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 某超高层大厦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某美资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 辽宁第一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日 期: 2007年9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投标须知 2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4
第二章 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12
第三章 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0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2
第二卷 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24
第五章 技术要求 25
第六章 设计文件 27
第三卷 投标文件 28
第七章 技术部分 29
第八章 商务部分 36
评 标 办 法 39
第一卷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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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大厦工程 建设单位: 某美资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9号 工程规模:19558.18平方米/座,共1座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质量标准: 合格 要求工期: 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11月30日 招标范围:工程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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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资金来源: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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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
| 要求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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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1
| 投标有效期: 90天(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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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1
| 投标保证金数额: 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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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4.1
|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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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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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递交至: 辽宁第一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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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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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截止时间: 2007 年9月28日10: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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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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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时间: 2007 年9月28日10:00时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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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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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某美资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人: 王一宁 电 话: 招标代理人: 辽宁第一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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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现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企业实施工程监理。
2 资金来源与监理费的支付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为履行本监理合同之目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前附表第 3 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为非同体关系。
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 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
3.3.2 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监理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3.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拟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其他现场监理人员概况。同时必须保证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3.3.4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成本合同拟提供的主要监理设备情况。
4 投标费用
4 .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 招标文件的内容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六章 设计文件
第七章 技术部分
第八章 商务部分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要求、设计文件、规定内容格式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随时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4 补充通知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文件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技术部分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资信证明材料
投标人的经验与业绩
监理大纲
第二部分 投标书
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与支付的监理服务费均采用人民币元。
11 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前交到招标代理人处),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支票。
12.3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12.4 投标保证金在签署授予合同后,5日内退还(无息)。
12.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2.5.2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书的。
13 投标预备会
13.1 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并以会议记录或补充通知的方式提供给所有投标人。
13.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
14.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1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6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
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 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15.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字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5.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16.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
18 开标
18.1 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均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席开标会议并签到。
18.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8.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8.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8.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8.3.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8.3.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18.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8.3.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8.3.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8.3.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8.3.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8.3.8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18.4 招标人当众宣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