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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2.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2城市设用地标准2.2.1规划人均城市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中的规定。2.2.2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3城市各类设用地适表2.3.1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的规定执行。2.3.2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1723.3凡需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2.3.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筑上设居住筑。2.4零散用地开发控制2.4.1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2、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2.4.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设。2.4.3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筑密度。3居住用地3.1布局准则3.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2理览素前网Z.ZC
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人)30000~5000010000一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1.2居住用地的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1章的规定。3.1.3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公寓性质筑参照居住筑标准执行。3.2规划标准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及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3.3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3.1一居往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除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3.1.1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上限控制。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按照上一级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下限控制。3.3.1.2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面积配置应按表3.3.1.2执行。表3.3.1.2芜湖市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配置小区筑面积(m)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m㎡2)S<30000<>150300003001000005001500007003興Z心.ET
小区筑面积(m)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m2)超出20万的部分参照上述标准增加社区居S≥200000委会用房面积注:S为小区筑面积3.3.1.3新物业用房(住宅物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栋商住楼宇,作为独立管理区域的)都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应按表3.3.1.3执行。表3.3.1.3芜湖市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配置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筑面积(m2)物业服务用房面积(m?)S<50000<>按照不少于筑面积100m配置S<250000<>按照物业总筑面积2%配置S≥250000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注:1.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苏公用房筑面积不低于20m2。U:N上2.S为小区开发设总筑面积。3.3.1.4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3.3.1.5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芜政〔2006)6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3.3.1.6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3.3.1.7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规定执行,按室内人均筑面积不低于0.1m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m配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3.3.2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3.3.3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设。3.3.4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设: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3.3.5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处菜场筑规模宜不小于2000?,层数不宜超过2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3.4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3.4.1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和同时交付使用。3.4.2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J.NE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标准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9类:(1)行政办公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科研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文物古迹设施:(8)外事设施:(9)宗教设施。5工业用地5.1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1.1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5.1.2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5.1.3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5.1.4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5.2工业项目规划标准5.2.1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5置素前阀Z.Z0.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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