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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在《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本规定共分六篇二十四章、4个附录、5个附图、4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防灾管理和其它规划管理等。本次修订,增加了城乡规划编制、居住用地规划控制、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规划控制、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卫设施规划控制、配设施标准、筑工程规划核实、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城市通信邮电工程规划、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城市水环境规划控制、城市照明环境规划控制、城市设计、城市综合防灾、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居民私有房屋设管理、村庄规划设管理等共二十个室的内容筑表1717本次修订,修改了总则、城市设用地分类、筑环境容量控制、筑退让控制、筑高度控制、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绿地规划控制等共八个章、节的内容。本规定由北海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本规定编写单位为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总结工作经验,累积资料,将有关意见和议反馈给北海市规划局总工办,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伍传顺、肖旭、伍春谊、叶文华、邓秋野、魏益民、陈雪、赖莎、林丽清、占伟。本规定主要审查人员:关国明、李斌施、包盛中、陆金旭、罗皥、裴坚、曹谊、蒋华、黄云、廖坚、刘宏谋、曾伟先、梁自良、李强、张弘。IZ.Z心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北海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八条北海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镇体系、城市、镇、村规划四个层次,城市、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城市设计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市辖区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辖区镇总体规划由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发展定位、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各类专项规划等。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第十条城市近期设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近期设规划应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规划、供电规划、电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防洪(潮)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第十二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根据北海市的实际情况与各片区发展阶段,将北海市分为城沛发展成熟区、城市发展设区、城市发展待明确区。涉及城市发展待明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先行开展概念咨询规划等作为前期预研,并制定指导城市空间形态更新或扩展的纲领性成果。第十三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为大纲阶段和分图图侧阶段两个阶段性成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按一个阶段编制。图侧阶段应根据大纲阶段成果编制。经营性用地均应编制分图图则,非经营性用地条件具备时可编制分图图侧。其成果须按法定程序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按规定和程序向市人大报备,如需修改应按原程序报批。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一)大纲阶段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使用性质及可兼容性;2、容积率、筑高度、筑密度、绿地率指标;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公用设施的规模、范围及控制要求;4、紫线、蓝线、黄线、绿线“四线”控制要求。(二)分图图侧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令性指标:地块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地块容积率、筑高度、筑密度、地块配公共设施要求、绿地率、筑退让红线、筑间距等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停车位、视距三角形界限、交通出入等交通控制要求;2、指导性指标:筑形态、筑风貌、筑色彩要求,居住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等。第十四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不含合浦县)范围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批准,合浦县辖区范围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批准,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内容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其修改分成两种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以及重大项目招商等因素,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以下情形的,应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1、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局部影响的;2、在实施城市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缺陷的;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应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部令[2011]7号)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修编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可由组织编制机关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第十七条涉及以下情形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程序动理:1、报项目筑用途与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有出入,但在本规定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之内的;2、在具体道路、岸线等市政工程审批中,因现状客观条件或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对原规划的道路、岸线做局部调整的;3、报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涉及特殊用地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边界进行局部调整的;4、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具体地块修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等(不含经营性土地出让图侧)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进行优化的;5、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认定可以由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技术调整;6、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维护程序办理内容且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情形的规划局部调整。第十八条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村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设规划编制说明书。城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中村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规划并应达到修性详细规划深度。第十九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性详细规划可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设单位组织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8、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第二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空间所做的系统性安排,可随各阶段规划一起、也可单独编制审批。城市设计分为概念性城市设计、操作性城市设计、整治性城市设计三种类型:1、市、区级中心区、核心商务区、重要景观区、重点开发片区应编制概念性城市设计,对规划片区的使用功能、筑分布、空间景观等作出意向性策划;2、重要商业、旅游街区、景观轴线等城市重要公共空间的主要沿街界面及其影响区应编制操作性城市设计,对主要沿街界面的用地性质、筑功能、开发强度、空间形态、筑风貌、筑立面、色彩、广告设置、绿化布置、筑指标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其影响区的筑形态、风貌、色彩、高度控制等作出通则性规定:3、已形成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街区应编制整治性城市设计,分析现状存在问题,提出改善筑风貌、交通体系、空间环境等的一系列整治措施。第二十一条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1、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2、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3、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规划,对近期需要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设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设单位委托编制设项目的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市政容量评价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评价分析等,作为修性详细规划或筑设计方案审批的参考依据。4理览素前网Z.Z沁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第三章城市设用地分类第二十三条北海市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城市用地分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戏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第二十四条设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戏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到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主导设施设规模基本相等时,按底层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归类。第二十五条单一性质设用地可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愈则,允许在主导设施外设非主导设施,由规贱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情况,核定适范围,并进行专题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六条当设用地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时,按主要性质、次要性质、一般性质的顺序进行表述。主要性质允许设主导设施、次要性质允许设次主导设施、一般性质允许设附仇加设施。主导设施设比例不低于50%(第二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居住(R)和商业服务业(B)两种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按效如下标准核实:1、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2、居住为主导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筑面积的60%:3,商业服务业为主导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筑面积的40%;具体标准见表3.1及表3.2。各类性质筑面积比例规定(居住为主导)》表3.1筑使用性质居住面积比例商业服务业面积比例基地面积容积率≤2.5时容积率>2.5时容积率≤2.5时容积率>2.5时≤1公顷>70%>65%≤30%≤35%>1公顷>70%>60%≤30%≤40%各类性质筑面积比例规定(商业为主导)表3.2筑使用性质居住面积比例商业服务业面积比例基地面积容积率≤2.5时容积率>2.5时容积率≤2.5时容积率>2.5时≤1公顷≤25%≤30%>75%>70%>1公顷≤30%≤40%>70%>60%5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第四章居住用地规划控制第一节居住用地指标控制第二十八条居住用地咆括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住宅用地指住宅筑用地级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级以下的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居住用地内筑应包括住宅筑和公共服务设施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戏划用地内的其它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居住用地按居住户数或人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1的规定。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表4.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第三十条人均居住这用地空制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Z,J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人)表4.2居住规模层数人均用地低层28-40居住区多层18~25多层、高层17-26低层26~37多层小区18~25中高层14-20高层1015低层21~3014~20组团多层中高层1216高层811备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第三十一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居住区配套公的配水平,必须与居住人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和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公的配指标,应以表4.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6興素前网Z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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