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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资中县、隆昌县、威远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本规定将中心城区划分为旧改区和新区,根据两类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第1.0.4条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5条当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划设计锁档鞋禁J.N工第1.0.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2.1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设用地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第2.1.2条在城市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3条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3执行。興尚理筑素前网Z.ZC.NE1
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O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的比例。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2.2筑容量规划控制第2.2.1条设用地的开发设强度由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筑容量指标控制,计算规则依照附录二执行。第2.2.2条筑容量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筑容量应根据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用地状况、绿化条件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2.2.2-1、2.2.2-2、2.2.2-3的要求。表中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用地的筑容控朝指壶按关专设计规钱行.J.N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中央商务区、片区级商业中心及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可经专题论证,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表2.2.2-1住宅用地筑容量控制指标表新区旧改区高度(米)高度(米)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密度容积率绿地率h≤15≤35%>1.0且≤1.2h≤15≤35%>1.0且≤1.215≤30%≤1.815≤30%≤2.024≤28%≤2.224≤28%≤2.230≤26%≤2.430≤26%≤2.5≥30%≥25%40≤24%≤2.840≤24%≤2.850≤22%≤3.250≤22%≤3.360≤20%≤4.0h>60≤20%≤3.5h>80≤18%≤5.0一3一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表2.2.2-2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分区用地性质筑密度绿地率一、二类住宅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30%≥25%旧改区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且<50%<>≤45%≥15%一、二类住宅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30%≥30%新区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且<50%<>≤40%≥20%注: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的比例.表2.2.2-3非居住筑设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筑形式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多、低层≤40≤1.8>25办公筑公共管理与公共高层≤35≤5.0≥25服务用地商业、办公多、低层≤45≤2.0≥20占综合绕合去大都层<40sd<><5.0<>≥25多、低层≤50≤2.0≥15商业筑高层≤40≤5.0>20多、低层≤40≤2.0>25商业服务业设宾馆、酒店高层≤35≤5.0>30施用地市场≤50≤2.0≥15农贸市场≤45≤1.5>15工业品展厅、销售、维修≤50≤2.0>20物流仓储用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40>0.7>15工业行业分类按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40≥0.6≤20和川府发[2013]27号文件执行道路与交通社会停车场≤50≤3.0≥15设施用地注:工业用地设容量控制指标严格按《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4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2.3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解危解困房、棚改及政府拍卖土地外,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1的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设。表2.3.1开发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筑类别旧改区(m)新区(m)低层筑8001500多层筑15003000高层筑30005000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可允许单独开发设。第2.3.2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应大于该地块应配绿地总面积的30%,且宜将集中绿地面向规划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开散设置。第2.了案都比老定统项很据适任面积凝限按以下航定品挂限客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活动、警务室、便民服务等):1.地上计容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地上计容筑面积的2%配置,且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2.社区用房应临近干道或小区出入,位于地面以上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有独立的出入、楼梯间及卫生间等,房屋层高原则上不低于3米,若附于住宅,应位于筑的一至二层(不得提供地下层和架空层)。第2.3.4条拟居住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旧城区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新区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居住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居住筑面积增加1万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增加50平方米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设,健身活动场所可设置在净高不小于4米的筑物首层架空层内。第2.3.5条新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业-5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1.物业管理企业用房按总筑面积的2%配置,且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业主委员会用房应为不得低于30平方米的地面上独立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第2.3.6条新住宅项目居住人规模大于5000人的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大于1000人的宜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与相邻筑间距不小于8米,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绿化隔离带。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公共厕所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一2003)和内江市环境卫生设施专牌前健南林风68a5需要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新住宅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1.独立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小于30平方米配,筑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120平方米配置。2.非独立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筑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120平方米配置。配内容: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理发室、卫生间、管理用房。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部分功能用房可兼用。3.非独立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低层,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多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在首期设养老服务设施。4.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第2.3.8条农贸市场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面积标准配6筑素前网Z.ZC
置,宜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筑面积第2.3.9条设用地内应按表2.3.9的规定配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9设用地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机动车(车位/100m筑面积)筑类别非机动车(辆/100m筑面积)旧改区新区住宅≥0.8≥1.0>0.3宾馆、酒店≥0.5≥0.8≥0.3办公楼≥0.5≥0.8≥0.3≥0.5≥0.8>1.0医院>0.5≥0.8≥0.4体育馆>2.5>2.5≥5.0影剧院≥3.0>3.0>5.0展克與当筑材注:①在规划要求的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应超过10%(其中商住项目不应超过20%).②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③含有住宅筑的项目配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④含住宅筑的项目不应配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设项目中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⑤含住宅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平方米控制:⑥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的要求为准。一7興素前网Z沁.ET
第2.3.10条中小学、托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用地面积配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内江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用地面积配置。第三章设工程规划管理3.1筑间距第3.1.1条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的规定.第3.1.2条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四.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74.中、学学楼南向教室冬李底层日照欧低于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合、檐等影响因素.第3.1.3条居住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1)多低层筑相对①多低层筑长边相对旧改区:0.9H;新区:1.0H.且≥6.0米。②多低层筑长边对山墙-8置素前阀Z.Z0.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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