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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令平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革批时,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线划的情况并报送。(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四条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贵组织。興尚理筑Z.ZS心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3.审议规划事项:(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2)审议城市近期设规划:(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4)审议制镇总体规划、近期设规划:(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高层标志性(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筑方案:(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设的处理意见: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2壁察J.NE可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高层标志性(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性详细规划:(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设条件:(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设标准强制性要求:(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筑控制线等:(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11)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筑间距、后退距离、筑高度、交通出入、筑立面、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興素前网ZC.ET
(12)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一)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城乡规划声管部门在受理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叔限内的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菲意见主L个闪∠.∠DU.T(二)设用地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设单位应当持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興尚理筑Z.Z心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四)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的,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设单位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的,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设规划许可证。设单位或者金人在取得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典可茶测.U:(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条城乡规划的修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興尚理筑素前网Z..ET
三条的审批程字报批(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三)修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八条曲兰串新表大网乙城市规划区丙所肴役项甘单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中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第九条法律责任(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興尚理筑素前阀Z.ZC.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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