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合同
地块项目
总承包工程合同
合约编号:甲方:
乙方:
日期: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房项目工程
工程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147409.10平米,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注:发包人等同于甲方,承包人等同于乙方或总包,下列条款中如有提及,均按此理解。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具体项目的承包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1、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
经发包人确认的本工程建安总承包施工范围为以下(除本条第3款约定的分包项目以外的)所有:
1.1项目总包范围:根据图纸内容,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和供货外,全部图纸内容均属于本次承包范围,验收标准暂按毛坯房验收标准执行,具体工程做法如与甲方下发的工程做法的冲突,以甲方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具体范围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
1.1.1.地下室土方工程后的清理工作;
1.1.2.基础、地下室防水及肥槽回填;
1.1.3.主体结构:含所有专业的预留预埋、洞口封堵;
1.1.4.二次结构及隔墙:含所有专业的预留预埋、洞口封堵;
1.1.5. 内装部分(按施工图纸做法):
1.1.6. 弱电系统(电视、电话、网络、安防、门禁等):预留预埋管及穿带线、电井内明管及穿带线的安装施工,弱电箱体由弱电分包商供货,由总包做预留。
1.1.7 照明系统:预留预埋管穿线、普通面板、插座及白炽灯或图纸内标明灯具;楼内照明配电箱、配电柜的采购安装(符合北京市供电局验收标准)。电梯工程井道照明等项目,防火封堵。
1.1.8 动力系统:π接室内π接柜下口以后的电缆及桥架、动力配电柜、配电箱安装(污水泵等水泵自带控制箱含供货),预留预埋管及穿线、普通面板、插座安装,动力接线,调试,连接变配电室桥架,配电室内的接地系统、照明系统的预留预埋及穿带线,防火封堵。
1.1.9 防雷接地系统:按图施工
1.1.10 给排水及采暖系统:上、下水及采暖管道,厨卫各安装一给水水嘴(其它丝堵)、安装地漏、给水卫生洁具和厨房用水点预留上、下水接口,自来水表安装,中水水表安装、热计量表的安装,预留空调孔洞、散热器的采购安装。
1.1.11消防系统:预留预埋管及带线,洞口封堵。
以上工程应包含建筑物外墙1.5米或室外第一个检查井以内所有的施工内容。
1.1.12 通风系统:正压送风、消防排风,消防通风系统工程由甲方分包单位施工。
1.1.13 除天燃气、消防、弱电、电梯及其他发包人约定的分包项目外,其余部分都含在本合同承包人(总包)承包范围内。但承包人(总包)须负责此类分包项目的预留预埋的施工;
1.1.14 外檐项目:包括外门窗、装饰格栅、外墙涂料和面砖;
1.1.15 室外地下室出口及坡道出入口结构、防水、外立面涂料、贴砖装修均在承包人施工范围。
1.1.16 屋面工程:按图纸内容;
1.1.17 其它发包人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配合。
1.2 为着重强调,承包人(总包)对发包人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商的配合包括:全部电气工程(包括弱电工程)的预留、预埋,强电工程穿线到位并完成压接调试,弱电工程穿带线、线槽敷设、弱电箱体安装及管口封闭;机电工程的预留孔洞,预埋套管;木套箱制作与安装;电梯井道照明,户内燃气、空调、消防管道洞口的预留、预埋,及洞口的封堵。
1.3 上述没有提到的工程范围,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对各自的工作范围有分歧时,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最终解释权、决定权。
3.发包人分包项目:(如有)
3.1 电梯工程: 住宅客梯、消防梯;
3.2 弱电:建筑智能化工程(有线电视、电话、安防、监控、对讲系统等)
3.3 燃气:外线、楼内、阀门、表具;含检测用临时灶具;
3.4消防:包括防火卷帘门、中控室设备、自动喷洒、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装调试(桥架及管路预留预埋除外);
3.5 电气系统:
3.5.1 高基配电室设备采购安装:
3.5.2 分界室、住宅配电室、外电源电缆
3.6 标识系统:户门牌、楼层牌、指示牌等、垃圾桶;
3.7 信报箱;
3.8 中国联通、移动、中国电信信号覆盖,无线上网信号接入;
3.9电表的采购安装,自来水水表的采购、中水水表的采购、热计量表的采购;
3.10弱电及消防桥架由甲方制作安装。
4.附注:对于发包人指定(直接)分包商,承包人对其负有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责任:
4.1.对于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将所有此类项目进场实施时间计划书面告知发包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如计划有变化,承包人应在该项目计划进入之前1个月书面通知发包人(电梯为3个月),并作好协调、组织、配合、管理工作。
4.2 现场为每个分包商提供满足工程需要的临建场地。
4.3 负责接通上水、下水及施工用电接驳点,水电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此部分水电费报价应不含发包人分包的水电费);
4.4 提供施工通道;
4.5 提供合理的材料堆放场地,垃圾堆放场地,楼内、楼外所有垃圾承包人负责依据验收分批、分次情况清理。
4.6 提供公用的水平及竖向运输工具及共用的施工设施;
4.7 负责安排分包商进场施工时间,将分包商施工计划排入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内,确保其不影响总施工工期;
4.8 分包工程开工之前,负责向分包商进行现场交底;
4.9 为分包提供工作场地和施工条件;
4.10 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的成品保护;
4.11 对分包商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通过工程的总体竣工验收;
4.12 负责协调现场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
4.13 承包人在不同阶段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商制定综合的施工组织计划,并交于发包人、监理及各分包商,进行统一施工管理并为其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如果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而导致分包单位影响整体施工进度,除追究分包单位的责任外,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4.14 关于施工用电:
4.14.1 承包人(总包)为各分包单位施工用电提供电源。
4.14.2 承包人应在每层均设闸箱(包括地下室,地下室应根据面积大小适当多布几个)以保证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的接用方便。
4.15关于预留洞:施工图纸中所有预留洞的工作全部由总包负责。预留洞口在结构图纸中已标出的,凡尺寸不符,均由承包人进行及时修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进度。
4.16 关于预埋管线: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穿带线和管头封堵工作,确保所有管路在穿线中的畅通。
4.17 及时向各分包商提供现场施工的异常情况,以便分包单位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
4.18 合理安排各专业的施工计划,确保竖向交通的畅通。
4.19电梯安装中,洞口封堵的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4.20 负责各项验收的配合工作和资料的搜集整理。
4.21 对于急需处理的问题,发包人在7日内应补充书面确认单,否则承包人有做出反应的权利。在费用没有商定的情况下,应本着一切从大局出发的原则,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4.22承包人应根据交用计划做好周密的安排,以确保调试时的水电到位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4.23 现场的渣土清运,除室外配套工程及拆迁以外,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4.24施工区域内临时道路、围墙、场地硬化及完工后的拆除(包括设备基础拆除)工作均由总包按要求完成,现场不再洽商计算费用。
4.25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的管理和协调。
4.26 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单位收取的总包管理费或总包配合费按除设备费用外的2%计取(发包人分包的施工水电费单独计量,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承包人)。
4.27为减少施工期间对户门的损坏,在施工期间(如需要)由承包人(总包)单位负责安装临时门作为对户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及防盗措施。
4.28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总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服从发包人的变更洽商。
上述内容承包人不应被认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及满意的掌握。上述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属于工程承包范围。
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民扰调停及卸土及垃圾清理消纳等工作。
进一步强调,承包商需详细审核图纸等设计文件,任何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发现的设计缺陷、图纸与规范的矛盾、设计与施工工艺的矛盾等质量缺陷,承包商须已在投标前明确提出,否则,任何关于此类问题的任何工期或经济索赔均不会获得认可。
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图纸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图纸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图纸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第二条 工期
本工程工期要求如下表:
楼号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竣工备案日期
|
5#、6#、7#、8#
| 2010年4月30日
| 2011年7月6日
| 2011年10月27日
|
1#、2#、3#
| 2010年5月20日
| 2011年7月6日
| 2011年10月27日
|
注明:完工是指楼单体的外墙装饰完工、外脚手架拆除、内部装饰和全部安装工程完工;
工期是指从单体开工到完工的时间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的第二天进行初验收,初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发包人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各方签字合格当天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的总体及节点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编制出完整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进度网络计划并经发包人和监理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的依据。承包人因赶工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发包人、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并提交书面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监理机构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或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推迟开工在15天以内,工期不顺延。
在合同书所列的开工日,承包人须正常开始本工程施工(不包括现场临时设施施工和人员设备进场),并在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之前完成本工程。
发包人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若本工程的执行与本合同文件或发包人的指令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原定的完工日期明显地因承包人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优先完成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份或加班赶工,承包人须无偿遵从对剩余工作无延误的指令完成本工程。
承包人会获得最少7天的事先通知去接收工地,并须在通知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不能因工地上有任何问题而拒绝接收。
如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耽误工程开工15天以上,工期由发包人批准调整(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不得调整),否则工期不予以调整,承包人接收工地后须马上展开工作。
在总工期日历日天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