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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附录I  名词解释

 

I.0.1   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I.0.2   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I.0.3   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I.0.4   住宅区规划 

        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I.0.5   居住小区

        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I.0.6   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I.0.7   城市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I.0.8   公共绿地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I.0.9   公园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I.0.10  绿带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I.0.11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住宅面积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

综合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

毛容积率>住宅面积毛容积率>综合容积率

I.0.11  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用途)+架空建筑面积

I.0.12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I.0.13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I.0.14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I.0.15  人口毛密度

        单位面积的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I.0.16  人口净密度 

        单位面积的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I.0.1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I.0.18  低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I.0.19  多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I.0.20   中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I.0.21   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I.0.22   低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I.0.23   多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I.0.24   高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I.0.25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I.0.26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I.0.27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者,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I.0.28   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I.0.29   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I.0.30   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I.0.31   商住综合建筑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I.0.32  商办综合建筑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I.0.33  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I.0.34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I.0.35  城市给水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I.0.36  城市用水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I.0.37  给水工程 

        为城市提供生产及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工程设施,包括原水的陬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项工程设施。

I.0.38  供水水源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I.0.39  水源保护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I.0.40  城市排水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I.0.41  城市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I.0.42  生活污水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I.0.43  城市污水系统 

        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I.0.44  排水工程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I.0.45  污水处理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I.0.46  高压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I.0.47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I.0.48   城市道路网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I.0.49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I.0.50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I.0.51   高速公路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I.0.52   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I.0.53 主干路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I.0.54  次干路 

        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I.0.55  支路 

        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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