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 录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5.5 道路绿化…………………………………………………………
5.6 其他交通设施……………………………………………………
6 市政工程…………………………………………………………………
6.1 供水工程…………………………………………………………
6.2 排水工程…………………………………………………………
6.3 电力电信…………………………………………………………
6.4 供热工程…………………………………………………………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体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0.3【实施要求】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郑州市中心城区(一主三区)以外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0.4【适用原则】 截止到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尚未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城乡规划和新编制的城乡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1.0.5【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6【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用图标准】 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2.2.5【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 2.2.8【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2.2.9【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1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公厕、调压站、环卫、道路养护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及以下规定。 (1) 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11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为2400(40m×60 m)㎡,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 22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6300(100 m×63 m)㎡,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50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为40000~70000㎡,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2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 (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2000~60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 (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 2.2.11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2.11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商业、办公类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 3000
| 2000
| 3000
|
2.2.12 【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 【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表3.2.2 名称
| 建筑面积 (万㎡)
| 用地面积 (万㎡)
| 备注
|
区级图书馆
| 0.6~1
| 0.5~0.9
| 宜独立设置。
|
区级艺术中心 (文化馆)
| 0.6~1
| 0.6~1
| 含歌舞剧院。
|
区级青少年宫
| 0.5~1
| -
|
|
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
| 0.5~1
| -
|
|
区级养老院
| 0.7~1
| 0.8~1.2
| 应独立设置,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
区级妇幼保健所
| 0.3~0.5
| -
|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
区级卫生监督所
| 0.12
| -
|
|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3~0.6
| 0.4~0.7
| 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
残疾人康复 中心
| 0.3~0.5
| -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
区级人民医院
| 5.4
| 6.9
|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
区级中医院
| 2.4
| 3.3
|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
区级体育馆
| 0.6~1
| 1~1.2
|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
区级社区服务中心
| 0.5~0.6
| -
|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
区级运动场地
| -
| 2.5
| 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
|
区级公园
| -
| 10
| 每处不得少于10公顷。
|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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