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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107:2015第2页共6页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设工程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设工程结构检验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4的有关要求。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O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本文件代替:CNAS-CI07:2013相对座20凫,泰文利除群性修政外,主要技术变化为一一修改了旧版1条内容:一一修改了旧版6.1.2条内容,负责设工程检验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一修改了旧版6.1.3条“注”的内容,从事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其中如从事地基基础性能评价/鉴定,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一一增加了6.1.9条,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NAS-CI07:2006:-—CNAS-CI07:20132015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CNAS-C107:2015第3页共6页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1范围本文件是CNAS根据设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CNAS-Cl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设工程的造运行和维护中,涉及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验活动。其中设工程是指房屋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航道工程、其他大型设工程以及工程使用的相关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CNAS:CIO1检验机构能认可准妙CNAS-CI0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3术语和定义在CNAS-CI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通用要求4.1公正性和独立性4.1.6从事设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4.1.6a)从事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含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从事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4.2保密性5结构要求2015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CNAS-CI07:2015第4页共6页5.1行政管理要求5.2组织和管理5.2.5检验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6资源要求6.1人员6.1.2从事设工程检验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负责设工程检验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监督员等。6.1.3负责设工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设工程检验的要求,并有根据检验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从事设正程质量检验和能评价(含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筑工程结构、地基基础等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书。注:从事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其中如从事地基基础性能评价/鉴定,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从事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2015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CNAS-CI07:2015第5页共6页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注:从事筑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6.1.9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6.2设施与设备6.3分包7过程要求7.1检验方法和程序7.1.1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其开展的检验活动的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必要时制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当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注: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发入民生合财产安全,家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7.1.8检验机构开展工程设计图复核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验工作时,应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专业软件。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7.3检验记录7.3.1检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验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立项目台账。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7.4.1当被检验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7.5投诉和申诉7.6投诉和申诉过程8管理体系要求2015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CNAS-CI07:2015第6页共6页附录A(资料性附录)CNAS-CI07:2013与CNAS-CI07:2015差异对照表CNAS-CI07:2013(修订前)CNAS-CI07:2015(修订后)备注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设工本文件适用于在设工程程的造和维护,涉及设的造运行和维护中,涉及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计图复核、工程性能评价/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鉴定等的检验活动。其中等的检查活动。其中设工设工程是指房屋筑工程、1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隧内容调整程是指房屋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工程、道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工程、水运码头工程和设程、、航道工程、其他大型设工程以及工程使用的工程产品。相关产品。负责设工程检验的关键负责设工程检查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应兼职,执业资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26.1.2格证书注册到该检查机6,12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内容调整构,行亚特殊管理规定除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外。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从事筑工程施工质量检从事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查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造师、注册监理工程注册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筑工程性能评.1.3师等.从事筑工程性能评6.1.3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内容调整注册土木工程师(其中如从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事地基基础性能评价/鉴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定,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6.1.9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新增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2015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12月01日实施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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