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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总则0.1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设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适应肇庆市城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充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0.2适用范围肇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涉及地区如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三旧改造规划等法定规划覆盖,可按照规划执行。0.3县(市、区)规划管理本市下辖各县(市、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因地方实际情况难以操作或需补充规定的,可另行规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肇庆市人民政府备案。0.4由旧区划定本技术规定所称旧区由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可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U:N上0.5坐标系统在肇庆市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应采用西安80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统,并且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0.6动态修订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每两年度或结合实际需求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0.7规定实施本技术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1年6月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办〔2011)30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属肇庆市人民政府。0.8其他要求本技术规定为针对肇庆市规划管理需求及城市发展特色制定,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肇庆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规定所涉及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等有更新的,应按最新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执行。1興Z.ZC
1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用地分类1.1用地分类标准用地分类参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采取大类、中类和小类三层次的分类体系。地块规模控制1.2零散地块开发管理要求(1)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并宜避免畸形地块。表1-1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设项目类型旧区(平方米)新区(平方米)低层筑5002000多层筑10002500中高层、高层住宅筑20004000高层非住宅筑25005000装是景2鞋朵不茶极伤丰宅筑,下同。(2)零散地块不足上表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章节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设。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③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用地兼容性1.3用地兼容原则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的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1.4用地兼容要求用地兼容性管理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并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1)与地块的上位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相适应。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2)禁止有环境污染、安全隐患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用地兼容,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污染的M3、W3类用地不得兼容或混合居住、公寓、宿舍、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3)与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相适应。1.5用地兼容比例用地兼容管理中,除“完全兼容”外,规划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途的用地面积、筑面积比例均不应超过30%。1.6用地兼容与性质调整不同用地之间的兼容关系,按表1-2的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符合表1-2要求,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视为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改变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1-2规定范围或条文1.6所述比例要求,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表1-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用地性质A3(除B1-B4(除A1A2A4B12M1M2、M3W1兼容A33)B12)、B9类型B1-B4(除完全兼容G86B12)B9M1、M2M17dA2、A33、鼓励部分A4、A6、A1-A4B1兼容B11A1、A2、A4、A1、A4、B2、A1、有条件允A1、A3、A2、A4A2、B1、A1、W1、A1、M2A5、A6、R2、A5、A6、B3、SB1-B3、许部分兼A5、B、S,B1、A5、A6、B3、W2、S、U、S、U、B1、B3、S、S、UM1、w1、S、B2、SS、UU、GG2G2Uw1、S、U、GR、RM2、B3、MB3、M、M2、M3A2-A9禁止兼容M2、M3、M、WA2-A9、M、WM3、W3M3、W2、W3WWW2、W3B1-B3、B1-B3、W2、W3W3M3备注:①“完全兼容”的用地性质,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②“鼓励部分兼容”的用地性质,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③“有条件允许部分兼容”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结合地块的具体条件或通过规划专题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5興素前阀Z.Z沁.E]
④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规划兼容的判断须单独进行规划论证。⑤本表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1.7工程项目适性涉及地块内具体设项目的适范围,按本规定表1-3的规定执行。对表1-3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设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表1-3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物流仓储居住用地商业工业用地绿地用地市政用地类别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业设危险设施设项目用地施用用地绿绿地地低层住宅2多层居住筑3高层居住筑4集体宿舍5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R1居住小区文化设施8出、居住小区体育设施9典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巾10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1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A113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筑A21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5小学16中学(完全中学、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A31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18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19科研设计机构A4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A5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23小型农贸市场24小商品市场B12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26一般旅馆27旅游宾馆28商住综合楼B229办公商办综合楼B330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M3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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