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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设标准》(以下简称本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标〔2014)125号)的要求编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等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人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功能是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户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议,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筑与筑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得率酸标灌程群,星意意绪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编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霸Z.ZC.ET
第二章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设规模,应根据5年后相对检品量确定。第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设分类表设类别5年后相对检品量(批次)一类≥8000二类3000≤批次<8000<>三类<3000<>注:15年后相对检品量计算公式,A-BXCX(1十)2SC.NEA一5年后相对检品量;B一一申请当年的相对检品量;C一一企业送检占比调整系数;n一前5年相对检品量的平均增长率。2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总检品量为基础实验室检品量、专业实验室检品量和特殊实验室检品量之和。3相对检品量=(基础实验室检品量十专业实验室检品量X2十特殊实验室检品量×3)。4调整系数:企业送检量占总检品量的比例大于70%的,调整系数为1.5,比例为40%~70%(不含70%)的,调整系数为1.2;比例低于40%的,调整系数为1。5新设立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由于没有前5年的检品量历史统计数据,应按照监管要求,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器械产业规模等相近的已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设规模进行确定。第八条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设项目由房屋场地和设备构成。第九条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房屋筑由实验用房、实·2·筑Z.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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