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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501-2007前言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标准。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139一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06一2003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一2003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208一200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37一2004冶金、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一200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一2007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一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18483一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染物并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术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本标准与GB16297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一本标准增加规定了GB16297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中未规定的14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一本标准规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贵解释。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31日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江梅、程水源、华蕾、黄青、王慧丽、徐成、邹兰、周羽化、孙悦凤。理甄Z.ZC.ET
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22业场所有害型案职业接触限将网GBZ/T160工亚场所控气有毒物质测定H订/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叮/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叮/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QB/T2326四氯乙烯干洗机QB/T2639石油干洗机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0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H订/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1理甄Z.ZC.ET
DB11/501-2007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气筒中每m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4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3.5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7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and other electronic products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容、电阻等)制造广印刷电路板制造王CD以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瑞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3.8人造板wood-based panels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3.9印刷printing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装印刷(纸及纸板印刷、塑料印刷、金属印刷等)。3.10皮革制品加工leather products manufacture采用天然革、合成革等材料通过表而处理、裁剪、缝纫、粘合等方法制成相关产品的生产过程。3.11服装干洗dry cleaning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干洗溶剂从事衣物的清洗、溶剂脱除、烘干等作业的过程。3.12有机溶剂使用工艺process of using organic solvents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剂本身不发生化学变化的生产过程。3.13初始排放量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理甄素前网Z..ET
DB11/501-2007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单位kg/。3.14密闭排气系统closed vent system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3.15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备control device for VOCs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4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指标体系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体系如下:4.1.1第5章规定了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气筒高度与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三项指标。4.1.2第6章规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V0Cs排放浓度限值,以及总量排放限值。但这些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则按第5章规定执行。4.13第7章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应遵守的技术与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有机溶两终爱雾筑J.NE4.2.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前已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污染源。4.2.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时段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4.2.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5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1规定执行。表1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最高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无组织排放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监控点浓度序号污染物项目mg/mkg/h限值I时段Ⅱ时段15m20m30m40m50mmg/m(一)极度毒性物质1二恶英和呋喃0.1 ng-TEQ/m*2多氯联苯(PCBs)0.1 ng-TEQ/m*3.6×6.1×2.1×3.5×5.4×3苯并(a)芘0.3g/m1031051010¥100.008g/m理甄Z.ZC.ET
DB11/501-2007表1(续)大气污染物最高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无组织排放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监控点浓度序号污染物项目mg/mkg/h限值I时段Ⅱ时段15m20m30m40m50mmg/m'48氯苯类60400.360.612.13.55.40.1049甲醇190803.66.12135541.050非甲烷总烃120806.3103561952.051其他A类物质”20X/5052其他B类物质80注:·为最低排气筒高度25m时的限值。·其他A类物质是指根据GBZ2,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C值(最高容许浓度)小于20g/m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其他B类物质是指根据GBZ2,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C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20mg/m'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X代表GBZ2中规定的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A值或C值。6典型V0Cs污染源排放要求6.1排放浓度与总量排放限值6.1.1以下典型V0Cs污染源经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简排放的VOCs浓度以及总量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排气筒V0Cs排放浓度与总量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染源污染物项目mg/m总量排放限值I时段Ⅱ时段1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汽车制造涂装线应同时执行表3汽车维修保养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8中规定的总量排放非甲烷总烃5030限值。金属铸造非甲烷总烃30201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2非甲烷总烃502011人造板与木制家具甲醛155制造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非甲烷总烃100506理甄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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