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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用地控制第三章开发强度控制第四章筑退让控制第五章筑高度控制第六章公共设施配套第七章道路交通控制第八章生态环境控制第九章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第十一章乡村规划设管理第十二章特定区域规划管理第十三章规划批后管理第十四章附则附录一:用词说明附典解筑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四: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德宏州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黄金岸的发展目标,科学编制德宏州城乡规划,严格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德宏州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德宏州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2012年版)、《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己批准的德宏州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德宏州设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亚热带城市风貌特色城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三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以下五个区域:(1)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2)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4)省、市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5)城乡规划区内重要通道控制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根据德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德宏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云南省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德宏州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设用地控制第七条用地分类(1)城市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2)本州城乡用地及城市设用地分类和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准與9留票'第八条用地性质控制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执行。第九条设用地适范围城市设用地内具体设项目的适范围,按本规定表2一1的规定执行。凡表2一1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设项目,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类型。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设用地性质和适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表2一1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地类设项化设教育科文物古外事宗教乐康福利公园防护业网用地用地理罚素前网Z.Z心.ET
(1)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地上筑面积占地上总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用地性质的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筑面积占地上总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2)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①当涉及无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②当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交通、市政等设施用地面积按地上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3)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4)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包括以下情况:①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②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③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5)用地之间混合引导参见表2-2。(6)除独立设置的地下空间系统(如人防工程)外,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与地上土地使用性质之间宜保持关联,或符合用地混合引导表2-2的要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绿地与广场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地类致办7文化设能用地科研育用卫生福利古迹教用商务防护康体用地网点居住用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0施用地教育科00研用地体有用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二条在城乡规划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开发强度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须按照己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区域,占地面积符合第十一条的地块新、改扩项目筑容量控制指标须符合表3-1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未列入表3一1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项目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筑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五条项目的新、改扩工程,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应满足日照、消防、退线、退界和安全的相关要求,编制修性详细规划,报请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第十六条原成地块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表3-1筑密度(D)和容积率(FAR)控制指标表区位旧区新区筑密度(①)容积率银)筑密度①)容积率(FAR)低层≤40%≤1.2≤35%≤1.2住宅筑多层≤35%≤1.8≤30%≤1.5高层≤25%≤3.5≤22%≤3.2商住综合楼≤35%≤3.5≤30%≤3.5办公筑≤35%≤4.0≤30%≤3.5市场筑≤50%≤1.8≤45%≤1.5商业筑商场筑≤40%≤4.0≤35%≤3.5酒店筑≤35%≤4.0≤30%≤3.5中小学校≤35%≤1.5≤30%≤1.2文化娱乐筑≤35%≤2.5≤30%≤2.0体育场馆≤35%≤1.5≤30%≤1.2大中专院校≤35%≤1.5≤30%≤1.2工业筑符合《工业项目符合《工业项目低层≤60%,低层≤55%,设用地控制指设用地控制(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筑)》多层≤50%多层≤45%标》要求指标》要求注: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筑密度按照表3-1中商场筑的筑密度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筑面积应至少占总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筑的规定执行。筑素衬网Z心.ET
第四章筑退让控制第十七条筑退让的通则(1)新、改筑物沿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输油管线两侧的,其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2)筑布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四线”(即: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定进行退让。第十八条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必须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第十九条对设项目地块周边己有的合法永久性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第二十条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筑的间距取值。较低筑退用地界线按较低筑高度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筑退足。第二十一条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1)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2)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4一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表4-1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筑退让距离(m)道路红线宽D(m)层霆筑主体多层了低层筑和高层霆筑裙房240121030≤D<40<>10820≤D<30<>56D<20<>33第二十二条在城区内公路两侧的筑物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未控制红线的公路隔离带宽度如下:(1)规划确定为国道、现状及规划为高等级公路,两侧各50米。(2)省道两侧各20米。(3)县、乡道两侧各10米。第二十三条公路的隔离带内,不得新、扩、改任何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二十四条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的规定(1)筑退让立父桥和道路交叉不得小于表4一2的规定。(2)高层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表4一2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最小距离筑退让距离(m)多层、低层筑和高层筑高层筑主体裙房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立交桥(含匝道)外侧投影外侧投影35次序含有主干道的平面交叉3025次干道及支路的平面交叉又道路红线1510第二十五条筑退让铁路控制线规定在铁路两侧的(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城区内按30米控制。第二十六条筑退让绿线(1)新、改筑物退让道路的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筑退让相应等级道路多层筑控制线的退让距离,最小距离不少于3米。(2)新、改筑物退让各类绿地公园绿线的距离低层筑不少于5米,多层筑不少于10米,高层筑不少于15米。第二十七条筑退让河道(1)当筑临河布置时,-筑退让河道的距离应该按照水利部门的规定确定,规划部门据此划是海道的控践,最想述蹈离外于5米。J∠SC.N上(2)瑞丽江、大盈江、芒市大河、南宛河等主要河道两侧新筑物,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河道绿化带设要求,其后退河岸距离按照50米控制。(3)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筑后退湖泊、水库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湖泊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五章筑高度控制第二十九条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改、扩的(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周围的新、改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或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1.5×(W+S)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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