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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准,原桂林市设与规划委员会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该《规定》试行三年来,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及规划设计市场提供了符合桂林实际的统一的技术执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规划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桂林城市规划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加速,该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桂林新时期城市发展的要求。桂林市规划局于2010年组织修编小组在总结《规定》试行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汲取实践经验,经公开征求、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总体上延续了试行规定的体例和主要内容,从规划管理要求调整了停车配指标,对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充,并依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纲要)有关规定在表述上进行了完善。本规定由桂林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霸请各单位结合总结作经验?累积资料二将有关意见和议反馈至桂林市规划局技术科(电话:2850440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政编码:541002,E-mail:glghjjsk(@163.com),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编委会:主任:谷海洪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于小明周彦邹文革王锡光陈克东蒙世和乔丹玲游宇廖铭仿编委:韦伟谭波白先敏叶昆王海斌黄炜黄初长陈向涛魏骋黄宇赵春马良华韦刚尧伟庞宗生白崇意黄江谭圣蒋颗康王娟娟修编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平修编小组:刘声炜温碧莉王颖李立涛梁小林陈兵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2设用地的适性规定2.2.1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设用地,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相关规划以及本规定附表《城市设用地适范围》的规定进行设适性划分。2.2.2凡附表《城市设用地适范围》中未列入的设项目,由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城市设用地适范围》规定范围的,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城市旧区改的用地适范围,由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2.3筑容量控制2.3.1筑基地的筑容量包括容积率、筑密度。筑基地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短找幂筑J.N正T表2.3.1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规划控制分区设类型级规划控制区二级规划控制区三级规划控制区备注FARD%FARD%FARD%低层住宅0.835%1.038%含商住、酒店式居住多层、中公寓、办公住宅1.530%1.833%2.035%高层住宅等包含住宅功高层住宅2.822%3.025%能的混合筑办公多层2.035%2.540%2.840%含办公、商务等高层-4.033%4.535%商业多层2.235%2.840%3.040%含商业服务、文高层3.533%4.035%化娱乐、旅馆等工业低层1.040%1.245%3理筑素前阀Z.ZC.ET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多层2.035%2.540%普通低层1.045%1.250%含物流中心仓库多层2.040%2.545%注:1.FAR—容积率:D%—筑密度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条。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公用市政筑和特殊筑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筑的控制指标。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筑面积X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十高层住宅面积/总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十公共筑面积/总筑面积×公共筑控制容积率。5.工业筑及仓库筑用地的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2.3.2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表克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住宅筑非住宅筑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设项目低层居住高层居住低层、多层筑(含筑高度≤50筑高度商住综合>50米楼)筑基地面积50010002000100020003000(平方米)2.3.3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设:2.3.3.1相邻用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3.2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3临时筑。2.3.4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区域的修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筑基地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2.3.5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筑用地和公共筑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2.3.6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筑扩、加层。其他区域筑基地范围内的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筑基地范围内进行筑扩、加层:原有筑基地的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设。3筑管理3.1筑间距3.1.1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高层住宅、医院、学校及幼托规划方案在送审时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3.1.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与《住宅筑规范》(GB50368一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Ⅲ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5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旧区改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3.1.2.2多层住宅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筑(不超过3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31.2.3有规则平面的居住筑,按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筑关系计算筑间距。3.1.2.4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筑中,北侧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当相邻居住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3.1.2.5对原有居住筑进行改、扩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12.6典低亡多层是包括中骑层)居供筑相巨之间的间距,受遮书居住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3.1.2.1条和第3.1.2.2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筑间距图示):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04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筑的0.9倍。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6理筑素前阀Z.ZC.ET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居住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得小于其南侧筑高度的1.1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1.2倍,且须满足本规定第3.1.2.2条的要求。3.1.2.7高层居住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筑的间距,应采用经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3.1.2.1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筑间距图示):1.高层亮住筑5奇层居维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是:C.NE(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2.高层居住筑与高层居住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3.高层居住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高层居住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2)高层居住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3.1.2.6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3)高层居住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筑的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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