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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筑素章梦地.NE城市设用地第七条设用地分类襄阳市设用地分类,按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其它城市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设用地。理筑素前阀Z.ZC.ET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设用地。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街心保护区1.59万平方米,设控制地带4.8万平方米。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设用地。第九条筑容量控制1、各项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各类设用地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城区襄城古城区(护城河攻内)东襄城件城展樊城拍城区新区设用地性质津老街区(护城河以外)襄州旧城区筑密度筑密度筑密度(筑密度容积率容积率容积率容积率(9%))(%)(%)低层≤40≤1.0≤40≤1.0≤40≤1.2≤35≤1.0多层≤30≤1.3≤30≤1.3≤30≤1.5≤28≤1.4居住用地中高层≤25≤1.6≤28≤2.2≤25≤2.0高层≤22≤2.0≤20≤3.5≤183.0低层≤35≤1.0≤35≤1.0≤35≤1.0≤35≤1.0办公用地多层≤35≤1.5≤35≤1.5≤35≤2.2≤35≤2.1高层≤30≤2.5≤35≤5.0≤30≤4.5低层≤45≤1.3≤45≤1.3≤45≤1.4≤40≤1.3商业用地多层≤45≤2.0≤45≤2.0≤45≤2.6≤40≤2.4高层≤452.5≤45≤5.5≤40≤5.0工业仓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备注:①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设地标性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興素前阀Z.ZC.ET
②2006年1月1日[《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6]11号)]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且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1规定,且容积率指标≤3.5.2006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出让合同无效。③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④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4、在各类工业项目(仓储、物流)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曲兰隶骑表太大网7.1Zc06、原有设用地围内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超出控制性并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出让设用地内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设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筑扩、加层,其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鼓励设单位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设,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空间用途。興尚理筑Z.ZC
1、以居住为主的设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只能用于停车和设置小区配套设施,不得用于商业。2、以商业为主的经营性设用地,其地下空间的利用首先在保证停车位要求的前提下,多余的空间,经规划批准后,方可改作他用。3、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设的,在不改变地面公园、广场、绿地等用途的情况下,经规划许可后,可将其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利用应采用招拍挂的形式确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无偿配套设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100户配套20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筑面积≥2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筑面积≥5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UL.J.NE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筑面积≥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需配置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4、新住宅小区配学校的规定:新出让的商住用地,筑规模大于30万平方米的(含30万平方米),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需要配义务教育学校的(学校规模按规范确定),并且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中小学的占地规模、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设,市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设中小学,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5、新住宅小区配幼儿园、托儿所的规定: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新住宅小区,必须配幼儿园,(幼儿园规模按规范确定),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幼儿园的占地规模、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筑素衬网Z.ZC.NE]
住宅小区,必须配托儿所,市政府也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设幼儿园,但相关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6、新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独立用地的菜市场。(1)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筑面积≥6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7、拟居住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设8、新住宅小区、城市综合体项目,在临低一级的道路的沿街门面中预留大于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放心早餐店用房。第+暴设项日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按照《设项日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第三章城市筑工程第一节筑间距第十四条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筑须同时满足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按城市景观的要求,应尽量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居住类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罚素前网Z.Z0.ET
1、低、多层住宅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筑最小间距、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居住类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平行布垂直布平行布垂直布平行布垂直高层353030302525252020201515中高层2525015131815多层2020013150低层201515151315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六条居住类筑和非居住类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興尚理筑素前网Z.ZC.NE1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八条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筑间距控制。低层、多层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条民用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筑素节筑物证让J.NE第二十一条沿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改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理筑素衬网Z.Z.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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