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城区5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规划的背景、目的
为加强老城区传统风貌保护,科学指导老城区整治与更新,逐步适应城市发展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需求,在《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指导下,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分街坊对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细化和深化。
第2条 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老城区的特点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 规划的法律运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凡与本规划有矛盾和冲突的,以本规划为准。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4条 文本与图则的法律效力,与其它有关的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1、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扬州老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所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扬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 规划依据、原则、目标
第5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3、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0、《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2)
第6条 规划原则
1、遵循“整体控制、积极保护、合理保留、全面改善”的原则,体现全面保护老城区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基本要求。
2、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格局和空间形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用地功能,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方便居民生活。
3、遵循延续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有效手段展示和“解读”文物古迹和街区风貌,提高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老城区历史、各类古迹(含古井、古树名木等)和园林、建筑艺术的认知程度,增强名城保护知识,延续并弘扬传统文化,合理利用名城资源,促进旅游发展。
第7条 本街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街坊位于老城区的中西部,是老城区最早开发的地区之一。街坊虽属明清旧城范围,规划范围内除保留文昌中路的文昌阁、木兰院石塔及扬州中学内的树人堂三个文(控)保单位,传统风貌和格局已荡然无存。
2、土地使用功能基本合理。临文昌中路、汶河南路大多布置商业用地,内部大多布置居住用地,街坊内尚有扬州玩具厂、扬州新艺玩具厂、扬州电脑绣花厂等工业用地。
3、本街坊是扬州市的商业中心的核心区,社会停车问题较为突出。
4、本街坊现状人口为9608人。
第8条 规划重点与目标
1、根据《老城区控规大纲》的要求,确定合理的保护与更新模式。进一步明确文昌阁、古拦院、树人堂三个文物控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协调控制范围。加强二道河沿河景观的规划控制。
2、依据扬州市老城区功能定位,调整街坊用地结构,取消工业用地;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适当增加公共绿地。
3、合理确定人口容量,控制建设强度,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4、根据保护与更新模式和旅游开发要求,结合可改造用地及整治用地适当疏通街坊道路,重点解决社会停车问题,以满足交通需求。
5、完善街坊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使之基本适应城市现代化功能与生活要求。
第三章 街坊范围、街坊性质
第9条 街坊区位
老城区5号街坊位于老城区的中西部。
第10条 街坊范围
东至汶河南路,南至文汇东路、甘泉路一线,西至二道河,北至文昌中路。
第11条 街坊面积
规划街坊面积46.32公顷(按规划道路中心线计),规划净用地面积41.71公顷。
第12条 街坊主要性质
本街坊是以文昌阁为中心的城市商业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商业、居住为主要职能。
第四章 土 地 使 用
第13条 用地结构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体现文化内涵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的空间格局,本着保护古城传统风貌的要求,适当调整用地性质,理顺路网,结合老城区的特点加强绿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取消街坊内工业用地,增强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
3、允许用地有一定弹性,原则上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之间可以适当兼容。
4、现有文控保单位功能根据其规模、所处区位、保存状况等确定,充分挖掘文控保单位的使用价值,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第14条 用地布局调整的重点
搬迁工业企业,调整部分居住用地,增加公共设施用地,适当增加社会停车场和街坊公共绿化用地。
第15条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扬州市老城区街坊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的规定。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规划用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 居住用地R
| 公共建筑用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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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办公C1
| 金商融业贸服易务C2
| 文化娱乐C3
| 体育C4
| 医疗卫生C5
| 教育科研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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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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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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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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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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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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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 、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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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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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贸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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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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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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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旅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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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商业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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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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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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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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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设置 不得设置 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
第16条 主要用地调整
1、行政办公用地:保留人防办公室、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规划局等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用地:主要沿文昌中路、汶河南路、甘泉路、淮海路北段布置商业金融用地。
3、医疗卫生用地:保留汶河医院。
4、教育科研用地:保留扬州大学医学院。
5、居住用地:保留石塔桥南新村、江陵花园小区、朝阳苑、扬州大学医学院宿舍区、扬州中学等居住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除保留现状紫滕园招待所与新华书店之间的停车场外,另在淮海路与通泗街交叉口的东南角及甘泉路与通泗街交叉的西北角增设两座社会公共停车场。
8、公共绿地:保留现状树人苑及木兰院石塔南的街头绿地,另结合道路贯通,在二道河和石塔南路之间开辟两块块状的公共绿地,将二道河和树人苑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临二道河应控制不小于10米宽的滨河绿化带,在滨水地带可设置一些为居住及旅游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形成较有活力的开放空间
第17条 土地使用强度规定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地块建设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
第五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
第18条 保护与更新原则
1、根据现状风貌及历史文脉特点,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并按用地范围划定为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便于整体控制和规划管理。
2、延续传统的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及地方建筑特色,保持老城区的整体风貌。
3、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逐步对老城区进行整治。
第19条 保护与更新模式
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
1、保护用地: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
要求: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按传统风貌要求翻建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无保护用地。
2、整治用地:指民居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整治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进行整治,建筑物以按传统风貌要求修建及整饬为主,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仅为淮海路东侧扬州市规划局一处,面积为0.4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1.10%。
3、可改造用地:指那些不具备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相对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主要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局部建筑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可先按照传统风貌和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今后条件成熟时也须按风貌协调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治;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
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为除扬州市规划局以外的其余所有用地,面积为41.25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98.90%。
第20条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
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
1、保护
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按原样修复。
本地段有文控保单位3处,占地面积0.42公顷。
b、改善: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以改造。
2、保留
a、整饬:指结构和质量好,与传统风貌不够协调但尚未产生强烈冲突的建筑,对这类建筑外观不符合传统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改正(通俗说法即“穿衣带帽”)。
主要包括:汶河南路西侧沿街建筑物。
b、暂留:指建筑质量、结构较好,设施配套齐全,虽不具备传统风貌,但体量较大的建筑,今后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治。
主要包括:文昌中路南侧、淮海路两侧、文汇东路北侧、甘泉路北侧、二道河东侧等部分建筑。
3、更新
a、翻建:指在具有一定传统城市肌理特征的地段,建筑体量符合传统风貌要求,但建筑质量较差,可按传统建筑的特征要求对建筑进行原地翻建。原则上翻建用地内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新建建筑必须服从文本中规定的建筑高度和退让等要求,在延续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b、改造:对不具备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以及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现代建筑,应严格控制任何新的建设活动,以保证下一步改造的顺利实施。
主要包括:玩具厂、新艺玩具厂、绣花厂及其北侧部分民居。
第21条 古井和大树等的保护范围及规定
1、古井周边5.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街坊内有保护价值的大树,以树冠投影及周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