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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成区以及因城乡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时序,科学安排生产、居住、绿化等用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城市水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乡传统风貌的街区,保持城市组团式布局及通透舒展的特点和民族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设。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时环够珠修J.NE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地理空间数据库,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规划查询,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议。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土默特右旗、达尔竿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划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设、环境保护、房管、交通、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工作。興尚理筑Z.Z心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和广场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三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改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苏木、嘎查村庄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另行编制镇总体规划、苏本规划和嘎套村规去大女网山7乙瑞城规区内城市规划设用地范围外的镇!苏木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庄规划,由镇、苏木人民政府依据镇、苏木规划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腐养殖场所等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设的用地布局、设要求,以及对耕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苏木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庄发展布局。第十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反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反馈镇人民代表大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倦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興尚理筑Z.Z心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具体地块的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容积率、绿地率、筑密度、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各阶段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并覆盖规划区内的设用地。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和广场用地的合理布局。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沿黄河湿地、城中绿地、大青山南麓等生态资源。第二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延续本市城市总体特征,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标志性特色历史街区等周边筑的高度和密度,高层筑要合理退让筑红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二)火车站、机场、绿地、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第二十三条市和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和进行设工程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修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规划设计、道路系统规微绿地系统换设工程管线规设针和怒向织划设计等。门上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城市的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城市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興尚理野素前网Z..ET
镇的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苏木乡、嘎查村庄的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设,应当合理确定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设规模,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第三十二条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污水处理二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活要限法保的用地,禁正拼自改变用途。J.NE第三十四条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改、扩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第三十五条城市己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第三十六条在城市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居民顶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第三十七条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设用地和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三十八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理筑素前网Z.ZC.ET
(一)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二)设项目地形图(三)土地权属证明:(四)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一)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经依法批准的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设项日选址意见书:(五)土地权属证明:(六)经依法审定的设项日修性详细规划:(七)设项目地形图:(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设的范围,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族县区人民或瑞,丽资擦系部刻地J.N正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设单位应当特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经依法批准的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土地权属证明:(五)经依法审定的设项目修性详细规划:(六)设项目地形图:(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接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筑密度、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筑界线、开发期限。興尚理筑Z.Z心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对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其他大型公共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四十四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黯偿。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的,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设项日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五)经依法审定的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六)设项日地形图:(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需要设单位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性详细规划。第四十六条在莎木急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的,设单位或者不太应当特以利料内苏泰亥,镇人民政府提出串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设规划许可证:(一)乡村设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设项目规划条件:(四)经依法审定的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五)设项日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设项日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九条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興素前网Z.Z沁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原证自行失效。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开工设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十日。第五十一条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五十二条住宅筑除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两小时的日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南北向多层住宅(二十四米以下)的筑间距,不低于遮挡筑高度(从散水起算)的1.5倍:(二)南北向多层以上住宅的筑间距,筑高度在二十四米至四十米(含)间,不低于遮挡筑高度的1.3倍:筑高度在四十米至七十五米(含)间,不低于遮挡筑高度的1.1倍:筑高度在七十五米以上,不低于遮挡筑高度的0.9倍(三)其他朝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三条设工程沿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用地安排设的,设单位应当代征上述公共用地。第五十四条规划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他阿积酷鬼泰布以进册立选址,Z.J.正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新、扩、改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地上筑物附属的地下筑物、构筑物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五十六条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扩、改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第五十七条新、扩和改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时,应当将有关市政管线以及其他各类管线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时敷设。第五十八条设单位在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一)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设项目名称、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三)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罚素前网Z.Z0.NE]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设工程规划核实前,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第五十九条设单位应当按照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设单位在放线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设工程竣工后,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设工程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旧小区改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典南镜素林风又1两车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情况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自治区批准重大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十三条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三)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興尚理筑素前网ZC.NE1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机关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六十五条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设单位应当持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经依法审定的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设的:(二)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原因、调整草案依法予以公不,公不时间不得少于七里:还应当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调整给利关系大是监适成最泰棒布网J.N正第六十七条已成的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调整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方使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阅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设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设行为。第六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设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興尚理筑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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