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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路穿越乡村设用地时,应按乡村规划要求划定道路红线,道路两侧新、扩低层、多层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外墙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单位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特殊造型的大门的基础不得深入道路红线内。第三节筑与铁路之间距离第十三条沿高速铁路布置筑时,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布置筑时,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布置筑时,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15米。铁路设施不受此限。中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筑与铁路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绥求.USC.第十四条沿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专用线设围墙的,围墙距离外侧铁轨不得小于15米:沿高速铁路设围墙,围墙与外侧铁铁轨距离按高速铁路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沿铁路一侧或两侧设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等与铁路外侧铁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四节筑退让公共绿地控制线(绿线)第十六条临城市公共绿地控制线(绿线)新、扩筑物,筑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时,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扩筑应同时符合退让绿线的要求和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三章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配套设第二十七条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设,提升社区配套服务能力,制定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配套设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医疗卫生、文体、综合服务等,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内容和面积指标依据居住项目的人规模确定。第二十九条各级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要求:项目居住人小于7000人时,社会服务设施项目应包括:卫生站、文体活动室、社区服务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60平方米筑J2·J.NE项目居住人介于7000~23000人之间时,社区服务设施项目按前一款内容配置外,还应包括: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文体活动站、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服务站、物业管理、养老设施)。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250平方米。项目居住人大于23000人时,社区服务设施项目除按前一款内容配置外,还应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室内综合健身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所)。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450平方米。第三十条养老设施用地按照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设置。第三十一条居住项目内社区服务设施的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捷的位置,保证配套社区服务设施方便使用并能够发挥应有的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规划确定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与筑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减小规模,规划、住、房产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划部门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居住项目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和面积指标,在审批项目设总平面图时根据控规要求进行详细审核,对不符合配套要求的居住设项目不得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居住项目的社区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实施,住部门应对社区服务设施开工时间进行监管,在占项目总住宅面积四分之三住宅工程发放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办理完毕社区服务设7施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住部门不得核发后续工程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居住项目的社区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验收,在占项目总住宅面积四分之三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应办理完毕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社区服务设施未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并要求社区服务设施的内容与面积应与规划总平面图相符。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要求不包括中小学、托幼设施以及商业设施。居住项目规划人13000人以上时,应当配置小学,规划人26000人以上时,应当配置初级中学。规划人不足上述规模的,应当根据项目周边学校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学校。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三十七条居住项目规模500户以上的应当配套设托幼园,按每500户配套3个班确定设规模。第四章筑日照间距第三十八条有日照要求的筑与相邻筑之间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筑的日照状况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第三十九条生活居住类项目的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旧区改项目内的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典筑J.NEI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第四十条项目设对项目范围外的生活居住类筑产生日照影响后,应保证项目范围外的筑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项目实施前项目范围外的生活居住类筑不满足国家规范日照要求的,项目实施不得降低范围外筑的原有日照时间。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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