统,通过加强物流市场化,促进“第三方”物流发展,实现货运交通一体化。
(2) 在城市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北部以及西北部建设六大公路货运枢纽。
(3) 规划首都机场以及首都第二机场为北京未来的航空货运枢纽,将第二机场作为区域航空货运的主要枢纽之一。
第111条 应急交通
(1) 提高交通设施自身的抗灾能力和可靠性,同时结合城市减灾的相关要求,制定应急状态下的交通组织策略,提供所需的交通保障。整体提高北京城市交通系统的应急能力。
(2) 建设适应不同特征交通需求的交通系统,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自身日常运行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第112条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1)加快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全面促进交通信息共享。建立全市交通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交通信息资源整合,为交通决策者和参与者提供完善的交通信息服务。
(2)加强智能交通技术运用,规划建设一系列智能交通应用系统。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公共交通智能调度系统、公交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快速路智能控制系统、动态交通流信息采集-处理-发布系统、停车诱导系统、车辆导航与诱导系统、出租车智能调度系统等。
第113条 停车规划
(1) 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相结合,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的停车建设指标和管理政策。
(2) 在市区边缘地区的地铁站点、公共交通枢纽设置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
第114条 交通管理
(1) 加强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与各种交通工程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交通安全、高效运行。
(2) 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组织城市交通,注重公共交通、行人、自行车等路权的公平分配。突出大容量和弱势交通工具优先的原则。
(3) 在旧城区和城市中心区实施强有力的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引导交通需求合理的时空分布,有效利用交通资源,引导小汽车的合理使用,鼓励居民按地区、出行目的使用合理的交通方式,削减高峰时段道路交通负荷,保障城市交通畅通。
(4)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运营安全水平。
(5) 全面改善交通环境,做好大气污染、噪声和振动的防治工作,严格控制车辆排放,使用低排放、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的机动车,大力发展高效、清洁的交通工具。
第11章 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115条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重视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中物质、文化、精神和生命健康需要。
(1)更好地为中央服务
北京的社会发展要体现首都功能,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提供完善、方便、高效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2)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北京的社会发展要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在改革和调整中得到完善与提高,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3)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社会事业的发展要面向广大群众,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满足“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
第116条 布局原则
(1) 符合国际大都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两轴两带多中心”空间格局,积极引导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疏散,发挥政府投资导向性作用,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
(2) 统筹城乡,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
(3) 坚持设施布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便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现状设施实施改造与功能提升,新建设施适度超前、留有余地。
第117条 行政办公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的需要,优化调整中央行政办公用地布局。根据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土地置换整合,形成组团式、相对集中的布局模式。同时,在大兴南中轴的南段或通州潮白河与温榆河之间的地区预留中央行政办公区。为提高办公效率和引导城市发展,适当调整北京市行政办公用地布局。
第118条 商贸服务
(1) 全面实现商贸流通现代化,总体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商贸流通服务水平,形成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商贸流通规模、格局和模式。实施以“优化核心、延伸两轴、发展新城、强化特色”为主要内容的空间发展战略。
(2) 以服务国际化大都市、辐射环渤海地区、兼顾国内外物流需求为目标,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先进适用、高效低耗的现代物流体系,使北京的综合物流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城市水平。按照资源整合、适度超前、科学发展的原则,适应城市发展空间调整和产业布局的要求,规划建设26个公共物流区,包括3个物流基地(天竺、马驹桥和良乡)、5个综合物流区、18个专业物流区。
(3) 进一步强化并充分利用首都财政金融等经济决策和信息平台的独特优势,大力提高金融服务,尤其是高端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积极扩大区域金融服务范围。发挥中央商务区(CBD)、西城金融街和海淀中关村西区聚集效应和服务功能,加快建设步伐,形成一主两副的商务中心格局。
(4) 充分发挥北京作为首都以及在科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促进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全面提升会展行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把北京建设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会展城市。适应北京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目标,建设大型高水准、国际型的综合现代会展设施。依据北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调整,在顺义、通州、亦庄新城与朝阳十八里店、石景山各建一座综合性会展中心;在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国际会议中心,在怀柔、密云等新城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整合提升服务水平,建设若干会议培训中心。
第119条 文化事业
(1) 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兴旺,推动经营性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生活质量,更好地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辐射作用。
(2) 构筑以国际水准的国家级文化设施为龙头、现代化的标志性文化设施为主导、分布较广水准较高的文化设施为主体、面向大众的一般文化设施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功能不同、定位准确、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文化设施结构体系。
(3) 把文化设施建设与文化产业调整、发展相结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培育全国的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交易中心、影视节目制作及交易中心、文化会展中心、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动画和网络游戏制作交易中心。
第120条 教育事业
(1) 实现教育现代化,发挥教育所具有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作用,重视教育对首都经济所具有的支撑作用,满足首都经济现代化、城市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2) 教育布局规划要与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和辐射范围。与北京城市空间布局调整相结合,加快教育设施布局结构调整,形成与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教育设施布局,
(3) 完善依托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调整优化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提高高中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进行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为区域发展和行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推进高等教育资源向新城、郊区战略转移,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发展国际教育提供空间。
第121条 体育事业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体育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逐步完善以行政区域、街道(乡镇)及社区为基础的公共体育设施、竞技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设施配套体系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全民健身、体育竞技、体育产业等方面的要求,形成多元化的体育健身资源保障体系。引导和促进体育设施的产业化经营。
(2) 适当增加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城乡之间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具有国内一流的训练、教育、科研、医疗一体化的竞技体育基地;建设一批功能完备、风格多样、布局合理的群众健身设施,形成群众体育组织健全、体育活动普及、体育设施完备的新格局。
第122条 医疗卫生事业
(1) 要率先建立国内一流水平的医疗服务体系,预防保健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市民提供公平、优质、便捷和负担合理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到2020年,北京市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 逐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建立社会投融资机制,根据空间布局的调整,建设高水平的新城医疗设施,既着眼于大中型综合和专科医院的建设,同时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努力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建立级配合理的医疗卫生网络。
(3)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适应大城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努力强化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
第123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1)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建设与挖潜相结合、政府投资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建设示范性福利设施与发展社区福利设施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社会救助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殡葬服务设施等社会福利和救助设施建设。
(2)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要加快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市级、区级、社区三级,布局合理、服务规范、机制灵活,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3)进一步健全市、区两级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
(4)努力搞好各项为残疾人服务的事业,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12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一节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124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可持续的城市发展依赖于具有前瞻性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125条 坚持城市建设以基础设施和改善环境为先导的方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优先发展。到2020年要建成完善优化的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基础设施现代化;强化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确保以公众利益为主的政府目标的实现;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水平;重视水资源供给、能源供应、信息通讯安全,确保经济稳定发展。
第126条 以建设节水节能型社会、清洁卫生城市为目标。遵循资源高效利用、循环使用、低污染的原则,合理利用城市的自然资源与能源,注重水资源与其它能源的承载能力,平衡供求关系,为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127条 在新城建设中,积极发挥基础设施的引导作用,保障城市结构布局的顺利实现。在城市建成区调整改造过程中,充分挖掘现有基础设施潜力,逐步完善、整合原有基础设施网络,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第128条 大力发展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规律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节 水资源规划
第129条 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战略性经济资源,也是不可替代的稀缺性资源。在城市发展建设进程中,要对水资源的供、用、耗、排全过程进行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
第130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调配”原则,对全市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采取最严格的、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在水源方面,优先利用地表水,涵养地下水;优先利用当地水资源,再用外调水资源;优先利用无调节能力的水源,以密云水库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的间接调节库。在供水方面,按照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在注重政府政策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实现多种可利用的水资源在区域和产业间的合理配置。
2020年全市总供水量约为55亿立方米,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引水14亿立方米,利用再生水8亿立方米,全市水资源在偏枯年份(即75%保证率)可基本保持供需平衡,但在枯水年(即95%保证率)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供水。
第131条 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等途径实现城市结构性节水目标。加大城市全面节水力度,注重城市生产生活中各类用水标准的制定,全面鼓励推广节水技术,节水型设施、设备及器具。
第三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132条 在中心城、新城和镇(重点镇、一般镇)建立安全可靠的供水系统,重点解决乡镇居民饮水保障与安全问题。2020年全市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人均生活综合用水量标准为220-300升/日,全市自来水供水能力达到790万立方米/日,中心城重点建设第十自来水厂、丰台水厂,新城重点建设亦庄、通州、良乡、黄村水厂等,自来水水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133条 完善城市自来水厂和配水管网建设,在城市自来水供水区域内,逐步以自来水供水替换自备井供水。合理安排供水设施,确定供水工程的位置和用地,并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第134条 对已建自来水供水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
第135条 全面改善农村居民饮水设施条件,加大解决农村安全饮用水力度。
第四节 雨水工程规划
第136条 城市化建设对径流洪峰的影响十分显著,雨洪利用对提高城市防洪标准、保证城市防洪安全、回补地下水和实现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应推广雨洪利用技术,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通过绿地改造、推广透水敷地材料的使用、修建蓄水池等措施,保持合理的地表径流系数,实现雨洪就地消纳、有效利用。
第137条 完善城市建成区的雨水排除系统,在新开发建设地区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雨水排除系统。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新城雨水管道覆盖率达到90%以上,着力保障城市重点区域的排水,消除内涝灾害。
第138条 采取初期雨水截流处理等措施,减少初期雨水对河道污染。
第139条 建立应对超标准降雨城市排涝减灾体系。
第五节 污水工程规划
第140条 全面规划雨污分流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完善的污水排除、处理与综合利用体系,城市建设区污水管道覆盖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010年以前城市污水年回用量达到5亿立方米以上;2020年达到8亿立方米以上。
第141条 按照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心城划分为15个污水排除与处理系统;新城也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污水排除与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建设重点镇、一般镇污水处理厂、站等设施。
第142条 加强对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工业污水的治理,使其达到相关标准后排入污水管道。
第143条 建设城市污水综合利用系统,以污水处理厂为源头,建设再生水厂及管道系统。进一步推动污水资源化进程,扩大中水利用规模,加强中水设施及中水管线网络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2020年再生水回用量达到8亿立方米。
第六节 能源供应规划
第144条 优化能源结构,提高使用效率,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首都环境质量。
第145条 2020年,全市终端能源需求量在8000万吨标煤左右,其中清洁能源占80%以上。
第146条 创建多元化能源供应体系,能源供应向适当进口国际能源发展,多种渠道保障能源的供应。
第147条 大力引进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中心城除保留必要的发电和供热用煤外,逐步消灭终端煤炭消费;市域范围内,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煤工程,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部分保留使用清洁煤的项目。
第148条 积极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地热、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进程,研究和推进核能在供电、供热领域的应用。
第149条 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建筑节能力度,推广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150条 调整并理顺能源价格关系,制定合理定价机制,创建市场化能源供应体系。
第七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151条 预测2010年全市最高供电负荷将达到14500兆瓦,2020年全市最高供电负荷将达到22000兆瓦。人均供电负荷约达到1.26千瓦,人均供电量约为5500~6000千瓦时。
规划供电可靠性要提高到99.99%以上,电源和电网建设适度超前,保证电力供应充足,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152条 北京以外部电网供电为主,外部电源实施“西电东电”并重,多方向发展的原则,通过签署长期购电协议或投资融资建设电厂等措施,保证充足的电力供应。
第153条 鉴于北京环境和资源条件有限,中心城除已确定的电源项目外,不再建设大型电厂,远郊地区有限建设清洁煤电厂或燃气电厂。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厂、垃圾焚烧电厂及分布式电源,远期考虑大型核电站作为保证电力供应的重要措施。
第154条 构筑北京及京津唐500千伏环网,完善本地高压输电网络;建成6~7座500千伏变电站,作为接受外部电力的枢纽变电站;形成相对独立的6~7个输电通道,分别接入北京电网,每一组送电通道最大送电潮流不应大于受端电网电力负荷的15%。
加强完善城市220千伏配网的建设,实现220千伏电网分层分区供电。
落实城市输配电设施和电力走廊用地,保证规划电力设施建设。
第八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155条 重点镇以上的城镇均采用管道燃气供应,乡镇采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城镇居民燃气气化率100%,农村乡镇燃气气化率90%。
第156条 2010年预测天然气用量为60亿立方米/年,2020年为110-120亿立方米/年,液化石油气用量为60-70万吨/ 年左右。
第157条 多方引入气源,积极开辟新的气源,除增加长庆气田的供气能力到80亿立方米/年外,积极开展引进液化天然气的工作。
第158条 设置城市天然气接收门站9座,其中南部5座,北部2座,东部2座。建设4.0兆帕输气干线,新城的供气以2.5兆帕压力系统为主。完成对市区管网系统的升压改造。
第159条 加快北京周边地下储气库的勘探开发。城市外围预留液化天然气设施用地。
第九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160条 充分发挥清洁能源供热的作用,规划2020年清洁能源采暖占60%以上。
第161条 中心城不再新建燃煤集中供热设施,城市热力网以挖潜改造为主。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按环保要求进行改造,其它燃煤锅炉房实行“煤改气”;新城积极采用清洁能源供热,在条件不具备时,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煤集中供热设施。
第162条 完成北京第二热电厂的改造工程;完成双井蒸汽厂改造工程,实现与华能北京热电厂联网运行;完成四座新建燃气供热厂或热电厂的建设;推进三河热电厂向通州区供热的热力管网建设。
第十节 电信工程规划
第163条 2020年北京要达到发达国家同等经济状况时的电信水平。中心城、新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家庭入户率达到99%;其余地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家庭用户入网率达到95~99%。
第164条 完善电信管道的建设机制;发展光纤通信,光纤向用户延伸,实现网络宽带化;新建光缆均为埋地敷设;现状架空线路随着道路改造和整治逐步入地。
第165条 统筹规划无线电台站的波道分配、站址选择,天线架设和通道保护;除少数主要干线微波通道需要保留外,所有穿城微波用光缆替代;城区内原则上只保留已有的少数重要的大容量通道。
第166条 根据预测安排基站数量、级别及基本位置,考虑现有基站进一步升级;新建大型体育、娱乐场馆应留出广播电台光缆或电缆接口;增加部分备份传输线路。
第十一节 邮政通信规划
第167条 2020年全市邮政局所平均服务半径1.8公里,服务人口1万人。
第168条 加强邮政设施配套标准执行,补充完善现有的邮政设施;合理安排邮政设施布局,中心城的中心地区内按每一局所0.4公里服务半径规划,中心城的中心地区至四环路间以及新城、重点镇按每一局所0.8公里服务半径规划,四环路至远郊区间按每一局所1公里服务半径规划。
第十二节 环境卫生规划
第169条 按照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的原则,中心城、新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城镇垃圾分类率提高到55%;垃圾资源化率提高到35%;中心城、新城粪便集中处理率100%,其他城镇粪便集中处理规划目标达到90%。
第170条 增加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医疗废物集中独立处理系统。
第13章 防灾减灾规划
第171条 目标
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在完善单一灾害防救系统的基础之上,逐步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构筑城市整合的安全网,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减灾能力。
第172条 原则
部门密切协作,整合优化、合理利用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准确预报,快速反应,措施有效” 。
第173条 城市总体防护要求
(1) 城市布局避开地震活断层、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和蓄滞洪区,在地质环境较不适宜建设区内应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和内容。
(2) 重要目标、市政公用设施相对分散布局,增加灾时应变能力。
(3) 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建设防灾避难场所,确保避难场所面积充足和疏散通道畅通,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防灾避险。
(4) 完善医疗急救网络,为市民提供及时、适宜和高质量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服务,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5) 加强对危险品源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在治理现有危险源的同时,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于现状无法满足安全规范要求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根据规划实施调整并尽快排除。对于城市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高风险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建设、严格管理。
(6) 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减灾法制。成立首都减灾委员会及北京市综合减灾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的防灾减灾工作。
第174条 城市消防
(1) 消防队站的建设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设置。消防队站的责任区面积为4~7平方公里;
(2) 本着“防消合一”的原则和消防队站建设的需要,贯彻属地原则,每一个区、县设立一个消防支队,在市域范围内形成总队、支队、中队三个层级的管理体系。
(3) 建设一个覆盖全市的集办公、管理、通信于一体的消防信息通信综合网络,并通过与公安系统网络的互联,实现整个公安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4) 改革城市消防水源投资体制,加大消防水源投资管理力度。充分利用河流湖泊、再生中水等多种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严格按规范设置消火栓、吸水井、取水码头、蓄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确保火灾扑救的需要。
第175条 防震
(1) 规划以地震监测预报、强震动观测系统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等为重点;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将城市绿地、中小学操场、广场作为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人均标准为1.5~2.0平方米,长期避难场人均2.0~3.0平方米。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市政设施、治安和医疗救助设施。
(2) 加强完善地方法规、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强震动观测与动衰研究、地震断层勘查、地震检测站点设施建设等工作。
(3) 北京工程建设实施《北京地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原1990年地震烈度区划不再执行)。
第176条 防洪减灾
(1) 确保中心城范围内河道50年一遇洪水的行洪安全。
(2) 从全流域角度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防洪能力,实施流域防洪协调城镇建设。
(3) 完善永定河防洪、分洪、滞洪体系。门头沟、房山新城及长辛店地区按百年一遇洪水设防,并留出分洪通道,同时健全超标洪水淹没风险区与减灾安全建设应急预案。
(4) 综合治理潮白河,提高防洪标准。当发生50~100年一遇洪水时,在其左岸设立应急蓄滞洪风险区,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时,其右岸亦设立风险区,以减轻超标洪水造成的损失。
(5) 综合治理北运河,设立北运河蓄滞洪水风险区。
(6) 延庆新城建设不得影响官厅水库正常调度,并采取措施对官厅水库的洪水设防。
第177条 人防
(1) 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以工程建设为主体,完善工程配套设施,建设防空防灾一体化指挥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的防护防灾能力,建设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需要的北京市防护空间体系。
(2) 建设组织指挥现代化、信息控制智能化、工程建设效能化、重点目标防护标准化的人民防空系统,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符合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特点的信息化控制与管理体系。
(3) 建成信息化防空预警系统,中心城、新城报警覆盖率达到100%;人防工程掩蔽面积不低于人均0.8平方米;地下空间基本满足城市居民应急避难人均大于1.0平方米的要求。
(4) 利用地铁线路和地下道路,建成北京地下疏散道路系统。
第178条 医疗和疾病控制
(1) 建立与首都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风险预防和应对体系,率先实现卫生现代化。形成卫生安全设施布局合理、反应快捷、监督有力的卫生体系,确保全市居民得到及时、适宜和高质量的预防、医疗、救治服务。
(2) 预防为主,建立首都卫生安全长效机制,保证社会良性循环。
(3)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提高公共卫生安全能力建设。
(4) 建设完善的公共卫生信息体系,整合北京卫生信息资源,联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 发展首都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城市卫生安全体制建设,建立国内一流的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卫生监督执法三大体系。
第179条 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交通、水、电、气、热、通信等)
(1) 建立安全可靠的生命线系统,提高其抵御灾害的能力,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 建立城市生命线运行监控系统,提高其科技含量,加强政府管理。
(3) 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承载力。
第14章 规划实施
第180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181条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范,依法行政,保证规划实施的合法、公平和效率。
第182条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规范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程序、标准与制度,依法行政。
第183条 各类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能够按照总体规划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184条 本规划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改革方向,适时建立能够保证总体规划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下一层次的各项规划。尤其是开展并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185条 应建立政府对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监控机制。即通过对人口、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同时,进行规划校核,以确保政府对规划及其实施进行动态调控。
第186条 北京市未来发展面临巨大的人口集聚压力,应加强人口管理与引导的政策、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制定保障首都协调发展的人口调控政策与措施。
第187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作用,根据土地价值规律,促进土地的集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
第188条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各个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互动一体的城市发展调控体系。
第189条 强化政府土地储备实施力度,有计划地投放土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190条 为保障首都协调发展,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从组织机构、机制等方面加强在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综合协调的工作力度。
第191条 在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
第192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附 件
? 建设部《请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