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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设部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设标准编写规定》(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本标准共分3章,包括总则、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校舍筑面积指标。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了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筑面积指标;增列了艺术院校校舍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筑面积指标。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1莲蜀素村网Z.Z0
第二章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筑面积确定。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体育、艺术院校。第十一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单位:人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500030002000一般院校10000体育院校5000艺术院校500020090士素材8000SC.NE8000注:一般院校包括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院校,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目构成: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二、学校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1.研究生教学及生活用房,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研究及办公用房,继续教育用房;2.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陈列用房,产学研及创业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教学及生活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用房,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锅炉房。三、国家规定设的民防工程。·2莲筑素有网Z.ZS0.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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