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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3-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设,临时设、个人房除外。第二章设用地第一节设用地分类与适性规定第三条城市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城市设用地适性规定计风乙了C(一)各类设用地程质的阶,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设用地适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设用地性质和适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筑。第二节设用地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改和扩设项目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第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筑基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筑素衬阀Z.Z沁.ET
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第七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八条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其筑容量按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执行: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筑基地的具体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九条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低层住宅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多层公共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苦塑限禁笄节魂面积为3000严防米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设。第十条原成地块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筑用地范围内新、扩(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扩(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筑间距第一节住宅筑间距第十一条低层住宅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1.30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10米:興尚理跗素衬网Z.ZC.ET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筑间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筑间距: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筑间距。第十二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一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筑高度的1.30倍(列入市危旧改项目的新居住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筑高度的1.25倍):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一30°(含)范围内的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市偏等瘦方拉维查网”含)衫理内的健筑间西,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筑,当被遮挡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一3项计算的筑间,应自被遮挡筑物阳台边算起。(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9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筑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8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筑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一3项计算筑间距;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筑间距。興尚理筑素前网ZC.NE1
(四)多层住宅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0倍。第十三条高层住宅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其筑间距应符合日照要求和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筑高度的0.5倍,且面宽长度小于(含)35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的不小于40米:2.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5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筑高度的03换遇壁豹米J灯2.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U型),筑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3.筑山墙(筑短边)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筑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筑控制: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筑控制。第十四条高层住宅筑与低层、多层住宅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筑为低层筑的按低层住宅筑间距执行:(二)遮挡筑为多层筑的按多层住宅筑间距执行;(三)遮挡筑为高层筑的按高层住宅筑间距执行。第十五条住宅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興Z.Z沁.ET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四)高层与低、多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与高层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5米第二节非住宅筑的间距第十六条多层非住宅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第十七条低层非住宅筑与多、低层非住宅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第十八条高层非住宅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8Z.J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第二十条高层非住宅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筑间距第二十一条住宅与非住宅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筑北侧为住宅筑或住宅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筑间距要求执行;(二)住宅筑北侧为非住宅筑或非住宅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筑高度的0.8倍。第四节其它规定第二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和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筑,其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二十三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的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上述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可将其地形高差计入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0倍。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筑间距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符合消防规定的同时须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第二十六条相邻受遮挡筑为临时设或违法设时,其日照和筑间距可不予考虑。第四章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洱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兴日生子杀小内..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筑退距。第二十九条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实行对等退让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控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筑间距(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二)相邻地界的设项目为住宅筑,并已经完成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再符合第三章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相邻地界的设项目为文、教、卫筑或其他筑,并已经完成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筑或其他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五)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次高类别执行。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旧区改,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设工程:(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设工程。第三十二条新影剧院、学校、游乐场、体育馆,单层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筑等有达量人流李流集散的多、低层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方..向的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其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围墙、门卫室退让城市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分别不小于1.0米、3.0米、5.0米:工业、仓储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图设计中核定。第三十三条道路交叉四周的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筑增加3米,高层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筑物的基地(含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得突入道路红线。第三十四条筑物后退铁路、公路、电力线、蓝线、绿线等的距离,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第三十五条沿城市蓝线两侧新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理筑素前阀Z.ZC.ET
内不得新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地下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设用地和已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第五章筑高度第三十七条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筑高度须满足抗震、防灾及人防对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改(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这物护位勇茅化保护区的设控地带(区内新、改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第六章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一条各类设项目必须配套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综合筑的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五》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筑分项累计计算。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四十二条居住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三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理筑素前阀Z.ZC.ET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筑的出入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六)距铁路道路、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四十四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四十五条下列城市用地绿化隔离带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各留出50-100m宽绿化带:(二)城沛对外交通主手道的辆侧男地疵各留出210一3宽绿化带E第四十六条各类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减灾防灾、无障碍设计、筑节能、筑节水等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有关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管理规定要求。第四十七条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构)筑物:在道路上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单面坡坡比不应大于1:20,三面坡坡比不应大于1:12。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一98)要求。筑素衬阀Z.Z沁.E]
在主城区和居住区内新公用10KV变、配电等设施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与筑物合。在居住区内新小区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第四十九条各类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安全技防、垃圾中转站、公厕、消防、人防、公共停车场(库)、应急避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八章绿地第五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绿地设。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配以灌木和草坪,树种选择以地方树种为主。城市组团之间的连接地带,宜设置为田园风光区或以乔木为主的公共绿地。第五十一条致扩塞缚浮用地内绿地面积用地面积的比例(以子T为.U.二1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居住区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旧区改项目不小于25%:(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工业企业不应超过20%,并根据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护隔离带:(四)新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道路不低于20%。道路绿化须保证交通视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六)铁路两侧设置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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