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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圭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本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场地、筑与设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执行本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编单位:中国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庞陈敏刘健缪丽1理甄Z.ZC.ET
标准资源求助QQ群:141160466你想找的我们帮你你想要的全在这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科学合理地确定设内容和规模,提高设项目决策和工程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设标准。第二条本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第三条本设标准适用于新、改和扩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本设标准所称城市社区应惫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场地和筑。第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合理确定设规模,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周边的防灾资源和现有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第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除应符合本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理甄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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