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12〕2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最大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通知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基坑工程支护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或者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对二层以上地下室或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甲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或者甲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基坑工程支护设计主要专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基坑设计图纸上应加盖相关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基坑设计涉及结构计算的,应由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并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审核。
承接本市建筑基坑工程设计的市外单位应按《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备案管理办法》(舟建委〔2011〕95号)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登记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二层以上地下室或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或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具有勘察综合甲级、岩土工程乙级或岩土工程专业(工程监测)乙级以上资质,对二层以上地下室或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甲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或者甲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监测)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舟有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岩土工程等本专业学历,注册工程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支护工程设计、施工、监测、科研实践经历;
3.监测人员应当是土木工程、岩土工程测量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4.监测仪器和设备能满足位移、变形测量、土体深层变形监测、地下水位观测要求。所有测试、检测仪器须经法定机构的标定和测定,现场仪器配置不少于2套。
承接本市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业务的市外监测单位应按上述条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登记备案(详见附件一)。
三、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深度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应齐全完整,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一般情况下,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方案:勘察布孔范围及间距、勘察深度、岩土取样及参数选用和土工试验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相关要求;
(二)设计方案:工程概况、周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等环境条件;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环境地质条件;设计依据及目标、概念设计及方案优化比选;地表及地下水控制体系设计、边坡加固或基坑支护结构体系设计、土方开挖工况设计及技术要求;监测技术要求、应急预案、施工图、计算书等;
(三)施工方案: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土方开挖及降水、支护的施工工艺)、质量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工程桩、塔吊基础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四)监测方案:工程概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及内容;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及保护;水准控制网技术要求;观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
四、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测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计、施工和监测方案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应按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
五、深基坑施工,工程各有关参建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施工前,应掌握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安全状况,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及邻近建(构)筑物业主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对已有裂缝和不均匀下沉等要事先做好检测记录和标记,有条件的还应录像存档;作为施工期间定期对其裂缝、沉降、垂直度等观测的分析对比资料。
(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制定出严谨的质量、安全保证
措施,健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实际施工工况应与设计工况保持一致;确需变更调整或实际工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由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出具书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经原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实施;
(四)监测单位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提交阶段性监测资料;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应迅速组织有关各方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开挖深度、支护时间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在深基坑暴露期间加强对边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的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深基坑应及时进行回填,严禁长时间暴露。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满足设计抗浮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二层时必须回填完成。
七、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深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内容: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计、施工、监测方案,施工记录,原材料出场合格证,复验报告,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水泥搅拌桩取芯抗压试验报告,边坡和周围建筑物变形监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等。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深基坑支护设计和评审的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抢险、补救工作,组织对深基坑支护工程事故的处理。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违规挂靠承揽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业务的;
(二)出卖、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深基坑工程施工业务的;
(四)未编制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五)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内容空洞,严重缺乏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
(六)实际施工中不执行既定方案或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或偷工减料、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造成工程实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不及时对深基坑进行回填的;
(八)深基坑施工技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情况严重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十、对查处的各种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需鉴定检测的,责成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二)记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三)对拒不整改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任单位,给予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等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市外基坑工程监测企业进舟备案申请表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外基坑工程监测企业进舟备案申请表
(工程监测企业备案专用)
申请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申请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一、市外工程监测企业基本情况
市外工程监测企业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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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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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工程监测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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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工程监测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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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舟负责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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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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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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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舟技术 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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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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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执业资格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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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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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舟办公场所 所在地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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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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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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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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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舟办公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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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营业 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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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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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舟现场操作 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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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舟现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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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有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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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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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证书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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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证书 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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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应与资质证书注明的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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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驻我市工程监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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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年龄
| 所学 专业
| 技术职称类别及等级
| 目前所从事专业
| 从事勘察年限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亲笔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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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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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我市配置的技术装备情况表
序号
| 技术装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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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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