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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晋中市规划勘测局二O一二年二月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和规范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潇河沿岸景区、乌金山景区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它各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规划区内的修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筑总平面设计时,应遵循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各项城市规划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地形图和管网资料图。Z,ZCE工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项自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雪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六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篇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设用地第七条本市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137-90)执行。第八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规定表一《城市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第九条设项目在编制修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表一规定。第十条设项目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域,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罚素前网Z.Z0.NE]
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地块用地,尚无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设项目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设用地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要求,未经规划许可,任何设项目不得突破上述控制线进行设。第十二条旧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基础设施为主要目的,按控制性规划要求,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用地比例,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设。旧城区内应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确需改造的零星危旧房项目,需按照《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划实施。第十三条设用地应当尽量将周边零散地块整合形成整体片区进行统一规划设,对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宽度42米以上)的多层筑设用地为2000平方米,高层筑设用地为3200平方米:(二)低层筑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三)多层筑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四)中高层筑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五)高层筑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设。(一)相邻孩地完键寥为概成野、河道或有其坠心祝,小确空石法调整、合并的:订生7利(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镇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的上限控制。第十四条凡属于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改和扩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筑的,需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翻或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二)属于危房翻的应当取得危房鉴定机构对该筑的危房鉴定报告,并且翻后不得改变原筑性质,不得超出原产权筑面积、原筑基底面积和原筑层数:(三)对申请翻的居民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四)不得对四邻筑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周边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和消防通道安全。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实施。城中村的村民设要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设,遵循节约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设和日村改造应同步进行,住宅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原则上禁止设独立式院落。第十六条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应在城市1:500火1:10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筑布局应当有利于筑日照、通风和消防,并采用合理的筑体型,原则上不得布置长度超过80米的筑。用地出興尚理闐素前阀Z心
入应尽可能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地下筑出入坡道不得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路相连。第十七条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相应的社区服务、市政设施和物业管理等公设施用地,所配套公的配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居住小区设应当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对筑面积3一5万平米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30平米:对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米,并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第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及相关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章筑容量规定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晋中市城市用地设强度指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表二中的设强度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设强度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随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表二规定的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筑密度及容积率。对难以分类执行的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单体筑用地的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控规及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而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三条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区域内各类设用地的筑容量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参照表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在原有设用地内,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要求的,不得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等工程设。原用地内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筑空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设。第二十五条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定的筑容量指标基础上,在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T
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设工程。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筑面积指标表设项目容积率提供1'公共开放空问用地允许增加的筑面积()1.0-1.5101.5-2.082.0-2.562.5-3.033.0以上0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第三篇设工程规划管理筑素第材筑间Z.J第二十六条设工程的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筑物保护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相关规范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住宅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本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筑不再考虑大寒(或冬至)日日照影响问题。(一)住宅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或西60度及以内)住宅,当筑长度与筑高度比值大于3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54倍:当筑长度与筑高度比值在1.2一3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3倍:当筑长度与筑高度比值小于1.2时,按点式住宅控制筑间距。(见图表1)图表1筑相对位置示意图间距要求备注多层住宅南北NL:≥1.54A凡:南侧筑物向平行布置(A/A>3)的长度L≥1.3HH:南侧筑物(1.2≤H/H≤3)的高度興Z心.ET
第二十八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住宅相邻地区进行新、改的,其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54倍。第二十九条被遮挡的多层住宅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筑间距。第三十条中高层住宅(层数在7一9层)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当筑长度与筑高度比值大于2时,筑间距按照南侧筑高度的1.54倍控制。当筑长度与筑高度比值为1一2时,筑间距按照南侧筑高度的1.3倍控制。(见图表6)图表6筑相对位置示意图间距要求备注中高层住宅南Lz≥1.54AA:南侧筑物北向平行布置Lx(A/A>3)的长度L≥1.3A:南侧筑物(1.0≤H/H≤2)的高度(一)中惠益素盈做子1时?资设影响阳照的健筑物高度的1.0倍控制,中高层点式住宅位于其它住宅筑南向的筑间距,按照中高层筑高度的1.2倍控制。(见图表7)图表7筑相对位置示意图间距要求备注中高层住宅之NL≥1.2AA:南侧中高层间、与其它多L≥1,DA筑物的长度层住宅南北向(H/A≤1)H:南侧中高层平行布置筑物的高度(二)中高层住宅山墙与多层、低层住宅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之间有城市规划道路的,按道路规划要求控制。第三十一条高层住宅筑(层数在10层及以上)与受影响的周边筑要统一规划,并进行日照分析。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筑每户至少一理罚素前网Z.Z心.ET
直筑控制。(见图表12)第三十二条对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公寓住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有规范要求的设施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对托儿所、幼儿园特殊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图表12筑相对位置示意图间距要求备注,?a≤45度时高层住宅与高L,按平行筑控多、低层住宅同时满足日照之间既非平行45度分析要求也非要直布置L.按華直筑控第三十三条非住宅筑(第三十条所列筑除外)与住宅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筑的规定控制。住宅筑为多层的,其最小间距不掉米蔡网其最距不30米·第三十四条非住宅筑(第三十条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根据筑性质及所在的区域,满足交通、安全、消防、绿化和城市景观的同时,其最小间距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30米,并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五条在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米及其以上的道路同侧布置的筑山墙之间的距离,多层应不小于9米:高层应不小于15米。山墙之间有城市规划道路的,按照规划道路宽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在考虑筑间距时,应同时考虑到相邻筑室外地坪高差的因素。凡相邻筑室外地坪高差超过0.3米时,在计算筑间距时可按照高差值进行相应的核减。第三十七条在住宅筑日照间距内,原则上不再审批设其他筑。第三十八条因设用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本章规定的间距要求时,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准,筑间距可适当调整。第二章筑物退让第三十九条沿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防震、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通风、环保、视线干扰、卫生、工程管线、市政设施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理罚素前网Z.Z心.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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