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1〕20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
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新建公、民办幼儿园。已建幼儿园在进行改、扩建时,应参照执行。
一、建设规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9-12个班为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30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二、建设用地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包括园内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面积不应低于3.5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建设用地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设用地总面积及生均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名 称 | 办园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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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班(270人) | 12班(360人) | 15班(450人) |
总用地面积 | 3510-4050 | 3960-4680 | 4230-4950 |
生均用地 面积 | 13-15 | 11-13 | 9.4-11 |
三、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规模 指标 | 9班(270人) | 12班(360人) | 15班(450人) |
总建筑面积 | 2822 | 3420 | 4019 |
生均建筑 面积 | 10.5 | 9.5 | 8.9 |
活动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间、平方米
用房名称 | 每间 使用 面积 | 9班 |
| 12班 |
| 15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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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数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间数 | 面积 |
活动室 | 60 | 9 | 540 | 12 | 720 | 15 | 900 |
寝室 | 54 | 9 | 486 | 12 | 648 | 15 | 810 |
卫生间 | 15 | 9 | 135 | 12 | 180 | 15 | 225 |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 9 | 9 | 81 | 12 | 108 | 15 | 135 |
音体活动室 | - | 1 | 140 | 1 | 160 | 1 | 180 |
兴趣活动室 | 40 | 3 | 120 | 4 | 160 | 5 | 200 |
使用面积合计 | - | - | 1502 | - | 1976 | - | 2450 |
建筑面积合计 | - | - | 2146 | - | 2823 | - | 3500 |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本标准在核算校二级指标或者建设总体,本标准在校求设置运动场地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 9班 | 12班 | 15班 |
办公室 | 115 | 150 | 188 |
图书资料室 | 25 | 30 | 35 |
保健及观察室 | 25 | 30 | 35 |
晨检兼接送室 | 21 | 24 | 27 |
配电室 | 10 | 12 | 14 |
总务储藏室 | 25 | 30 | 35 |
门卫室 | 18 | 18 | 18 |
教职工卫生间 | 20 | 24 | 28 |
使用面积合计 | 259 | 318 | 380 |
建筑面积合计 | 370 | 454 | 543 |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均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准,其建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 9班 | 12班 | 15班 |
厨房 | 90 | 102 | 114 |
开水、消毒间 | 10 | 12 | 14 |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 16 | 20 | 24 |
其它生活用房 | 200 | 240 | 280 |
使用面积合计 | 316 | 374 | 432 |
建筑面积合计 | 451 | 534 | 617 |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四、建筑层数。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其中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2层以下(含2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3层以下(含3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千人指标。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30‰。
六、园址选择
1.幼儿园建设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必须独立用地、独立园舍,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于其他非园舍用途的建筑物内进行规划、建设。
2.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5.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避开主要交通干道,且符合相关的日照标准。
七、建筑要求
1.新建幼儿园的抗震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与当地中小学校舍等级相同。
2.园舍建筑、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幼儿安全要求。
3.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监控设施。
市辖四县一市城区幼儿园建设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教育 建设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合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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