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城区7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规划的背景、目的
为加强老城区传统风貌保护,科学指导老城区整治与更新,逐步适应城市发展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需求,在《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指导下,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分街坊对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细化和深化。
第2条 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老城区的特点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 规划的法律运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凡与本规划有矛盾和冲突的,以本规划为准。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4条 文本与图则的法律效力,与其它有关的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1、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扬州老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所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扬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 规划依据、原则、目标
第5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3、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0、《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2)
第6条 规划原则
1、遵循“整体控制、积极保护、合理保留、全面改善”的原则,体现全面保护老城区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基本要求。
2、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格局和空间形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用地功能,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方便居民生活。
3、在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可行的技术手段展示和“解读”文物古迹和街区风貌,提高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老城区历史、各类古迹(含古井、古树名木等)和园林、建筑艺术的认知程度,增强名城保护知识,弘扬传统文化,促进旅游发展。
第7条 本街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街坊内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是老城区内面积较大、传统街巷肌理保留较完整的一个街区,但其街区风貌面临日益衰败的危险,其旅游潜力尚未得到开发。
2、部分文保单位建筑受到一定破坏,如刘庄、市工行楠木厅、杨氏小筑等。
3、沿文昌中路两侧商业建筑和多层住宅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存在较大冲突。
4、街坊内土地利用不尽合理,用地内尚有红旗印刷厂、服装工厂和扬州工艺美术二厂等工业用地,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5、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较差,道路系统不够完善。街坊内的现状管网容量偏小。
第8条 规划重点与目标
1、依据《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进一步明确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加强湾子街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确定合理的保护与更新模式。
2、依据扬州市老城区功能的特征,调整不合理的街坊用地结构,取消工业用地,完善街坊内部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绿地指标。
3、合理确认人口密度,降低建筑高度,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4、依据保护与更新模式,结合可改造用地及整治用地,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确定合理的环型道路网,并依据合理利用文物古迹、“解读古城”的原则,使得一些文保单位与外界联系更方便,传统风貌得到充分展示。
5、完善街坊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基本适应城市现代功能与生活要求。
6、通过老城区风貌的保护和城市设计的引导,提高老城区文化景观品质,突出老城区特色。
第三章 街坊范围、街坊性质
第9条 街坊区位
老城区7号街坊位于老城区中部。
第10条 街坊范围
东至皮市街,南至广陵路,西至国庆路,北至文昌中路。
第11条 街坊面积
规划街坊面积39.49公顷(按规划道路中心线计)。
规划净用地面积36.72公顷。
第12条 街坊主要性质
以居住、旅游和商业服务为主要职能,具有完整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四章 土 地 使 用
第13条 用地结构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体现文化内涵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的空间格局,本着保护古城传统风貌的要求,适当调整用地性质,理顺路网,结合老城区的特点加强绿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取消街坊内工业用地,增强居住、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
3、允许用地有一定弹性,原则上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之间可以适当兼容。
4、现有文控保单位功能根据其规模、所处区位、保存状况等确定,充分挖掘文控保单位的使用价值,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第14条 用地布局调整的重点
适当置换办公用地,整合商业金融与文化娱乐用地。
置换工业用地,增加街坊的公共绿地、道路广场与停车场用地。
第15条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扬州市老城区街坊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的规定。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规划用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 居住用地R
| 公共建筑用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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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办公C1
| 金商融业贸服易务C2
| 文化娱乐C3
| 体育C4
| 医疗卫生C5
| 教育科研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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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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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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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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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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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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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 、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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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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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贸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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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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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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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旅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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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商业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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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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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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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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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设置 不得设置 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
第16条 主要用地调整
1、行政办公用地:调整广陵房管所,广陵环卫管理所用地为居住用地;调整广陵街道办事处与广陵公安分局为文物古迹用地;燃气总公司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保留商业局与科技中心用地性质;另将红旗印刷厂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
2、商业金融用地:主要沿文昌中路、国庆路、广陵路布置,另结合街坊改造,在湾子街南北西入口处,增加商业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保留苏北电影院与图书馆古籍部用地性质,另将扬州工艺美术二厂和小圃调整为街坊居民服务的文化娱乐用地。
4、医疗卫生用地:原广陵中医院用地保留。
5、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本街坊内未设中小学,适当扩大现代幼儿园及广陵附小幼儿园规模。
6、教育科研用地:保留扬州职业技术学校。
7、道路广场用地:保留科技中心停车场,此外在国庆路新增停车场两处,广陵路湾子街入口处新增停车场1处,皮市街南段和中部新增停车场两处。
8、公共绿地:结合街坊改造,在湾子街南北两入口处新增公共绿地两处,以改善街坊内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17条 土地使用强度规定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地块建设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
第五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
第18条 保护与更新原则
1、根据现状风貌及历史文脉特点,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并按用地范围划定为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便于整体控制和规划管理。
2、延续传统的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及地方建筑特色,保持老城区的整体风貌。
3、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逐步对老城区进行整治。
第19条 保护与更新模式
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
1、保护用地: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
要求: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按传统风貌要求翻建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主要集中在湾子街两侧,永胜街以东,新民巷以西,石牌楼、风箱巷以北,玉井巷以南,面积为12.61公顷,占总用地的37.86%。
2、整治用地:指民居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整治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进行整治,建筑物以按传统风貌要求修建及整饬为主,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主要集中在历史街区外围——永胜街与二圈门之间、玉井巷一线北侧、石牌楼南侧及新民巷东侧,面积为11.6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35.00%。
3、可改造用地:指那些不具备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相对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主要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局部建筑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可先按照传统风貌和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今后条件成熟时也须按风貌协调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治;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
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主要分布在沿文昌中路南侧与国庆路东侧,此外沿广陵路北侧有部分可改造用地,面积为9.04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27.14%。
4、本街坊内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的范围为北至古旗亭街、莲桥东巷一线,南至广陵路风箱巷一线,东至新民巷,西至永胜街,面积为19.49公顷。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所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20条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
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
1、保护
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按原样修复。
本地段有文保单位15 处,占地面积2.24公顷。具体为宋井,小圃,王少堂故居,东岳庙,扬州教案旧址,地藏庵,杨氏小筑,蔚圃,汉庐,邱氏园,刘庄,市工行楠木厅,粮食局楠木厅,梅花书院,218号砖刻门楼,均已纳入保护用地范围。
b、改善: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