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景洪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景洪市各总体规划、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2009景洪坐标系。景洪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景洪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景洪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功能应当符合建设用地的性质,违反用地性质的规划不予审批。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实行“一事不二议”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地块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各片区根据不同地段的用地条件、级差效应和空间环境要求,并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分别采取高、中、低三个等级的开发强度,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区应采用“二高一低”的开发模式,即高容积率、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
(一)高强度开发区域:以商业金融、服务业、商务办公等为主。采用“二高一低”的开发模式,即高容积率、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
(二)中强度开发区域:城市的一般地块,以居住、行政办公、物流运输等功能为主,适度配套商业功能,完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设施。
(三)低强度开发区域:澜沧江、流沙河等滨江两岸地段区域和勐罕旅游小镇、嘎洒旅游小镇,包括优美的自然景观资源和浓郁民族文化特征的区域,以度假、休闲、观光、娱乐、酒店、文化教育、公园绿化等旅游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主。开发指标为“两低一高”即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
景洪城市中心区应控制为主,适度开发为辅。应结合旧城改造,以整合资源,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布局,并逐步减少居住、办公功能,逐步合理疏散人口密度、缓解城市交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整体环境面貌。
景洪嘎栋东片区、景洪江北片区(除沿江控制范围外)应以中、高强度开发为主,满足城镇化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增加城市容量。曼弄枫片区、嘎栋片区、嘎洒片区,应以中、低强度开发为主,局部商业中心、特殊项目可以进行高强度开发。澜沧江、流沙河、南凹河沿岸、孔雀湖、白象湖、曼听公园放生湖等景观水域周边,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以低强度开发为主。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应有相应的绿化隔离保护带,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九条 商品住宅项目开发,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公益公共服务设施。
(三)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土地。
第十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住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编制农民的生活、生产设施安置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上限,在项目地块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三条 表3-1中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上限, 在项目地块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一)建筑屋顶造型采用大体量坡屋顶的,建筑坡屋顶夹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全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半地下层使用功能为停车库的,地下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半地下层使用功能为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居住小区应当配置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米,所有临街商业开发项目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备一定蹲坑的公共厕所。
第十七条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物业管理服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社区警务室、治安岗厅、卫生设施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公共设施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
第五章 绿化景观
第十九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旧城改建难以达到表5-1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一)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定的绿地率的同时,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
1、旅游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18%;
2、行政办公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15%;
3、居住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10%;
4、商业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6%;
5、工业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6%。
绿化植物应适地适树,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采取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流湖泊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株计入绿地面积。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植草砖场地、停车场不计入绿地率,步行道路宽度小于1.5米计入绿地。项目用地范围的水体面积应计算绿地率。水深应满足30cm以上。
(二)滨江滨水区域蓝线控制:以下河流、水域周边区域按规划蓝线进行控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和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建设步行、休闲、健身等景观绿带为主:
1、澜沧江蓝线控制范围:澜沧江退岸线50米范围内,为澜沧江规划管理蓝线。
2、流沙河规划蓝线控制范围:流沙河退岸线30米范围内,为流沙河规划管理蓝线。
3、南凹河规划蓝线控制范围:南凹河退岸线30米范围内,为南凹河规划管理蓝线。
4、孔雀湖、白象湖以及引水入城景观水系蓝线控制范围:沿水岸线30米宽度范围内,为规划管理蓝线。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体现“城在林中、水(园)在城中、树成林、花成片、象成群、果飘香、风情万种,一路一树、一树一路”的雨林城市建设新理念。同时也应体现城乡一体的大生态、大雨林、大傣乡、高覆盖率园林绿化效果。
第二十一条 在园林绿化建设中,禁止非苗圃人工培育的大树、古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应注重对城市周边特别是城市周边民族村寨、寺庙、龙山等植被的保护,严禁在以上区域内进行相关大树、古树、果树、宗教树的移植、买卖或用于城市绿化用苗;注重保护城市中及城市周边民族村寨的乡土景观植被,包括大树、古树、宗教树、果树等。单片区开发时应体现“草、木、石、水”等自然原始景观。绿化树种应以本地热带植物为主,减少外来物种。若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须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风貌特色化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体现“热、傣、水、边”的地域特色和西双版纳特有的以傣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城镇风貌。
(一)商业、行政办公、文化、娱乐、餐饮、宾馆酒店、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楼,必须设置具有傣民族文化特色为主体的整体式、造型变化丰富的坡屋顶,建筑檐廊、门厅、雨蓬、屋顶楼梯间、屋顶设备间以及建筑和场地出入口也必须设置坡屋顶装饰造型。中高层、高层建筑可以用多种形式体现傣族民族建筑文化特色,但民族特色构件必须具有明显的西双版纳特有的民族文化识别性和装饰性。凉亭、报刊亭、岗亭、护栏、花池、树池、围墙、垃圾箱、垃圾房、公共厕所、大门、变(配)电室、街道小品、公交车站、宣传公告栏、指示牌、城市雕塑、路灯、浮雕等景观小品,应当充分体现西双版纳民族文化特色。
(二)道路绿化: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设置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中央绿化带。
(三)新建建筑外观造型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设计手法体现干栏式建筑特点,外墙面色彩应自然、清新、明快,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应使用对比较为强烈、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色彩。
临街建筑应在外墙面、外走廊柱面、阳台、露台、护栏、遮阳板、以及其他影响建筑造型的构件上设置适当的民族文化特色的装饰图案或装饰构件;但不得影响整个建筑造型。
建筑立面不得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外墙面以及釉面瓷砖墙面。
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敞开式生活阳台。
临街中高层、高层建筑的临街面必须建设高度不超过两层、净宽不少于2米的敞开式骑楼或裙楼,敞开式骑楼的地坪高度应与人行道衔接。
(四)建筑应统一设置空调外机箱、太阳能集热板、水箱、铁塔、构架、设备、管线、管道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的设置应进行隐蔽美化处理,不得影响建筑造型外观。建筑附属的花架、露台、雨棚、民族特色坡屋面等造型构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围合、改造作为住宅、商业或其他建筑使用,不得随意在建筑屋顶、平台加层。禁止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餐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五)临街建筑、水域周边以及旅游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内原有建筑和公共设施,应按规定逐步进行修缮和外观特色改造。原有建筑的修缮和建筑特色化改造,应以协调美观、特色浓郁、安全可靠为原则。建筑特色化改造应充分结合原有建筑造型,装饰构件造型、色彩、体量应与原有建筑和周边环境协调。
(六)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建筑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建筑文化风格的建设项目,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文物,应按相应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必须具有民族特色化
本站所有资源由用户上传,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未经授权,禁止商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