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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1.2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1.3规划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1.4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联管理单元系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N上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一街区一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2局部地区控制2.1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2)功能区的相对完整性:以工业为主导的管理单元,宜按照工业组团、同类产业集聚区等作为划分依据划分。(3)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性:管理单元的划分应当尽量保证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的完整性,形成城区一街道办一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条件许可时应当考虑调整街道范围,加强管理单元街道管理范围的衔接。(4)应考虑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合理的父通分区以及单元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对同一性等因素:興素前网Z.
(5)宜以河流、铁路、公路、城市主要道路等天然或人工的地理界限作为单元的划分界线2.2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上位规划的基本控制要求和深化规划的控制要求。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应当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街区、地块的强制控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相关研究论证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应当作为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2.3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街区,需要时可单独制定、维护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与工业园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次干道(或重要支路)、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老城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支路、巷道或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2.4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适当划分地块,并提出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如地块及其基本控制要求不能适应实际设的需要,可以单独修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意见。2.5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增补附件、局部修正以及整体修编等方式进行完善或补充。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维护应当通过协调管理单元与地块控制内容实现。当管理单元的主要控制性内容无法落实,应当适时启动跨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J.NE3道路交通控制3.1城市道路是城市设发展的基本骨架,任何规划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3.1.1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原有通达性。3.1.2重大项目的规划、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興尚理筑素前网ZC
3.1.3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鼓励设项目规划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3.2筑退让道路红线3.2.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通行视线以及筑高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3-1所列值:表3-1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主干道、外环道路等级后支路次干道路及过境道退距离(米)筑高h6筑8JJ4C.NE 12050122025h>100米152530注:1)一筑高度。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筑面积的筑最外墙面线。2)筑后退道路交叉的最小距离,按交叉相交道路中等级高的道路筑退让距离的1.5倍计算,如:h≤50米的筑后退支路与次千道相交的道路交叉的距离为:15×1.5=22.5米,3)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地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筑退让距离在上迷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可最多减少5米:同一路段原则上保证同等退让。3.2.2拂晓大道、人民路、淮海路(汇源大道)、港路、金海大道、东环路、二徐路、物流大道、拱晨路、唐河路、洪河路、银河一路、汴河路、淮河路、迎宾大道、南外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新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H≤50)、25米(50米(100大外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30米控制,迎宾大道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2.5米控制,南外环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6.5米控制,新筑退让上述绿线不小于10米。3.2.3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流集散的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3.2.4立体交叉路周围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以经过组织专业论证后确定。3.2.5高层、多层组合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统一按高层筑退让标准执行。3.2.6旧区改,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3.2.7筑与城市道路红线非平行布置的,筑距离道路的最小处不应小于道路退线要求。雨蓬、阳台、台阶等外挑部分不得超出退线要求。3.2.8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筑物和构筑物:严禁筑的基础、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3.3围墙退让道路红线(1)需设置围墙的应为通透式围墙,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2除特殊要求外,大的及弹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道及以土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主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宇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3.4地下筑退让道路红线地下筑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3.5城市规划区内公路边沟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3)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改、扩筑:(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改、扩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3.6筑后退铁路距离興尚理筑Z.ZC
(1)高速铁路两侧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2)铁路干线两侧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复线一侧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3)铁路专用线两侧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3.7通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出入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城市主干道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与城市次干道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的距离,以距高等级道路交叉的距离为准。(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筑的出入不应小于20米。(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壶立体父叉更的距或寒他特殊情况,由相联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7)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3.8严格限制制定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项目修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随意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央分隔带设置开。确需开的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限制设项目因自身需要规划设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的各类构筑物、筑物。3.9在公共筑集中地区或者人流集中区域的重大设项目设中应考虑就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库,并宜按照地上多层或地下停车库控制。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3.10新、改、扩下列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2)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3)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興尚理筑素前网ZC
(4)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四周、城市出入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筑(含高层商住混合筑)或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设项目。4绿地、绿化控制4.1绿地系统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市民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活动的支撑,任何设行为均不得损坏城市绿地的系统性: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4.1.1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性详细规划以及项目设均不应减少、侵占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地总量,其中公共绿地总量必须保证。4.1.2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必须保证城市绿地系统的完整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确需调整必须按照以下要求:(1)新汴河景观带城区段:不得压缩划定的绿带宽度,加强与周边绿地的生态链接。(2)城市公园:用地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h、l∠7hcs=LL(3)沿河一沿路等带状绿地不得压缩宽度和阻断与周边绿地的联系保证绿地的连通性:鼓励加宽绿地宽度的行为。(4)街头绿地:位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保证面积不减少和与周边绿地的连通性,鼓励改善街头绿地与周边绿地连通性的规划、设行为。(5)郊野公园(生态绿地):可以结合生态设和生产需要进行开发,限制设用地的拓展。4.1.3城市总体规划、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设等应参照以下要求进行控制。(1)新汴河景观带城区段:在满足防洪排涝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增加乔灌木种植,原则上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70%,道路及硬地比重不大于10%,配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5%:(2)城市公园:应当保证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50%,配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10%:(3)沿河、沿路等带状绿地:应当保证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70%,配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3%:(4)街头绿地:应当保证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40%,硬地面积不大于20%,配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10%:。興素前网Z.Z沁
(5)郊野公园(生态绿地):原则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3%。(6)沿道路设的绿带:原则上不安排市民游憩活动的设施,可适量安排交通性设施。(7)防护用地:原则上在安全和不影响防护功能前提下,可适量安排配套设施,配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8)生产性绿地:原则上不安排为市民服务的设施。4.1.4城市绿地设宜采用本土性的林木种植。4.2在沿城市水系划定的蓝线外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绿线控制的宽度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城市的蓝线:在城市道路红线外可双侧或单侧划定绿线,绿线控制的宽度应当大于城市道路的宽度。筑退让城市绿地绿线的距离,除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第3.2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1)筑高度H≤15米的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6米:(1)筑高度15(2)筑高度24(3)筑高度50(4)筑高度1004.3鼓励各类筑基地内扩大绿地的面积,增加与周边绿地的连通性: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于应特合下列规定:闪∠.UoU.EI(1)老城区和保障房居住区的绿地率应不小于30%,新区居住区的绿地率应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刊矿企业单位,绿地率应不小于30%:(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4)工业项目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应不大于15%,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造“花园式工厂”。4.4新居住用地的公共绿地,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按照居住用地规模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即:(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理筑素前阀Z.ZC0.ET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4.5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一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米)有效系数(N)h≤1.51.0h>1.50.30(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3是面停车感城树卖绿花,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脸C(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4.6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应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5设用地控制5.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布局是城市长远发展的结构性安排,任何规划、设行为不得损坏这种安排。5.1.1局部地区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的重大设项目均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范围。如确需在设用地范围之外安排设的,应当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5.1.2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重大设项目的设不应修改和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城市结构,确保城市组团结构、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及各项功能区的基本完善。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5.1.3当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性问题时,或者因重大项目设影响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性问题时,必须制定专题论证报告,并经过相关审查审批。5.2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按照一定的适范围进行控制:(1)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绿地与广场用地[G1、G3]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范围表》(表3-1)。(2)《常用用地性质适范围表》中“本指引增加的适范围与控制要求”,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常用用地性质适范围表》规定的适范围和控制比例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若确有不同用地兼容要求,或超出《常用用地性质适范围表》的,应增加相应的用地性质。表3-1常用用地性质适范围表用地类别及代码《国标》规定的适范围本指引增加的适范围与控制要求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牌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少及小区缀示的托幼、JB类中除B12批发市场用住用地文化、体育、商业、卫生不超过总筑规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模的10%施用地R但不包括中小学居住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小型社会福利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用地路、停车场、小游园,居般市政环卫设施R2二类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住用地幼、文化、体育、商业、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筑规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20%等,但不包括中小学业服务业设施用地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B类商不超过总筑规B11零售务用地、B类商业服务业业服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模的50%商业用地设施用地务业商场、超市、市场,以及B12批发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小型社会设施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市场用地福利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用地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措施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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