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2、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1)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10000,可以将市域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1/5000~1/10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实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比例尺1/5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