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规划
第三章 交通规划控制
第四章 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章 空间景观规划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七章 专项工程规划
第八章 规划指标控制
附录: 1、规划用地平衡表
2、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3、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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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梧田站南片区的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界线界定见规划图纸)的各项建设工程,是地块出让、开发容量控制和设施配置的主要依据,是下一阶段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的依据之一。除本规划外,允许进一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街景规划及施工设计,但对本规划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与图集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应同时使用, 不可分割。 第四条 本规定和图集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浙江省以及温州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和图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土地使用规划 第七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商/住混合用地为C/R,属自定义用地。 第八条 本规划区功能定位为温州市中心区向城市绿心过渡地带的居住综合区,意象定位为“生态水景、人文休闲——瓯越水乡有机生长的城市社区”。本区域适宜于生活居住、商业金融、办公服务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本区的规划结构为“一心二轴三组团”,以本区的中央公园为绿心,以火车站及城市中轴线为自然和人文景观轴,形成火车站周边地区的商业公建组团及东西两个居住组团,并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不同功能街区。 第十条 本区规划用地划分为不可兼容用地、补偿兼容用地及可兼容用地三类,其中不可兼容用地指城市基础设施、防灾设施、绿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等;补偿兼容用地指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设施,其内部面积不可缺少,但位置可以有一定微调余地,如小学、幼儿园等内容必须在规范所要求的服务半径内补偿兼容;可兼容用地指商业、金融、服务性项目等,该类用地的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具体视交通、景观、环保及是否为特殊控制区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图集和表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地块转让需符合下列要求: 1、重要基础设施(包括防灾设施,主、次级道路、河道、桥梁、高压走廊等),居住区及城市级绿地一般不得转让。 2、出让地块界线可以与规划地块界线一致,也可以几个规划地块一起转让,同一地块一般不宜部分转让(大块的商业设施用地除外)。 3、小区、组团设施应随居住用地一并转让,包括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等,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可以由开发商建设,也可以委托教育部门负责建设,但要处理好建设资金问题。 4、一般的公共服务设施征用原则是谁受益,谁征用。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支路、河道支流、防护绿带是否由建设单位征用。 6、建筑后退的用地由建设单位统一征用。 7、公厕、开闭所用地由所在单位征用,可以由建设单位建设,也可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建设,但要协调好建设资金和管理权限问题。该地块是否给予地价或政策优惠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8、在地块出让的同时,必须同时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本区的公共建筑根据服务对象可以分为市级、片区级及为居住社区、小区、组团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建筑的造型要求与其建筑的性质相吻合,并方便残疾人的使用。 第十四条 水、电、气、防灾等设施原则上由专业部门负责实施,开闭所、公厕等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附建,但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沿河绿地以防护、观赏为主,内部要设置游步道、健身设施、座椅、休息廊等设施;道路绿地以遮荫、观赏为主;隔离绿地以隔音、隔尘、遮挡视线为主;小区、组团级绿地是居民日常游息、观赏、健身的场所,同时具有吸尘、调节气温的作用。植物配置宜选用本土树种为主。 第十六条 河道整理需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方能实施,规划本区河道驳岸结合绿化做成自然生态型,通航桥梁应首先保证净空要求,人行桥梁造型宜相对自由与活泼。 第三章 交通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八条 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地块指标控制表及图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区道路系统分为三级:主干路,规划红线宽度40m,设计车速40-60km/h,双向六车道,包括惠民路;次干路,规划红线宽度40m,设计车速30-40km/h,近期四车道,远期六车道,包括月落垟路、安居路;支路,规划红线宽度18-24m,设计车速20-30km/h,包括圣门路、康居路、东阳路、霞南路等。 道路规划及标准横断面 表1 道路 性质
| 序号
| 路名
| 红线宽度(㎡)
| 道路长度(m)
| 起讫点
|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m)
| 断面形式
|
|
主干路
| 1
| 惠民路
| 40
| 1328
| 温州大道~瓯海大道
| 5
| 一块板
| 9m(人行道+绿化带)+22(机非车道)+9m(人行道+绿化带)
|
次干路
| 1
| 月落 垟路
| 40
| 2586
| 南塘大道~汤家桥路
| 5
| 二块板
| 6.5m(人行道+绿化带)+11.5(机非车道)+4m(中央绿化带)+11.5(机非车道)+6.5(人行道+绿化带)
|
| 2
| 安居路
| 40
| 1080
| 月落垟路~瓯海大道
| 5
| 二块板
|
|
支 路
| 1
| 圣门路
| 24
| 1061
| 月落垟路~汤家桥路
| 3
| 一块板
| 3m(人行道)+18(机非车道) +3m(人行道)
|
| 2
| 东阳路
| 24
| 1217
| 南塘大道~惠民路
| 3
| 一块板
| 3m(人行道)+18(机非车道) +3m(人行道)
|
| 3
| 霞南路
| 20
| 378
| 南塘大道~安居路
| 3
| 一块板
| 3m(人行道)+14(机非车道) +3m(人行道)
|
| 4
| 康居路
| 18
| 1084
| 月落垟路~惠民路
| 3
| 一块板
| 3m(人行道)+12(机非车道) +3m(人行道)
|
第二十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黄海高程,道路标高不小于4.8m(黄海高程)。通航河道考虑桥下净空要求,按九级航道标准,河道桥梁梁底净空应大于3m。上跨铁路道路设计标高不低于15.6m(黄海高程)。 各控制点平面定位及竖向规划 表2 编号
| 纵坐标(X)
| 横坐标(Y)
| 现状标高(h)
| 规划标高(H)
|
A1
| 3096316.02
| 500916.51
| 约4.52(现状)
| 接现状
|
A2
| 3096333.89
| 501335.65
| 3.84
| 4.80
|
A3
| 3096356.60
| 501868.36
| 4.23
| 5.70
|
A4
| 3096496.76
| 502295.69
| 4.03
| 5.85
|
A5
| 3096499.38
| 502868.02
| 3.97
| 5.80
|
A6
| 3096502.19
| 503481.10
| 3.81
| 5.0(汤家桥路设计标高)
|
B1
| 3095735.77
| 501139.66
| 约4.52(现状)
| 接现状
|
B2
| 3095874.40
| 501494.08
| 4.36
| 5.0
|
B3
| 3095954.00
| 501750.00
| 4.42
| 4.80
|
B4
| 3095981.76
| 501891.97
| 3.70
| 4.80
|
B5
| 3096063.14
| 502308.09
| 3.81
| 5.10
|
C1
| 3095404.96
| 501256.05
| 约4.42(现状)
| 接现状
|
C2
| 3095531.31
| 501612.38
| 4.02
| 4.8
|
D1
| 3095312.56
| 501687.80
| 3.78
| 接瓯海大道辅道设计标高
|
E1
| 3095618.73
| 501954.43
| 3.64
| 4.80
|
F1
| 3095728.31
| 502317.67
| 3.87
| 5.0
|
F2
| 3095437.87
| 502325.99
| 4.08
| 接瓯海大道辅道设计标高
|
G1
| 3096071.35
| 502872.81
| 3.78
| 4.80
|
G2
| 3095963.93
| 503113.84
| 3.56
| 4.90
|
G3
| 3095970.39
| 503113.84
| 3.83
| 4.8(汤家桥路设计标高)
|
注:a.月落垟路各交叉口竖向标高考虑与月落垟河上桥梁的衔接 b.月落垟路与圣门路交叉口竖向标高考虑月落垟路上跨铁路的净空要求 c.惠民路高架桥的落点位置考虑月落垟路的道路净空要求 d.道路跨越铁路,铁路的净空要求是6.0m,铁路通集装箱的净空要求是7.4m。铁路轨道顶标高在6.7~6.9m,考虑桥梁结构厚度后,上跨道路设计标高应不小于15.6m。 第二十一条 本片区停车需求原则上通过各地块配建停车泊位解决,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依据《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同时按停车总需求的15%设置社会公共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四章 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对现状农村居民点采用原地逐步改造和异地安置两种拆迁安置方式。鼓励有条件者接受货币化安置。农居安置尽可能以行政村为界,就近安置,但确应城市建设需要异地安置的,则在现镇所辖范围内安置。农居安置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 第二十四条 按村集体被征用土地以45m2/亩的比例预留村集体的二三产用地,解决失去土地的一部分农村人口就业问题。返还村集体的二产用地在区镇及工业区内统一安置,严格禁止在本规划范围内安排二产留地。三产返还用地应根据本规划用地布局,尽量考虑村行政界线,结合居住小区、组团中心统一规划安排,防止无序的盲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规划允许返还的用地有住宅、商住、商办、小区组团会所、普通办公、幼儿园、小学、社区医疗所、老年活动中心、市场、超市、停车场等。规划不允许返还的用地有道路、市政设施(如消防站、公交站场、加油站、垃圾转运站)、绿地、河道、高压走廊、主要行政办公用地。 第二十六条 农居安置标准采用温州现行政策,并适当考虑农居安置启动和发展余地。
农居拆迁安置及征地返还面积补偿一览表 表3 序 号
| 村名
| 所属 乡村
| 户数 (户)
| 人口 (人)
| 总耕地 面积 (亩)
| 已征用 地面积 (亩)
| 已征未返回用地面积(亩)
| 未征用 地面积 (亩)
| 共需返回用地面积(ha)
| 农居建筑基底面积(m2)
| 农居总 建筑面 积(m2)
| 安置返回方案一
|
|
|
|
| 安置返回方案二
|
|
|
|
|
|
|
|
|
|
|
|
|
|
|
| 需安置农居用地(ha) (含20%预留)
| 其中村庄改造周转用地面积(ha)
| 实际安置返回面积 (ha)
| 用地 平衡 (ha)
| 备注
| 需安置农居用地(ha) (含20%预留)
| 合计需安置返回用地(ha)
| 用地 平衡
| 备 注
|
1
| 月落垟村
| 梧田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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