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 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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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规划目的
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城镇规划标准编制。1.3 规划依据
1.3.1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1.3.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3.3 《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1997年) 1.3.4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05年) 1.3.5 城镇(乡)总体规划 1.3.6 城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7 城镇(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8 国家、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等1.4 规划原则
1.4.1 集中发展的原则。调整现有农村居民点布局结构,减少村庄数量,壮大村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鼓励合村并点。 1.4.2 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原有村庄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要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集中紧凑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已搬迁合并村庄要尽快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退房还田或还林。 1.4.3 远近期结合、切实可行的原则。村庄规划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为而行;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4.4 传承文脉的原则。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标志物,体现各地不同的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 1.4.5 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全面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1.5 规划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布局规划基础上,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在市(县)、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1.7 规划期限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村庄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 2、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1 村庄用地分类
村庄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详细内容见附录C《〈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2.2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人,其它居民点不得大于100平方米/人;丘陵山区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人(见表2-2)。 位于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或法定规划要求执行。2.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村庄规划要合理控制各类用地比例,规划四类主要用地按“表2-1”进行控制。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4%。 表2-1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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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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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村
| 基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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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居住建筑用地
| 55~70
| 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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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公共建筑用地
| 6~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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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道路广场用地
| 9~16
|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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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公共绿地
| 2~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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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用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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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92
| 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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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宅基地标准
村民宅基地标准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见表2-2)。 如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条款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高于上述条款的,按本导则执行。 表2-2 居民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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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建设用地 (m2)
| 户均宅基地 (m2)
|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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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居民点
| 平原居民点
| ≤90
| ≤16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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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区居民点
| ≤80
| ≤133
| ≥0.4
|
其它居民点
| 平原居民点
| ≤100
| ≤200
| ≥0.3
|
| 山区居民点
| ≤80
| ≤13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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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村庄分类3.1 村庄规划分类
3.1.1 根据自然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现状建设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地区发展需求,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扩建型和新建型两种类型。 3.1.2 按照村庄规划期末常驻人口规模,将村庄分为小于500人、5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 3.1.3 村庄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3.2.1 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加强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完善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 3.2.2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妥善处理好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延续和发展原有的村庄格局,衔接好新旧村庄的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构成等要素,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向,促进村庄合理有序地发展。 3.2.3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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