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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范围和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三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设用地的兼容性原则,划分各类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城市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兼容性的具体要求按《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执行。第五条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第六条城市规划设用地范围内新、改、扩的设项目,其筑容量指标按照表1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现状人50万以上大城市的中心区等特殊地区“特殊地区”的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下同),上2)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设用地:3)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设项目:4)含有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筑的设项目:5)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设项目。筑容量控制指标表1用地面积10000m以下10000一20000m20000-50000mFARD()FARD()FARD()指标IIII IVII1~3层1.2401.2401.13846层1.81.9321.71.8301.61.730住宅筑7~9层2.22.4302.22.3282.12.22810~18层3.0232.8222.62019层以上3.6203.5203.41824m以下2.1452.1452.042办公筑旅馆筑24m~50m3.3403.3403.23850m以上5.0355.0354.835商业筑24m以下2.3552.3552.2502興素衬网Z.ZC.ET
24m~50m3.8503.8503.54550m以上5.2405.2404.840注:1、表中“FR”指容积率(上限)、“D”指筑密度(上限)。2、表中住宅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3、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筑面积比例划分用地面积,分别控制4、最小单独设用地而积执行第七、八条规定。5、表中Ⅲ、IV指筑气候区。Ⅲ筑气候区:南平宁德三明闽清罗源长汀武平连城永安明溪将乐大田泰宁宁化宁沙县尤溪清流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柘荣屏南古田周宁瓯邵武武夷山阳松溪光泽顺昌浦城政和Ⅳ筑气候区: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福清连江闽侯水泰长乐平潭晋江石狮南安安溪永春惠安德化仙游龙海平和南靖漳浦东山长泰云霄华安诏安漳平上杭永定6、工业、物流仓储设项目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控规导则》执行。第七条最小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2最小设用地面积(m)设项目类型及筑高度县城城市低层5001000多层10001500住宅筑中高层15002000公状欧1725003000H≤24m20003000(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24m30004000气调压站等除外)H>60m40005000注:最小设用地中住宅筑应满足相邻地块日照间距要求。第八条设用地不满足表2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编制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第九条城市规划设应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一社区两级配置。各城市可根据城理罚素前网Z.Z心.ET
市规划人规模,选择适宜的街道—一社区规模体系。制定和实施新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控规导则》执行。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设标准要求按《福省城市绿地设导则》执行。第十二条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公顷: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4公顷;带状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4公顷,宽度不宜小于8米: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2公顷。第十三条工业集中区、工业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十四条海岸防风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100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下同)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索才以J.NE1)平原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20米以上,山地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宜各控制10米以上:2)规划人规模50万以上平原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15米以上,规划人规模20万以下山地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5米以上,其他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10米以上。第十六条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控制区宽度不宜小于30米。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的绿化种植宜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效果。第十八条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0米以上的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第十九条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筑鼓励实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施屋顶绿化。第二十一条新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筑等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第二十二条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第二十三条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的要求。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一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第二十四条,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满足各项红程设场地及程管线敷设的要求,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米。第二十六条城市主要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居住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0%,工业、仓储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2)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最大坡度不得超过8%,山地城市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达10%,最大坡长不应超过150米:广场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第二十七条场地的设计高程应大于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设防洪排涝设施。第二十八条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山地城市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采用超高挡土墙。第二十九条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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