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工业产业园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区位于三江片西北部。为综合协调区域内外环境,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控制和引导区内各项建设,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宁波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江北城乡一体化规划(2001-2020)》等。
第三条 规划原则及指导思想
3.1 整体性原则,一期用地的开发要考虑与江北工业产业园区整个片区的关系,在市政、道路、结构等方面衔接好。
3.2 弹性的原则,在道路设置、地块划分、土地兼容性等方面保留一定的弹性,使园区发展能适应不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
3.3 注重生态设计原则,创造优美的园区环境,运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协调好规划用地与周边条件关系,创造出全新的工业园区环境景观。
3.4 利用优越的区位条件和区域内便利的交通网络,建立和发展独具特色的工业园区,引导城市社会、经济以及产业的整体发展。
3.5 强化产业型工业园区的特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区域竞争力的目标。
3.6 合理安排功能布局、开发强度、道路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功能需要,使整个工业园区的建设尽可能集中紧凑,以期经济地建设市政设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3.7 创造城市的标志和窗口,形成独特的城市空间。
第四条 规划要点
4.1 为引导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结合当地工业开发对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地块规模,既有利于开发地块的完整性,又适应于地块拆并的可能性。
4.2 妥善处理高压线走廊、水网与道路、用地规划的关系,保证开发地块的完整性。
4.3 加强环境规划,创造和谐、优美的生产环境。
4.4 加强竖向规划,在保证道路交通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土方量。
4.5 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考虑园区的景观效果。
4.6 确定农居点拆迁和改造对策。
第五条 规划范围
东至杭州湾大通道绿带,西至慈城—余姚行政界线,北临自北仑电厂至甬西变的500KV高压线,南以甬余铁路为界,总用地面积4.76平方公里。
第六条 本规划经批准后,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指导城市建设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对本规划进行的重大修改,应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认可。 文本中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书、图纸、图则四部分。其中,图则覆盖范围为园区的江北片。
第八条 本文本的解释权归宁波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九条 功能定位
以一类无污染和二类少污染工业为主,融工业及各类服务设施于一体,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生态型工业园区。
产业特色上以发展机械、电子、五金材料、信息产业、物流等一、二类工业为主,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完成产业升级,构建园区产业群,最终形成宁波市高档次、成规模的特色型的产业园区。
第三章 发展规模
第十条 发展规模
10.1 用地规模:园区总用地4.7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约4.60平方公里;纯工业用地2.20平方公里,约占50%;公共设施用地0.12平方公里,约占3%;居住用地0.09平方公里,约占2%。
10.2 人口规模:本区全部就业人员约 3.0万人,现有村民2965人。村民采用异地安置形式,统一迁至妙山安置小区(需用地6.4公顷)。本区仅考虑安排40%左右的职工住宅,其余职工依托园区周边乡镇及中心城解决。
第四章 规划结构
第十一条 规划结构
本次规划根据建设实际和开发要求,提出了“一轴、一廊、两心、四片”的布局结构。
一轴:依托园区中部南北向干道设置一条贯通园区南北的功能及景观复合轴。
一廊:结合园区周边生态防护林带,形成宽厚的“曰”字型绿色生态回廊。
两心:规划结合工业组团的组织形式,形成一主一次两个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北部公共服务中心为主。
四片:以方格路网为骨架,以河道为分隔,形成三个工业片区和一个物流片区。
第五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
12.1 本区工业用地以一、二类工业用地为主,其中二类工业用地选择少污染产业,严禁布置重污染和费水工业。规划工业用地220.67公顷,其中一类工业用地99.94公顷,二类工业用地104.32公顷,物流用地16.42公顷。
12.2 原则上对为工业配套的附属用房(包括办公楼和食堂)建筑面积比例按下列标准控制: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生产附属用房比例不超过20%;总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之间的,生产附属用房比例不超过15%;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生产附属用房比例再酌情降低。
12.3 具体地块工业用地的建设指标应符合相应图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用地
13.1 规划公共设施以为工业区配套服务的商业服务为主,兼容一些现代化的信息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及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其中,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园区科技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物流服务平台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为提高园区服务档次的配套服务设施。
13.2 公共设施布局采用集中布局形式。
13.3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12.08公顷。主要集中于园区中心及南片组团中心。其中行政办公用地2.84公顷,商业用地4.74公顷,贸易咨询用地4.5公顷。
13.4 具体地块公共设施用地的建设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应图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居住用地
14.1 规划二类居住用地8.98公顷,主要解决园区职工住宿。
14.2 具体地块居住用地的建设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应图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绿地
15.1 绿地系统以园区中心公园、人工湖及杭州湾大通道绿带为依托,结合自然河流进行布局,与步行系统、道路景观系统和公共空间系统相结合,为整个园区的环境和景观质量提供保证,突出本区的山水文化特征。
15.2 规划绿地系统由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组成。规划绿地110.22公顷,其中公园绿地16.3公顷,防护绿地93.92公顷。
15.3 在园区北入口处设中心公园,结合人工湖水景,形成园区最具特色的生态景观。园区南片沿黄吉浦河两侧布置不少于20米的滨河绿带。
15.4 沿杭州湾大通道西侧、轻轨6号线、铁路分别布置300米、130-200米、120米宽的防护绿带。
15.5 沿园区西侧规划高压油管线两侧各设15米防护绿带。
第十六条 景观
16.1 规划形成“一条人文景观轴、两个景观节点”的景观格局。
16.2 人文景观轴
以连接园区南北两片区的中央干道为轴线,形成一条人文景观轴,在其沿线突出建筑与绿化的景观控制。
16.3 景观节点
在园区主入口、行政管理中心、工业组团中心等公共空间设置景观节点,构成园区的景观标志.
16.4 节点景观包括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重要公共绿地及重要建筑环境,对节点空间要进行包括建筑、绿化、各类环境设施等内容的统一设计。
第十七条 水域
17.1 规划对现状水系进行适当整理,在保证园区范围内水域面积率不减少的前提下,取消部分灌溉沟渠,保留黄吉浦河与郭塘河。规划将黄吉浦河与郭塘河均拓至20米宽。
17.2 结合中心公园开挖人工湖,面积约4.77公顷。
17.3 规划区域内水域功能主要为观赏、排放雨水功能。
第六章 地块容量控制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相容性
土地使用兼容表
用地类型 建设项目
| 行政 办公 C1
| 商业 服务 C2
| 一类工业 用地 M1
| 二类工业 用地 M2
| 公园 绿地 G1
| 防护 绿地 G3
| 市政 U
| 交通 S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注: ○兼容,×不兼容,△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高新产业用地指以研发、高科技企业为主,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用地。
18.1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规定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便于实际操作。
18.2 道路用地、绿地不得兼容其它性质的建设项目。
18.3 一类工业用地可兼容高新产业用地。
18.4 工业用地可兼容普通仓储用地。
18.5 园区北部工业片区的工业用地可兼容物流用地。
第十九条 建筑容量控制
19.1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的按下表确定。
建筑容量控制表
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公共设施用地
| 低层
| 0.8-1.5
| 35-50%
|
| 多层
| 2.2-3.0
| 35-50%
|
工业用地
| 低层
| 0.6-1.2
| 40-50%
|
| 多层
| 1.0-1.5
| 35-50%
|
居住用地
| 低层
| 0.5-1.0
| 20-25%
|
| 多层
| 1.0-1.8
| 25-30%
|
第二十条 建筑高度控制
20.1 本规划区建筑物高度首先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20.2 本规划区内工业、仓储建筑多层一般不宜超过24米,办公及商业综合楼建筑高度不宜超过45米。
20.3 面临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道路沿线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0.4~1.2(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度。
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
21.1 建筑间距(正面垂直净距),应首先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
21.2 沿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间距,至少满足消防通道要求,一般消防通道4米,工业消防通道5-7米。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
22.1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必须按下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 (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 高层建筑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交叉口
|
16
| 10
| 4
| 10
|
30、36
| 14
| 6
| 14
|
44
| 16
| 8
| 16
|
注:交叉口后退距离已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规则交叉口
按视距三角形要求计算确定。
22.2 沿规划电力线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凸出部分与电力线边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按下表控制。
电压等级(千伏)
| 一般地区(米)
|
110
| 12
|
220
| 15
|
500
| 20
|
第七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三条 城市设计引导
23.1 城市设计原则
23.1.1 “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人在城市空间中的主体地位、价值和所能起到的支配作用深刻认识,关注人在其中的生理、心理感受。
23.1.2 塑造和增强街道的场所精神。将街道、街角、广场、公园组成网络,形成变化丰富的城市空间序列。
23.2 城市设计引导
23.2.1 空间布局
本次设计从拓展空间入手,打破沿街两面“墙”的空间形态(特别是主要景观大道),强化景观节点,形成开敞—半封闭—开敞的空间。
23.2.2 建筑风格
规划区内江北大道分别设置南、北两个主入口,作为园区入口形象,其建筑风格应为精致典雅的现代建筑风格。沿园区中间南北向干道所形成的建筑空间将作为园区主要的人文景观轴,其建筑风格也应为现代建筑风格,既互有变化,又相互协调。
23.2.3 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根据建筑性质不同作不同安排:办公建筑庄重大方,可采用象牙黄、白色等;商业建筑可稍富丽堂皇,色彩可采用金茶色、白色、浅蛋黄青等;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