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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自治州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设和利典司列系Z.ZU:NE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备专职草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草原管护员,协助做好草原管理的相关工作,应立健全相应的草原管护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履行好辖区内的草原管护职责。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对违反《草原法》、《草原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草原承包经营第四条集体所有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国有草原,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内容应包括:时间期限、承包草原总面积、各等级草原面积,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调查工作,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等级评定,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草原承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草原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第十条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等,应按照草原征占用情况和人工种草面积的增减由县(市)级农牧、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和草原载畜量标准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m能力,核定合理的草原载畜量,并立草畜平衡档案。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合理使用草原,不得掠夺式超载过牧。第十一条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草原应当划定季节放牧区和割草区,并采取除杂、补播、松土、施肥等方式加强草原设。同时根据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传统方式。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理罚素前网Z.Z心.ET
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草原使用者合理的补偿和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后,用规定的作业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第十七条在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的,应按《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做到随挖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严禁使用破坏草原植被的工具和方式采挖。对数量较少的野生植物、药材资源,严格控制采挖数量或禁止采挖。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据《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J.NE可证》。第十八条在草原上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设、利用规划。申请人在经得县(市)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九条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严格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第二十条因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核减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理罚素前网Z.Z心.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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