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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29 19:12:01.0 来源: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4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体现规划的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分层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控规内容进行的修改,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控规修改分类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修编、调整和补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

(一) 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 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 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修编:

(一)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

(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三)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调整:

(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

(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

(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

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

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

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补充:

(一)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

(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情况;

(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

(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

(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

第三章 控规修改原则

第八条 控规修改原则:

(一)用地性质

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

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用地面积

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

(三)容积率

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

(三)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四)建筑高度

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

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五)其他指标的修改

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

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第四章 控规修改审批程序

第九条 控规修编程序:

(一)控规修编必要性论证报告阶段:

1.申请(时限:4个工作日)

控规修编由区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向我局提出申请。承办处室收集申报资料。

市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由我局委托。

2.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

在开展必要性论证报告前,承办处室根据控规以及申诉理由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提交市规委办公室办公会审议。

根据市规办会意见,承办处室将是否开展必要性研究函复申请方。

3.修改必要性研究(编制时间不计时限,建议编制时间15个工作日)

由申请主体委托编制必要性研究报告

4.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修改必要性报告发放相关处室进行初审,初审后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

5.专家论证、公示(建议时间1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必要性报告和初审意见转专家论证、公示组织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组织论证和公示部门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6.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汇总专家论证和公示意见报市规办会审议。审议有修改意见,由承办处室将修改意见反馈申请修改主体。

7.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负责拟定通过专家论证、公示及市规办会审议的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的请示,报市政府批准。

(二)控规修改方案阶段:

1.编制修改方案

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申请主体委托编制修改方案。

2.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修改方案发放相关处室初审。

3.专家论证公示(建议时间3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和初审意见转专家论证、公示组织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公示。

组织论证和公示部门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5.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报市规办会审议。审议有修改意见,由承办处室负责组织编制单位修改完善。

6.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负责拟定通过专家论证、公示及市规办会审议的控规修改方案的请示及批复文件,报市政府批准。

7.维护(时限:6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成果移交控规维护部门进行控规维护。

第十条 控规调整程序:

1.受理申请(时限:2个工作日)

控规调整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土地权属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的必要性。承办处室收集申报资料。

2.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经承办处室初审,符合规定的,函告申请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方案及总平面或建筑设计方案。

3.审查(建议论证时间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调整方案转相关处室审查。

3.专家论证、公示(建议时间3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和初审意见转专家论证、公示组织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公示。

组织论证和公示部门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审批处室同时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2013]第34期)出具预条件。公示如有异议,由用地处函告审批处室中止

5.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办会审议,并负责组织修改完善。

6.审定(时限:会议纪要签发后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负责将审议通过的控规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据此出具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不再上报市政府。

7.维护(时限:6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成果移交控规维护部门进行控规维护。

第十一条 控规补充程序:

1.受理申请(时限:2个工作日)

控规补充由建设单位或土地所有人向我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补充的必要性,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规划补充方案。

2.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对补充方案进行初审。

3.公示(时限:12个工作日)

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审定(时限:会议纪要签发后3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补充方案按照《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技术审查事项分类分级制度》提交各级会议审定。

5.维护(时限:6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将控规补充方案成果移交控规维护部门进行控规维护。控规维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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