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2000~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南通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有关灾害的能力,适应南通市经济发展需要,建设成为上海北翼现代化的港口、工业、贸易城市,编制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南通市区规划形成的港闸区、主城区(含新城区)、开发区、江海港区四个城市组团所包含的100平方公里的用地范围。
第三条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其技术标准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为2000~2010年,近期至2003年,中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目标:近期以达到《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有关消防规范基本要求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队伍强大、训练有素、保障有力、适应南通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基本体系。
远期进一步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各种建筑及化工火灾的救灾能力,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建设一支能同火灾作斗争的战斗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队,建成适应南通市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并为建立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高标准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
第六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3、《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5.4.8
4、《城市消防规划要点》1996
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98年207号GB-2807)
6、《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8.11
7、《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
8、 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消防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等。
第七条
本规划由《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图件》、《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划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南通市公安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
第二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第九条
以《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南通市的重点消防地区为:南大街、桃坞路、七彩城商业区;人民路、青年路高层建筑群;文化宫、青年路公共娱乐场所集中区;钟秀乡一带的集贸市场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港闸经济开发区;天生港、唐闸镇工业区;江海港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区;长江沿线码头及物质集中地;南通飞机场及油库。
第十条
重点消防单位应由市公安局每年根据具体的建设情况来确定,并加强消防监督。
第十一条
对市区的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其改造、搬迁的期限和措施,并合理布局新建的单位。
第十二条
对混杂在旧城居住区内,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状况的一些工厂、企业,针对不同现状,提出相应的改造、搬迁要求和措施。旧城改造时,应采取措施加固好房,拆除危房,提高新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十三条
在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区的建设中,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应由实施开发的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
长江沿线码头建设,尤其是危险品码头建设必须严格有序,并逐步改造旧码头中存在的消防问题。
第十五条
完善商业区、市场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并应对一些简陋的市场进行改造,使其中各类建筑满足各项消防规范。
第十六条
物资仓储区应逐步向通吕运河沿线、长江沿线码头区后沿地区集中布置。
第十七条
加强居住区的消防设施建设,新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和消防设施建设同步,旧城区和已建老居住小区也应加以改造,满足消防通道与消防供水等消防要求。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建设,应满足防火间距,保证用电负荷,完善设置消防通道、消火栓及建筑消防设施,新建建筑应以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发展,严格限制修建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十九条
城市气化区范围内应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燃气管道宜布设在人行道下或小区绿化带内,并应符合管线综合规划和有关安全规范。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
煤气储配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及瓶库,应严格按照城市燃气规划合理布置,并符合消防要求。
第二十条
结合城市生活供给建设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集中建设农贸市场,取消露天、路边摊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禁运线路规划为:
近期至中期2005年,工农路以西,南起南通大饭店,北至通吕二号桥;青年路以北,东起南通大饭店,西至虹桥大转盘;钟秀路以南,东起二号桥,西至轻纺市场转盘;外环西路以东,北起节制闸,南至虹桥大转盘以内,禁止一切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
远期:远期至2010年,通吕运河以南,东起运河3号桥,西至节制闸;外环东路以西,北起运河3号桥,南至洪江路大转盘;洪江路以北,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第三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二十二条
在现有7个消防站基础上,规划新增8个消防站,以达到城市陆上消防站共15个。规划水上消防站3座,沿江均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将消防六中队改建为以扑救化工火灾为主的特种消防站,四中队扩建为特勤站,服务于崇川开发区东区的消防站(即十一中队)为特勤站。站级标准,除特勤站外,都应达到标准普通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有各消防站均应逐步完善消防装备和营房设施建设,保证灭火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现有119消防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以消防任务为主并兼有其他抢险救援多种功能的消防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规划消防站按照《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图件》中站点规划图进行选址建设,控制规划用地,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第二十七条
在现有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基础上,加大专职消防队建设力度,近期各县(市)、区需选择1~2个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镇,建立专职消防队,远期所有中心城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均需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广泛组建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城市(镇)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目标是达到单位总数的95%以上,乡镇企业达80%。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站人员以现役制为主(在增编困难的情况下,采取多种形式组成),保证消防站的正常值班力量。
第四章 消防给水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的消防用水取自城市供水管网、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占主导地位。
城市消防给水标准按规范采用同一时间内发生3次火灾,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00升/秒。该用水量在城市供水管网布设及水厂新、扩、改建时应予满足。
第三十条
加强城市调节水库、供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提高供水可靠性,满足消防供水的水压、水量要求。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严格按规范设置,间距一般不得大于120米;道路宽度达到或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按间距不超过120米规定设置,且应尽量靠近十字路口醒目的地方。对商业、化工等消防重点区域需根据实际灭火需要,增加消火栓建设数量。旧城改造、道路翻修和新区建设,必须同时改造或新建市政消火栓,要求一步到位,不欠新帐。市政消火栓被破坏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确保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积极治理河道污染,清除河道淤积。濠河、通吕运河等天然水源两侧规划建筑时,应同时规划建造消防取水码头。市区沿濠河适当位置建造消防专用取水点,或预留可供消防车取水的适当地点,沿濠河边的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可取自于濠河。
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大型商场、住宅区、仓储区、工厂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充分利用120米范围内的江、河等天然水源,并应完善连通天然水源的消防通道和取水码头。老城区改造和园林绿化建设应视情修建人造水源。
第三十三条
城市区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城建部门应以保护半径为150米的要求建造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为100~200立方米。最终应是通过城市供水系统解决消防水源问题。对于城市单体建筑,规划为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加压供水。
第五章 消防通道
第三十四条
消防通道主要依靠城市路网系统。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应保证消防通道中心线间距不大于160米,当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城市主干道设置天桥等建、构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头式消防通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15米。
第三十五条
交通道路、路口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辆转弯半径20米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旧区不畅的消防通道应予改造。小区开发建设时,应合理规划小区内部道路系统及消防主干道,其出入口应设立消防设施布置图,消防干道上不得设置路障。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其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场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集贸市场等,均应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直通的消防通道,每侧至少应设置不小于6米宽的平坦空地,以保证足够的消防车同时操作。
第三十九条
大型公共建筑、人员集中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并与外部城市道路连接,比较危险且只有一条道路可连通城市道路的部位,应增辟道路,确保有两条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与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章 消防供电
第四十条
加大电力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城网建设和改造速度,满足各类用户对用电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电负荷等级分类”等供电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建筑消防供电可靠性。
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防火重点等保护单位均应设双电源供电或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旧城区及重要繁华地段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供电形式。
新城区电力线路建设应该一步到位,直接采用地下电缆供电的形式。
旧城区及早期的居住区室内、外电气线路均应逐步改造,以适应家庭用电及防火要求。
第七章 消防通信
第四十三条
加强我市通信网络的建设。加快通信设备更新的速度,加速通信光缆进户工程的进程,使我市的有线通信网络早日实现全地下化、光缆化,为消防工作创造优质的外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以及其它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消防工作的辅助指挥,迅速提高我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的效率,以及综合指挥能力,使我市的消防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有线通信系统作为城市火灾报警、受理和调度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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