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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1.3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签各项设工程,须热行本规定1?CCNE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执行。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设用地。2.2设用地的适性规定2.2.1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興尚览Z.Z沁
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设适性划分。2.2.3城市设用地的适规定见表2.2.3。2.2.4表2.2.3中未列入的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性。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2.2.6城市新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设基地控制指标2.3.1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2.3.2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设:2.3.2.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3.4城市各类设基地的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编制核心区及城市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以及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2.3.5原有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进行扩、加层。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设基地的规定筑面积的百分之土五(规定筑面积=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筑容积率)。表2.3.1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居住筑非居住筑设项目类型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设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10003000興尚理躓素衬阀Z0.ET
表2.3.4设基地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筑密度(%)容积率设基地类型核心区I地区Ⅱ地区核心区I地区Ⅱ地区低层3833301.00.90.8多层3028261.61.51.4住宅用地中高层2623232.11.91.9高层2020203.33.23.2办公多层4542402.83.13.0高层3835325.04.54.0商业多层5045423.33.02.8公共设施用地高层4842405.04.54.5商住多层4540403.02.82.5综合楼高层4035354.54.04.0工业低层42401.21.0工业典山筑类多层35201.8注:1、核心区: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濠西路、跃龙路,青年路所界定的用地范围,其中涉及到濠河风景区及历史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2、I地区:钟秀路、外环西路、工农路、虹桥路内侧、核心区外围地区所界定的范围。唐闸镇区、天生镇区、陈桥、幸福、秦灶镇区、观音山镇区,按L地区的标准执行。3、Ⅱ地区:工地区外围地区,包括新城区、崇川开发区、狼山风景区、市开发区、港闸开发区、站前区,以及各乡镇的工贸园区,按Ⅱ地区标准热行。其中狼山风景区(含狼山镇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热行。4、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筑基地计算,住宅筑密度和住宅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筑净密度和住宅筑面积净密度:住宅筑的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5、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筑的指标。6、综合类筑按不同性质筑面积比例折算。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筑面积:但计算各类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筑面积应计入筑总面积。8、I地区、I工地区工业筑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筑。3.1.4住宅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筑方位为基准。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筑日照间距,条式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筑(面宽≤15米)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并进行相应的日照分析,最小日照间距比不得低于1:1.20。3.1.5.2在南北向住宅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筑,其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倒,回墙界琴悄華件宝孩山墙宽度大于5水或3幢垂直住宅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筑控制。3.1.5.3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筑日照间距住宅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筑时,视同住宅筑控制日照间距。3.1.6高层住宅筑日照间距:3.1.6.1高层住宅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筑日照标准的规定。興尚理筑素前网Z.ZC.NE1
3.1.6.2高层住宅筑(含高层点式)之间以及高层住宅筑与多、低层住宅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3.1.6.3高层住宅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1.7住宅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造。3.1.8住宅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表3.1.8住宅筑之间最小间距(L、单位:米)筑类别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控制山墙山墙山墙平行垂直单侧平行垂直间距单侧平行垂直筑类别布置布置布置布置两侧布置布置单侧或无或无两侧或无高层30251312181513(被遮挡)101815139多层、中高层3020131012108.510(被遮挡)8.528低层1210(被遮挡)3020966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筑为遮挡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筑为被遮挡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山墙一侧或两侧出挑阳台(含凸窗)或开门的,山墙间距以出挑阳台(凸窗)最凸出部分投影线间的最小间距计算。4、当山墙之间设置道路的:居住区道路,山墙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小区级道路(宽度大于等于7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组团级道路(宽大于等于5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5米:当道路宽小于5米时,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5、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理筑素前阀Z.ZC.ET
3.1.9非住宅筑与住宅筑的间距:3.1.9.1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筑间距按住宅筑间距规定控制。3.1.9.2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表3.1.9.2住宅筑(南侧)与非住宅筑(北侧)的之间最小间距(L,单位:米)筑类别高层(住宅筑)多层、中高层(住宅筑)低层(住宅筑)控制山墙山墙垂直山墙间距平行平行垂直平行垂直筑类别布置布置单侧布置单侧布置布置单侧布置或无或无或无高层非住宅筑24201312151399121399多层非18139912968住宅筑6106低层非9999966住宅筑69666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构)筑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其与南侧完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NE3.1.9.3低层非住宅筑与相邻住宅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筑可与相邻住宅筑山墙毗邻造。3.1.10非住宅筑的间距:3.1.10.1非住宅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表3.1.10.1非住宅筑之间最小间距(L,单位:米)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控制山墙山墙山墙间距平行垂直单侧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布置布置布置布置单侧单侧筑类别或无两侧布置布置或无两侧或无高层18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6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构)筑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一”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1.11工业仓储(库)筑之间的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1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老年人居住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学生宿舍按住宅筑间距控制。3.2些筑物遐赶筑3.2.1沿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3.2.2筑物后退设用地边界距离(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见附录三):3.2.2.1沿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分别为0.5L:当沿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筑为已知非住宅筑时,遮挡筑退让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2沿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筑,其主要朝各退让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并同时满足住宅筑间距要求。理筑素前阀Z.ZC.ET
沿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筑,其主要朝向退让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3各类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4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3.2.2.53.1.12条所列筑物按住宅筑离界距离控制。3.2.2.6临道路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筑可毗邻造。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需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D全聚道防筑施紫窝簿骤求·Z.J(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8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9地下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3.2.3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沿城市道路的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参照表3.2.3.1控制。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表3.2.3.1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后退筑高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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