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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7-11-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钵负责城规的编制进实德管理717178C (曰、参亏与城市规舞有关的面王、风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侧、负责审核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为、负责全市城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房设工程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议。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興Z.Z沁.E]
第五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第七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镇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由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白、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八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一)、镇江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总体规划,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曰、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网、除本市市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设项等辩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外,其他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要对修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订。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興尚理筑素前网Z.Z沁
第十一条城市各项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二条主城内的土地使用应当以发展第三产业和生活居住为主,新或者不宜就地扩的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依据城市总规划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第十三条长江镇江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城市取水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并依法划定相应的保护区域。城市排水(污)的设置,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四条设项目正式立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设项目,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盟结耀经蓁麦的网、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伪、其他需编制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第十六条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白、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网、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T
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申请领取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如下:(一)、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文件、图纸,并填写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议书及项目议书批准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出选址意见,许可的项目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设项目的选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第十八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设项目,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未申请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设项目选意见书的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设项目,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限藕一)、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曰、原址改、扩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侧、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力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第二十条申请领取设用地规划许证可的程序如下:(、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有效的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以及由规划行政主部门指定的其他文件、图纸。其中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出让合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合要求的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十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士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興Z.Z沁.E]
范围应当符合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由受让方持地转让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转让方应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先经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的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土地协议出让程序的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规划要求,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续。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行政主都m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原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一)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经过批准的拟用地范围地形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设需要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第二十六条设单位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设用地或者临时设用地興尚理跗素衬网Z.Z0.ET
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毗邻的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城市规划用地同时划入设用地范围。对依法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设用地范围。第二十八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章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一节筑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单位新、打扩和改各类筑物、构筑物,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依据。第=典中端篇泰本材隔序如7.J(一)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项目批准文件、设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图纸。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三十一条设单位在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打和改下列筑物、构筑物,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筑:(仁临时性围墙、棚亭:曰各类广告牌、宜传牌(橱窗)和标牌等设施:网城市道路、广场两侧以及其它重要地段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团临时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内临时用地上的筑物、构筑物。興尚理筑素前阀Z.Z沁.NE]
第三十三条申请领取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一)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设用地批准文件、拟用地的地形图等图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临时工程的设位置,提出规划要求:)设单位提交施工图: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临时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设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三十五条临时设工程主体不得超过两层。第三十六条临时设工程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典押,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新的公共居住片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设各类配套品1心Z由容空士大网设,單是统素南钢同步提、同C7新的住宅设屋面必须采用坡顶。第三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已按照规划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施的,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工业区内沿街厂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工业厂房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保持筑间距和消防通道。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房屋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设有碍市容景观的房屋筑和棚亭,不得挤占院内空地设临时性房屋筑。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围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筑。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扩、改筑物、构筑物,涉及土地、人防、文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物保护、交通、河道、水利、环保、消防等管理的,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有关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第四十三条城市雕塑的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行论证。第四十四条在规划及其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设任何影响供电安全的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五条任何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第四十六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其中旧城区范围内的居住筑间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折减0.1: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设工程有技整整素n?行定第二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扩、改下列市政、管线工程等设施,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城市道路以及公路:(仁江、湖以及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是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曰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侧涉及上述第()至白)项工程的桥梁、涵洞:(团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内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阳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0下列管线工程设:1、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230毫米及其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500毫米及其以上的排水沟渠: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燃气管:4、热力管(沟):5、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路灯等地下电缆(管、沟)及架空(杆)线:6、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理筑素前阀Z.ZC.ET
心与各类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第四十八条申请领取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参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设单位在现有道路及规划道路下进行各种管(杆)线工程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实施,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管线避让执行国家和省技术规定。沿城市道路的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按照规划进行设的管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城市设需要必须迁移的,设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迁移。第五十条埋设地下工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管线应两侧布置:管线布置排列规则如下:1、管线排列在道路下部的,应当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位置。其中,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排列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位置。2、管线在道路下部的规划位置排列应当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秩序为:电力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电信电缆、雨水排水、污水排水。3、干线、综合管沟应当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第五典新氟南材吗桥梁规划?设计小设。不能同步设的,应当预留管线位置。第五十二条设单位在自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各种自用架空管廊。城市中心区、文物保护区、游览区、新居住小区等范围内的高压电力架空线及其它架空线,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为地下管线。第五十三条城市新区、旧城改区以及新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未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的,应逐步向雨污水分流制过渡。第三节私房设管理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本市老城组团内的私房设。私房扩、改、翻,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场地、邻里通道,应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禁止在本市旧城区内新、扩私房。私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或翻。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五十五条道路、街(巷)两侧的私人楼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挑设阳台、走廊、楼梯。第五十六条老城组团内平房、楼房不得平顶。不得将人字形屋面改为老虎窗式的两级屋面。加阁不得增设外楼梯、阳台和走廊。第五十七条城市居民新、扩、改、翻住房的,产权人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经所在地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房设涉及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文物古迹、危山危石等,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房屋的,须持回国定居证并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私房原地维修、翻、改、扩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户应主动与毗邻单位或住户协商同意,并签定房协议:一)原房与毗邻的房屋合用墙、靠墙、借墙的:平房抑层与北侧蠍邻朝南的亚房前沿墙不包括期房、披房山墙、围墙)闻距达不到1:1.的毛系个小闪∠.心∠○U.N上1曰翻、改、扩的房屋需增设门、窗且对毗邻住户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房户与毗邻单位或住户所签订的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见证后方可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九条老城区组团内平房扩与毗邻的合法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加层的不得小于1.5米(有房协议的除外)。改不规则旧房时,应保持与毗邻筑的原间距,或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审批确定的毗邻筑的间距为准。私房室内地坪标高不得超过室外路面中心0.2米,墙基不出地面,室外不设踏步。特殊形的室内地坪标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屋檐高度的计算:以房屋室内地坪正负零起至檐正身墙的飞檐砖止。飞檐墙一般以递飞两扁砖计算,如做封檐板的,在檐正身墙上部减去两扁砖。超出檐不得大于0.18米,超出山墙不得大于0.06米新、扩、改、翻房屋的檐高,瓦平房控制在2.8-3.2米,加阁控制在3.8-4.5米,两层楼控制在5.6-6.2米。两层以上的房屋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原房扩、改、翻前檐较矮,达不到规定高度的可以将檐升高至规定檐高的下興尚理览素前网ZC.N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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