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报审稿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报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五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六章 公共设施
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
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工程
第十二章 附则、其 它
附录
A建筑间距的计算
B建筑高度的计算
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D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E名称解释
F本规定用词说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规划设计与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1.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是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条对《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和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城乡规划中的详细规划和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直接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第二,详细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定适用。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当优先于技术规定适用。第三,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1.4条 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85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2.1条 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城市特色风貌,法定规划应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思想。
第2.2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并作为下一轮修编的重要依据。
第2.3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风貌、色彩、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地下空间、环卫、环保、教育、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
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政府审核等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
各级风景区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并与旅游规划相衔接。
第2.4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
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
第2.5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
第2.6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
第2.7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黄石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8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2010)编制规划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国家规范
(一)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
城市和镇人口规模 (万人)
| 项目位置
| 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范围
|
|
| 住宅类项目
| 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
|
100~200
| 城市中心区
| 2~5
| 1~2
| 包括黄石港区(不含江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区)、下陆区、西塞山区(东至中窑地区)
|
| 其他地区
| 3~8
| 2~5
|
|
注:
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
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二)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 个;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 5 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 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五)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2.9条 出让、划拨土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衔接情况;
2、 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3、 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 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2.10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报建时必须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的设计方案审查比选。
重点区域及建设项目分类表
区段
| 范围
| 备注
|
临城市主次干路、快速路
| 全市规划区
| 参见近期建设规划、城市红线规划
|
临湖滨江
| 磁湖、青山湖、青港湖、长江
| 参见各专项规划、蓝线管制规划
|
临近公园、景区
| 市级区级公园、市级以上风景区、森林公园
| 参见各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
临近历史文化保护区
| 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街区、建筑
| 参见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紫线专项规划
|
大中型公共建筑
| 行政、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商务金融、酒店、宾馆、商业、娱乐、科研
|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
|
|
|
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规划时,应当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2.11条 城市规划“五线”编制
城市规划“五线”包括: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城市“五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五线”规划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第2.12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作为规划许可参考依据。
第2.13条 加强城市中心区街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集约高效利用城市中心区空间资源。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3.1条 黄石市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
R
| 居住用地
| residential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