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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科技创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复审、批准、发布及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本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立并完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拨款、企业资助、科研经费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对具有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审定和批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会同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备案申报和企业标准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在科技创新、技术应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管理等建筑业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积极采用。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内容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区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的质量、安全和管理要求;
    (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中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管理、贸易和服务的依据。对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推广建设科技成果、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进步、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应结合本自治区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进行。项目单位应填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受理立项申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立项组织申报的时间为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特殊情况,可增补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进行立项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示项目方可确定立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经济要求;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四)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鉴定,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相协调配套。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或不能按计划实施时,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计划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修订标准时,应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应经过审查和批准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在广泛调研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的编写规则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重要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应说明必要的理由;
    (三)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委托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审查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应特别注明;
    (二)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方式审查,审查会议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主持召开;
    (三)审查会议实行审查专家组负责制,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审查专家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审查专家名单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四)标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安全、经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是否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或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标准的体例是否符合标准的编写规定等;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做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会同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由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五条  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前言中应注明强制性条文编号。在批准发布前应将强制性条文汇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对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在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时,应即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时,应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并提出复审结论和复审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修订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出版、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一条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或急需的工程建设标准时,可以按照快速制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凡在我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对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应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告。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中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依法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时,应邀请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事故是否违反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工作内容为: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纳入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编号应按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申请表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标准类别
     
    工程标准
     
     
    标准属性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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