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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收费。 第三条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使用《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的设计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也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和具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在既有设计任务,也有施工任务时,设计与施工工程应分别签约。其他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设计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实行按工程造价收费标准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计算;实行按设计面积收费标准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按《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3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费的币种、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装饰设计工作量增加,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1 总则 1.1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工程项目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的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1.3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3.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1.3.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1.3.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竣工验收等服务。 1.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表4《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核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中的建筑装饰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转运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 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9.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均按 1.0 计算。 1.9.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表 2《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1.9.3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表 3《建筑装饰工程附加调整系数表》中查找确定。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应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10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装饰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4。根据装饰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装饰工程设计收费。 1.11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5%加收总体设计费。 1.12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13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3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14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15 建筑装饰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16 建筑装饰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17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18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方案设计为 3 份,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 8 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 8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19 本标准不包括本总则第 1.1 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2.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 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包含:室内装修、室内装饰、建筑外观设计等相关内容。 2.2 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 2.3 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 2.4 建筑装饰设计的附加系数 3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 _to8to_page_break_tag_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1 总则 1.1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见表5。 1.3 建筑装饰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可参照表1。 1.4 发包方与设计人可根据委托项目的设计面积、复杂程度、建筑类型协商确定收费额。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可参照表2。 1.5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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